超市公示小偷照片,市民質疑涉嫌違法 警法:確實屬於違法行為

信報訊 近日,市民秦先生撥打本報熱線電話反映說,他在錯埠嶺三路樂華超市看到超市門口公示了一張打印的小偷照片,前後已經公示了最少一個星期的時間。雖然小偷偷東西確實屬於違法行為,但是秦先生認為超市如此做法也涉嫌違法行為了,連警方公示嫌疑人的照片都要打馬賽克,超市這樣一直公示小偷的照片,肯定不妥吧。

針對市民提出的疑問,記者專門詢問了市北公安分局的民警,得到的答覆是,超市私自公示小偷照片確實屬於違法的行為,這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根據《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而所謂人格尊嚴,則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不容侵犯的權利。為此,超市門口張貼疑似小偷的監控視頻截圖照片,進行公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嚴。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其中包括肖像權和隱私權等。

“一個人只應該就他的行為對法律負責,儘管小偷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是對他的處罰也只能是由法定的主體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在法定的範圍和幅度內進行。從監控錄像裡面打印出來的照片是模糊的,假如張貼照片上的小偷與消費者的面貌大致相似,是否被誤認為小偷呢?”辦案民警表示,遭遇小偷超市可以選擇向所在派出所報案,將監控視頻資料提供給警方以儘快抓獲偷盜嫌疑人,切勿私自公示小偷照片。(城市信報記者 尚青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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