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法院原副院長在家中與小偷搏鬥身亡,嫌犯已被刑拘。如果小偷死了!院長要負責嗎?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這件事情告訴我們,哪怕你就是一個法律從業者,正當防衛的細則能倒背如流!在面對這樣的情況的話,也很難把握好分寸。一旦情緒主導了理智,甚至可能會導致殺身之禍!

按題目當中所說,假如說小偷死了,院長要負責嗎?這得分情況,法律不光看結果,更注重過程。


1,假設院長這個時候剛回家,開門看到了小偷!二話不說,上去就暴力制止,小偷抱頭鼠竄,躲避不及,不幸被法官毆打致死。毫無疑問,法官必須要承擔殺人的責任!

2,法官進屋後,不管誰先動的手,不管中間有沒有發生搏鬥。這個時候小偷奪門而出,法官腎上腺素飆升,一時控制不住自己,繼續試圖追逐捉拿小偷。在追逐的過程當中,出手將小偷打死。在這裡,跟第一條一樣!


3,小偷第一時間先動手,試圖去攻擊法官,嚴重的威脅到了法官的生命安全。這個過程當中,假如法官已經擊倒制服了小偷。仍舊沒有停止毆打攻擊,很明顯,這種情況屬於防衛過當,也必須要承擔責任。

4,接第3條,當小偷試圖逃離時,使用暴力攻擊法官!法官在搏鬥的過程當中,一擊致命!或者在持續的搏鬥當中,小偷一直沒有放棄,攻擊傷害威脅法官生命,而被法官重傷擊倒,也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所以說吧,這事兒得看具體什麼情況!攤上誰也不可能那麼理智,出手那麼準!以上是個人拙見,歡迎大家留言評論。


美護悠然


我就不明白了,為什麼小偷得逞了還有人點贊?如果入室盜竊是你家,你是不是要高興的手舞足蹈了?


依舊人狠話不多,先來看看事件回顧。

4月7號1點50分,渝北果塘路某小區內,警方接到了一個緊急的報警電話,電話那頭的女士稱他的丈夫逮住了入室偷盜的小偷,沒想到在搏鬥中被小偷從廚房拿出來的菜刀砍傷了,致其死亡。


後來才核實,這個搏鬥中死亡的屋主就是原重慶二中院的副院長譚智華,打電話報警的是他的妻子,而小偷在傷人以後就火速逃離了現場。

譚智華,56歲,重慶石柱人,畢業於重慶市委黨校法學專業。

他從82年開始了官路,曾任職石柱縣委幹事、副書記;石柱縣科協副主席、主席、紀委副書記;黔江開發區公安局法制科長、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政直系統黨委書記;2006才正式任命為人民法院黨組書記;直到2016年12月的重慶人大會議上,他才被免去了副院長的職務。


譚副院長仕途得意,沒想到卻意外命喪於小偷手中。經過8個小時的調查,警方在晚上九點就把20歲的犯罪嫌疑人邱某抓獲。遊手好閒的邱某,因沒錢過日子就產生了入室盜竊的想法,沒想到這一偷就選中了副院長的家。翻窗進去後被發現,怕事情暴露動手殺人。

可我看到還有人偏袒小偷方,為小偷做辯護:發表類似“這人太有錢,活該被偷”的言論。副院長也沒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在不明實情的情況下站隊,未免或許草率了吧?先撇開被害人的身份不談,小偷遊違反法律入室盜竊有錯在先,為什麼還要替他辯護?這是不是典型的仇富心理?部分人的確該改正一下自己扭曲的三觀了。



不管被偷的人是誰,就算他再罪大惡極,也不能改變小偷是壞人的本質。這件事再怎樣都應該就事論事,而不是以一種扭曲的道德觀去審視,下一次如果小偷翻窗到你家,網民們評論偷得好,你是不是覺得世界沒有希望了。如果大部分人選擇了這樣,那的確是社會的悲哀。

所以,最後來討論一下,對於入室盜竊小偷怎麼辦?

