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法院原副院长在家中与小偷搏斗身亡,嫌犯已被刑拘。如果小偷死了!院长要负责吗?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哪怕你就是一个法律从业者,正当防卫的细则能倒背如流!在面对这样的情况的话,也很难把握好分寸。一旦情绪主导了理智,甚至可能会导致杀身之祸!

按题目当中所说,假如说小偷死了,院长要负责吗?这得分情况,法律不光看结果,更注重过程。


1,假设院长这个时候刚回家,开门看到了小偷!二话不说,上去就暴力制止,小偷抱头鼠窜,躲避不及,不幸被法官殴打致死。毫无疑问,法官必须要承担杀人的责任!

2,法官进屋后,不管谁先动的手,不管中间有没有发生搏斗。这个时候小偷夺门而出,法官肾上腺素飙升,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继续试图追逐捉拿小偷。在追逐的过程当中,出手将小偷打死。在这里,跟第一条一样!


3,小偷第一时间先动手,试图去攻击法官,严重的威胁到了法官的生命安全。这个过程当中,假如法官已经击倒制服了小偷。仍旧没有停止殴打攻击,很明显,这种情况属于防卫过当,也必须要承担责任。

4,接第3条,当小偷试图逃离时,使用暴力攻击法官!法官在搏斗的过程当中,一击致命!或者在持续的搏斗当中,小偷一直没有放弃,攻击伤害威胁法官生命,而被法官重伤击倒,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所以说吧,这事儿得看具体什么情况!摊上谁也不可能那么理智,出手那么准!以上是个人拙见,欢迎大家留言评论。


美护悠然


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小偷得逞了还有人点赞?如果入室盗窃是你家,你是不是要高兴的手舞足蹈了?


依旧人狠话不多,先来看看事件回顾。

4月7号1点50分,渝北果塘路某小区内,警方接到了一个紧急的报警电话,电话那头的女士称他的丈夫逮住了入室偷盗的小偷,没想到在搏斗中被小偷从厨房拿出来的菜刀砍伤了,致其死亡。


后来才核实,这个搏斗中死亡的屋主就是原重庆二中院的副院长谭智华,打电话报警的是他的妻子,而小偷在伤人以后就火速逃离了现场。

谭智华,56岁,重庆石柱人,毕业于重庆市委党校法学专业。

他从82年开始了官路,曾任职石柱县委干事、副书记;石柱县科协副主席、主席、纪委副书记;黔江开发区公安局法制科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直系统党委书记;2006才正式任命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直到2016年12月的重庆人大会议上,他才被免去了副院长的职务。


谭副院长仕途得意,没想到却意外命丧于小偷手中。经过8个小时的调查,警方在晚上九点就把20岁的犯罪嫌疑人邱某抓获。游手好闲的邱某,因没钱过日子就产生了入室盗窃的想法,没想到这一偷就选中了副院长的家。翻窗进去后被发现,怕事情暴露动手杀人。

可我看到还有人偏袒小偷方,为小偷做辩护:发表类似“这人太有钱,活该被偷”的言论。副院长也没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在不明实情的情况下站队,未免或许草率了吧?先撇开被害人的身份不谈,小偷游违反法律入室盗窃有错在先,为什么还要替他辩护?这是不是典型的仇富心理?部分人的确该改正一下自己扭曲的三观了。



不管被偷的人是谁,就算他再罪大恶极,也不能改变小偷是坏人的本质。这件事再怎样都应该就事论事,而不是以一种扭曲的道德观去审视,下一次如果小偷翻窗到你家,网民们评论偷得好,你是不是觉得世界没有希望了。如果大部分人选择了这样,那的确是社会的悲哀。

所以,最后来讨论一下,对于入室盗窃小偷怎么办?

智取为上,谨慎正面刚

我认为应该有两种小偷,一种是胆小的行窃者,另一种是破罐破摔亡命之徒。如果碰到了胆小的小偷,你发现之后他只会逃跑;而那些真的敢搏命的小偷,如果不是绝对优势,那么你的处境就十分危险,所以发现入室盗窃贼,智取最好。如果你能叫来很多肌肉大汉,迅速把小偷制度,那这个智取的方法就当我没说。

以退为进,暂时妥协

可以假装先把钱给他,答应他的要求,之后再报警求助,毕竟金钱可以再生,而生命不能重来,暂时的退让可能才是最稳妥的做法。天网恢恢的当下,犯罪能成功逍遥法外的几率很小,所以不必担心抓不到小偷。


如果这次搏斗是小偷死了,那么院长要不要负责?

答案是不用,这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小偷已经拿起菜刀,威胁你的生命了,你把他错杀了也只能算是正当防卫。这个和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是一个道理,威胁到你生命安全的时候,反抗才是最好的办法。

(何为正当防卫?)