智取為上,謹慎正面剛

我認為應該有兩種小偷,一種是膽小的行竊者,另一種是破罐破摔亡命之徒。如果碰到了膽小的小偷,你發現之後他只會逃跑;而那些真的敢搏命的小偷,如果不是絕對優勢,那麼你的處境就十分危險,所以發現入室盜竊賊,智取最好。如果你能叫來很多肌肉大漢,迅速把小偷制度,那這個智取的方法就當我沒說。

以退為進,暫時妥協

可以假裝先把錢給他,答應他的要求,之後再報警求助,畢竟金錢可以再生,而生命不能重來,暫時的退讓可能才是最穩妥的做法。天網恢恢的當下,犯罪能成功逍遙法外的幾率很小,所以不必擔心抓不到小偷。


如果這次搏鬥是小偷死了,那麼院長要不要負責?

答案是不用,這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小偷已經拿起菜刀,威脅你的生命了,你把他錯殺了也只能算是正當防衛。這個和崑山寶馬哥被反殺是一個道理,威脅到你生命安全的時候,反抗才是最好的辦法。

(何為正當防衛?)

但是如果小偷沒有威脅你生命安全,不僅如此,他還是個膽小鬼。你把他給打死的話,這時候就不一樣了,你可能要面對法律的懲罰。


小時候家裡晚上進過一次賊,老爸拿著大刀追出去,追逐過程中,他說完全可以一刀扔出去,小偷不死也得殘廢了,所幸他沒有這樣做。不然根據我國的法律,案子怎麼判還很難說。

所以,這世道小偷雖難活下去,但是也被法律保護,反而被偷的人覺得更苦不堪言。生而為人請保持正直,做小偷害人害己。


小雨影視


昨日,重慶渝北警方接到了某小區居民孫女士報案,稱一名歹徒潛入其家中進行偷盜,被丈夫發現之後,兩人展開了殊死搏鬥,歹徒手持菜刀將丈夫砍傷後離開,而丈夫因重傷不治導致身亡。

在得知大概經過後,警方立馬進行了偵查和抓捕,發現當日行竊和殺人的是一名20歲的邱姓的男子,此人平日就遊手好閒,因貪圖錢財萌生了偷盜的想法。而死者正是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譚某,今年還不到六十歲。

這個事件是非常清楚,回到標題,如果是在搏鬥中,院長將小偷捅死,會承擔責任嗎?這個要具體看情況了。

第一種情況是:小偷進入法院院長家裡,被院長髮現後,搏鬥中,小偷拿菜刀砍院長,院長將菜刀奪過來,將小偷砍死,這個就跟崑山寶馬男龍哥被反殺都點相似,所以,如此情況下,院長不需要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小偷在院長家偷東西的時候,在抓小偷的過程中,小偷拿刀砍院長,院長也拿來道具,互相砍殺,導致小偷被砍死,如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上面兩個都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無限正當防衛,如此情況下,院長不需要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是:小偷偷東西被發現,院長拿刀追砍小偷,被砍死,如此情況,院長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但介於小偷錯誤在先,入室侵犯他人的領地,所以,雖然院長將小偷砍死屬於防衛過當,可以從輕處罰或免於處罰,但需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這個其實有點跟小偷大街上偷東西,你在追抓小偷過程中,使用武器將對方砍死是一個道理,屬於防衛過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不管咋說,這都是一種假設,如今的情況是,這個副院長被窮兇極惡的小偷殺害,我建議,國家法律對這種圖遊手好閒還兇惡之徒,必須嚴懲,以故意殺人罪、入室盜竊罪等多個罪名處於死刑、立即執行。

這種人,留在社會上,就是一個禍害,需要為民除害,同時,其家屬還需要對受害者家屬給與經濟賠償。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很遺憾,院長屬於正當防衛失敗。