但是如果小偷没有威胁你生命安全,不仅如此,他还是个胆小鬼。你把他给打死的话,这时候就不一样了,你可能要面对法律的惩罚。


小时候家里晚上进过一次贼,老爸拿着大刀追出去,追逐过程中,他说完全可以一刀扔出去,小偷不死也得残废了,所幸他没有这样做。不然根据我国的法律,案子怎么判还很难说。

所以,这世道小偷虽难活下去,但是也被法律保护,反而被偷的人觉得更苦不堪言。生而为人请保持正直,做小偷害人害己。


小雨影视


昨日,重庆渝北警方接到了某小区居民孙女士报案,称一名歹徒潜入其家中进行偷盗,被丈夫发现之后,两人展开了殊死搏斗,歹徒手持菜刀将丈夫砍伤后离开,而丈夫因重伤不治导致身亡。

在得知大概经过后,警方立马进行了侦查和抓捕,发现当日行窃和杀人的是一名20岁的邱姓的男子,此人平日就游手好闲,因贪图钱财萌生了偷盗的想法。而死者正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谭某,今年还不到六十岁。

这个事件是非常清楚,回到标题,如果是在搏斗中,院长将小偷捅死,会承担责任吗?这个要具体看情况了。

第一种情况是:小偷进入法院院长家里,被院长发现后,搏斗中,小偷拿菜刀砍院长,院长将菜刀夺过来,将小偷砍死,这个就跟昆山宝马男龙哥被反杀都点相似,所以,如此情况下,院长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小偷在院长家偷东西的时候,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小偷拿刀砍院长,院长也拿来道具,互相砍杀,导致小偷被砍死,如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面两个都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无限正当防卫,如此情况下,院长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小偷偷东西被发现,院长拿刀追砍小偷,被砍死,如此情况,院长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介于小偷错误在先,入室侵犯他人的领地,所以,虽然院长将小偷砍死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但需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其实有点跟小偷大街上偷东西,你在追抓小偷过程中,使用武器将对方砍死是一个道理,属于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管咋说,这都是一种假设,如今的情况是,这个副院长被穷凶极恶的小偷杀害,我建议,国家法律对这种图游手好闲还凶恶之徒,必须严惩,以故意杀人罪、入室盗窃罪等多个罪名处于死刑、立即执行。

这种人,留在社会上,就是一个祸害,需要为民除害,同时,其家属还需要对受害者家属给与经济赔偿。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很遗憾,院长属于正当防卫失败。

当然,如果院长成功制止住,并在防卫过程中导致小偷致死,个人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这里说小偷已经不合适,因为这里发生过程转化,从一开始的盗窃转化到最后持械反抗,这个就已经不是偷,而是抢!所以其实已经不是盗窃罪,而是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刑法条文来看,结合小偷的行为,入室盗窃,被院长发现,持凶器反抗,这个属于转化型抢劫。看看无限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在行凶或抢劫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所以对于小偷的行为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造成小偷伤亡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叶律师


一个人,不管职务是什么,敢于与恶势力搏斗,那就是值得点赞的,能与小偷搏斗,对于一个天天坐办公室的人来说,应该值得敬佩,毕竟坐办公室的人和办公室外的人不一样,他们靠的是脑子,而不是力气,可见这个与小偷搏斗而身亡的法院原福院长还是特别英勇的。

小偷自古就是特别可恨的,贼眉鼠眼就是对小偷的形容,小偷与老鼠有共同之处,就是特别可憎的,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小偷亦如此,当小偷被发现,在与被偷打斗时,痛下杀手,将屋主杀害,可见小偷之可恨。

本身小偷偷盗就是违法行为,而在偷盗过程中杀害屋主,更是罪上加罪,自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对于此事,有人提出了假设,如果说小偷被杀,这个院长用负法律责任吗?笔者觉得不用,入室盗窃,屋主在保护财物的时候杀害小偷,自然应该是正当防卫。

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说小偷停止反抗,而屋主还痛下杀手,那自然肯定是有责任的,这就不是正当防卫,可是问题的关键没有这种假设,而是事实就是院长死亡,而不是小偷死亡,所以,小偷就是要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凡事没有假设,只有事实,所以事实就是小偷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小偷杀了被偷主人,这就是事实。


珞珈评论社


这个案子感觉没有什么阴谋论,应该就是一个普通的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杀人的案件。只是被杀的是重庆法院的在职法官。

先来分析下小偷罪行的演化。本来小偷是入室盗窃,这个罪名相对较轻,主要盗窃数额不是特别大,判不了多少年的。但是如果小偷持刀盗窃,罪名就变了,变成抢劫。相对而言,抢劫属于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罪行,判刑也会比较重。如果最终在搏斗的过程中,小偷将主人杀死,那么该小偷涉嫌的罪名就是抢劫罪,因为抢劫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死刑。所以该小偷被刑拘,应该就是涉嫌抢劫罪,不需要按照故意杀人罪刑拘。