當然,如果院長成功制止住,並在防衛過程中導致小偷致死,個人認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這裡說小偷已經不合適,因為這裡發生過程轉化,從一開始的盜竊轉化到最後持械反抗,這個就已經不是偷,而是搶!所以其實已經不是盜竊罪,而是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上述刑法條文來看,結合小偷的行為,入室盜竊,被院長髮現,持兇器反抗,這個屬於轉化型搶劫。看看無限防衛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搶劫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在行兇或搶劫犯罪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所以對於小偷的行為是可以實施無限防衛,造成小偷傷亡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葉律師


一個人,不管職務是什麼,敢於與惡勢力搏鬥,那就是值得點讚的,能與小偷搏鬥,對於一個天天坐辦公室的人來說,應該值得敬佩,畢竟坐辦公室的人和辦公室外的人不一樣,他們靠的是腦子,而不是力氣,可見這個與小偷搏鬥而身亡的法院原福院長還是特別英勇的。

小偷自古就是特別可恨的,賊眉鼠眼就是對小偷的形容,小偷與老鼠有共同之處,就是特別可憎的,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小偷亦如此,當小偷被發現,在與被偷打鬥時,痛下殺手,將屋主殺害,可見小偷之可恨。

本身小偷偷盜就是違法行為,而在偷盜過程中殺害屋主,更是罪上加罪,自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對於此事,有人提出了假設,如果說小偷被殺,這個院長用負法律責任嗎?筆者覺得不用,入室盜竊,屋主在保護財物的時候殺害小偷,自然應該是正當防衛。

當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如果說小偷停止反抗,而屋主還痛下殺手,那自然肯定是有責任的,這就不是正當防衛,可是問題的關鍵沒有這種假設,而是事實就是院長死亡,而不是小偷死亡,所以,小偷就是要承擔嚴厲的法律責任。

凡事沒有假設,只有事實,所以事實就是小偷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小偷殺了被偷主人,這就是事實。


珞珈評論社


這個案子感覺沒有什麼陰謀論,應該就是一個普通的入室盜竊,被發現後殺人的案件。只是被殺的是重慶法院的在職法官。

先來分析下小偷罪行的演化。本來小偷是入室盜竊,這個罪名相對較輕,主要盜竊數額不是特別大,判不了多少年的。但是如果小偷持刀盜竊,罪名就變了,變成搶劫。相對而言,搶劫屬於社會危害性比較大的罪行,判刑也會比較重。如果最終在搏鬥的過程中,小偷將主人殺死,那麼該小偷涉嫌的罪名就是搶劫罪,因為搶劫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死刑。所以該小偷被刑拘,應該就是涉嫌搶劫罪,不需要按照故意殺人罪刑拘。

回到大家關注的正當防衛的話題,如果在搏鬥中,該副院長將小偷殺死,這肯定是典型的正當防衛。在我們國家刑法中,有關於無限防衛權的表述,在受到嚴重的犯罪侵害時,造成施暴人死亡而絕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認為法律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應該是場所的問題。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者,本身就應該是正當防衛的對象。國外法律中的堡壘條款授予主人對非法侵入者直接開槍的權利,很好的說明這一點的法治原則。


律師獨角獸


現在具體案情正在調查之中,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是小偷被人發現產生了殺人的念頭,還是在搏鬥的過程中,小偷殺死了被害者。

當然無論什麼原因,這名小偷肯定會受到嚴厲的制裁,不過對於我們來講,遇到這樣的事,我們應該怎麼辦?按理說這名副院長的一舉一動都起到了表率的作用,畢竟他對法律比我們普通人都精通,他的做法也具有表率的作用,但是卻發生了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一幕,小偷由最初的偷人變成了殺人,發生這樣的事,我們如何來保護自己,財產損失固然重要,但是相比我們的生命而言,保證自身安全才是更重要的,或者說在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時報警,這樣的做法才是可取的,而如果盲目的就和小偷廝打在一起,就有可能發生令人意想不到的結果。

當然即然和小偷撕打在一起,要麼小偷受傷,要麼被偷的人受傷,或者有可能發生一方死亡的現象,很不幸這名被偷的人也就是這個問題的原副院長被小偷殺死了。

按照常理來講,小偷一般是圖財不傷人,不到萬不得是不會傷害人的,當然那種極端的小偷除外,比如這起案件,小偷被人發現就逐生殺人之念,實在是可惡至極,並且這個小偷手裡還拿著菜刀,這時的小偷已經不僅是小偷了,而是上升到故意殺人的層面。

而這個問題問的是,如果小偷死了,院長要負責任嗎?也就是說小偷用菜刀殺人,結果卻被院長反殺,並且是在偷東西的情況下,那麼這樣的行為毫無疑問是屬於正當防衛的,當然難以認定的是小偷的菜刀是從廚房拿的,到底是小偷拿菜刀砍院長還是院長拿菜刀砍小偷,這個就要詳細調查了。

我相信這位原副院長以他的知識與閱歷肯定屬於正當防衛,只不過屬於失敗的那一種類型。所以說如果小偷死了,院長肯定屬於正當防衛,但對於普通人來說,這個可就不是絕對的了。

還是讓我們等待進一步的審理結果吧!


鄉村小二哥


根據你的描述,就算小偷死了院長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首先,小偷以盜取他人財務為目的,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不發侵害。關鍵是當院長髮現小偷後,小偷持械反抗搏鬥的行為使他行為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由盜竊罪演變成了搶劫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加大。

根據法律規定,對正在進行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實施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就算小偷死亡,院長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榨汁小二郎


這個問題得因人而異啊,如果此類案例發生在專家的身上,那麼專家就必須要負責了,因為從專家的理論來看:小偷是弱勢群體,他們正是因為弱才偷,如果你把小偷搞死了,明顯就是欺負軟者嘛。而且有那麼多的人家不偷,為什麼偏偏要到你們家偷呢?所以如果發生在專家身上,那是必須負責的。

但若發生在普通百姓或者這名副院長身上的話,那是不需要負責的,因為這是正兒八經的正當防衛,小偷入室偷盜即為有罪在先,被發現後與主人展開搏鬥,在搏鬥中身亡,這是絕對的死得其所啊,這樣的情況下還不算正當防衛,那我不知道什麼叫正當防衛了。

看了這個問題,我感覺挺可悲的。類似問題還有,小偷在偷盜過程當中摔死,被偷人家要負責,小偷在逃跑過程中出意外死亡,追小偷者也要負責,到處都是約束,即便你有一顆見義勇為的心,有時也要瞻前顧後的不敢貿然行動。

我還是希望,只要是在小偷是正在發生時的偷盜行為,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意外死亡的,都應當死了白死,為非作歹者,我們不需要顧及他們的安危,這都是自找的。當然,我這想法比較天真可愛。


元芳有看法


小偷持刀搶劫,院長屬於正當防衛,並且不屬於防衛過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正當防衛存在兩種,一是一般正當防衛,這裡面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比如有人到家裡搶東西,但你制服了他,這時你出於氣憤把他打成重傷,甚至打死了,這就是防衛過當。第二種是無過當防衛,就是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你當時把他打死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在這次案件中,歹徒潛入其家中進行偷盜,被受害者發現之後,兩人展開了殊死搏鬥,歹徒手持菜刀將丈夫砍傷後離開,而丈夫因重傷不治導致身亡。
在得知大概經過後,警方立馬進行了偵查和抓捕,發現當日行竊和殺人的是一名20歲的邱姓的男子,此人平日就遊手好閒,因貪圖錢財萌生了偷盜的想法。而死者正是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譚某,今年還不到六十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為對方是法院院長,而享受任何特權!同時,法律保護每一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關注】律問問刑事律師團,瞭解更多的法律資訊,隨時免費諮詢法律問題!
【私信】右上角“關注”律問問刑事律師團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免費解答法律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