回到大家关注的正当防卫的话题,如果在搏斗中,该副院长将小偷杀死,这肯定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在我们国家刑法中,有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表述,在受到严重的犯罪侵害时,造成施暴人死亡而绝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认为法律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是场所的问题。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者,本身就应该是正当防卫的对象。国外法律中的堡垒条款授予主人对非法侵入者直接开枪的权利,很好的说明这一点的法治原则。


律师独角兽


现在具体案情正在调查之中,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小偷被人发现产生了杀人的念头,还是在搏斗的过程中,小偷杀死了被害者。

当然无论什么原因,这名小偷肯定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不过对于我们来讲,遇到这样的事,我们应该怎么办?按理说这名副院长的一举一动都起到了表率的作用,毕竟他对法律比我们普通人都精通,他的做法也具有表率的作用,但是却发生了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小偷由最初的偷人变成了杀人,发生这样的事,我们如何来保护自己,财产损失固然重要,但是相比我们的生命而言,保证自身安全才是更重要的,或者说在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时报警,这样的做法才是可取的,而如果盲目的就和小偷厮打在一起,就有可能发生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

当然即然和小偷撕打在一起,要么小偷受伤,要么被偷的人受伤,或者有可能发生一方死亡的现象,很不幸这名被偷的人也就是这个问题的原副院长被小偷杀死了。

按照常理来讲,小偷一般是图财不伤人,不到万不得是不会伤害人的,当然那种极端的小偷除外,比如这起案件,小偷被人发现就逐生杀人之念,实在是可恶至极,并且这个小偷手里还拿着菜刀,这时的小偷已经不仅是小偷了,而是上升到故意杀人的层面。

而这个问题问的是,如果小偷死了,院长要负责任吗?也就是说小偷用菜刀杀人,结果却被院长反杀,并且是在偷东西的情况下,那么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属于正当防卫的,当然难以认定的是小偷的菜刀是从厨房拿的,到底是小偷拿菜刀砍院长还是院长拿菜刀砍小偷,这个就要详细调查了。

我相信这位原副院长以他的知识与阅历肯定属于正当防卫,只不过属于失败的那一种类型。所以说如果小偷死了,院长肯定属于正当防卫,但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个可就不是绝对的了。

还是让我们等待进一步的审理结果吧!


乡村小二哥


根据你的描述,就算小偷死了院长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小偷以盗取他人财务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发侵害。关键是当院长发现小偷后,小偷持械反抗搏斗的行为使他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盗窃罪演变成了抢劫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大。

根据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实施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就算小偷死亡,院长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榨汁小二郎


这个问题得因人而异啊,如果此类案例发生在专家的身上,那么专家就必须要负责了,因为从专家的理论来看:小偷是弱势群体,他们正是因为弱才偷,如果你把小偷搞死了,明显就是欺负软者嘛。而且有那么多的人家不偷,为什么偏偏要到你们家偷呢?所以如果发生在专家身上,那是必须负责的。

但若发生在普通百姓或者这名副院长身上的话,那是不需要负责的,因为这是正儿八经的正当防卫,小偷入室偷盗即为有罪在先,被发现后与主人展开搏斗,在搏斗中身亡,这是绝对的死得其所啊,这样的情况下还不算正当防卫,那我不知道什么叫正当防卫了。

看了这个问题,我感觉挺可悲的。类似问题还有,小偷在偷盗过程当中摔死,被偷人家要负责,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出意外死亡,追小偷者也要负责,到处都是约束,即便你有一颗见义勇为的心,有时也要瞻前顾后的不敢贸然行动。

我还是希望,只要是在小偷是正在发生时的偷盗行为,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意外死亡的,都应当死了白死,为非作歹者,我们不需要顾及他们的安危,这都是自找的。当然,我这想法比较天真可爱。


元芳有看法


小偷持刀抢劫,院长属于正当防卫,并且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存在两种,一是一般正当防卫,这里面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比如有人到家里抢东西,但你制服了他,这时你出于气愤把他打成重伤,甚至打死了,这就是防卫过当。第二种是无过当防卫,就是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你当时把他打死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次案件中,歹徒潜入其家中进行偷盗,被受害者发现之后,两人展开了殊死搏斗,歹徒手持菜刀将丈夫砍伤后离开,而丈夫因重伤不治导致身亡。
在得知大概经过后,警方立马进行了侦查和抓捕,发现当日行窃和杀人的是一名20岁的邱姓的男子,此人平日就游手好闲,因贪图钱财萌生了偷盗的想法。而死者正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谭某,今年还不到六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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