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年夜的雪
父親去世多年,母親已80多歲,房屋作為與父親共有析分父親那份遺產,如今現再論說法沒有什麼意義。我的看法應認定房屋為母親財產,拆遷補償應歸母親一人所得。
女兒與兒子共有贍養母親的義務,共有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這是法定的。不管男女,不管城市農村。戶口僅影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益,不影響房屋繼承。
現在母親健在,談不到繼承,有可能因貨幣和房屋置換產生巨大利益,在滿足母親居住和消費後,富餘部分提前進入“母親贈與”分配程序。法律講是母親說了算,母親對財產是生前贈與還是留為遺囑說了算,但是考慮母親年齡和體質,子女如何各表其能也是重要的因素。一時措施不當則引起家庭騷亂,氣壞老母,兒女不和,好事變壞事。
我不講發揚風格放棄,也不講委曲求全,但強調作人本份與知足常樂。建議幾點僅供參考:
一、母親的所留房屋和資金數量由母親決定,富餘分配由所有子女協商分配;
二、原則上平均,可以存在不大的差別,本地和戶口所在以房為主,異地居住和戶口以錢為主。
三、考慮贍養出力大小,考慮家庭經濟差別照顧,不考慮是兒是女,輪流贍養也不用考慮共同生活這個因素;
四、有必要經母親同意將她預留房屋列入預分配名單內可先過戶,如果等老人百年後進法定繼承過戶公證二次增添繁瑣事宜。這點誰都知道我不細述。
泰山木32140178
我認為兒女都贍養老人了,對於拆遷房,兒女應該均攤。
現在在一些觀念中,還是老觀點,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所有東西留給兒子,但需要照顧和花錢的地方,女兒就要出面。
但現在新社會新觀點,兒女平等。
我大嫂有兩個哥哥兩個弟弟,當時大嫂的爸爸成植物人四五年,開始時兄妹五個輪流照顧。後來床前久病無孝子,大嫂的哥弟照顧的就少了,基本是大嫂自己照顧。
後來,大嫂的爸爸去世,老人留下的所有財產,用來給家族買公墓。這等於大嫂一分錢也沒分到。
但大嫂坦然接受一切,她說照顧老人是她應該做的,她沒想過為錢而照顧自己的爸爸,她說不能為錢而傷了兄妹感情,錢花沒了就沒了,兄妹之情是一輩子的。
現在說一說我自己。
我父母房子現在測量拆遷。測量那天哥哥給我和弟弟打電話,回家去看看。
我爸跟我弟弟生活,幫他看孩子,我和哥哥不用付生活費,爸有工資,但弟弟沒花爸一分錢,爸的工資基本不動。
哥哥和弟弟都說房子拆遷是我們兄妹三人的,爸爸也說三個孩子一樣待。
樓主說八個孩子都盡職盡責照顧老人,就應該一樣得老人的拆遷房。
柏樹TT
這情況剛好遇到了,法律上是兒女均有份,實際上,基本沒有女兒份。
丈母孃家就是這樣。三兒三女,大兒多年前去世,老母親因傷心過度病逝,從此老父親進入痴呆狀態,由二男三女共同撫養照顧。
恰好就遇到徵地,兩年前老人去世,臨去世前,三兄弟(大兒子的份由其老婆子女進行繼承)讓三姐妹籤合同,表示放棄老人所得拆遷款及回遷房份額。可笑的是大兒子的兒子還是拿了法官牌照的大律師,明知這種協議在法律上完全無效。
還好,三姐妹除了嘮叨幾句沒有怎麼鬧。因為各自都有幸福美好富裕的家庭,不愁那一星半點。
倒是這三兄弟混得非常不行,大兒子的兒子雖然有出息,但是是娶了老婆就沒了孃的類型。必須貪圖那些拆遷所得。
要說養老的義務,三姐妹在家鄉出力最多,三兄弟早早離開家鄉出外打拼,幾乎不聞不問,如非大病壓根就不看望老人。
熊孩子專治
看著前半部分真的讓人感覺好溫馨好和諧,真的是一個母慈子孝,兄弟姐妹其樂融融的暖人畫面啊。可是後半部分卻讓人大跌眼鏡,財產就真的比親情更重要嗎?
老人在世的時候,可能真的很多人會礙於老人的面子,也不希望被別人說閒話,一直能夠盡忠盡孝。如果是一個曾經很節儉的老人,有存款有一個老房子,那麼很可能這種母慈子孝的事情最後就是裝出來的。誰是真的孝順,只有老人自己心裡有數。
這個老母親80多歲,最後能夠獲得八個兒女的輪流贍養,相信這個母親最終肯定是含笑而終吧。不管後續如何,最起碼在老人這一塊,做子女的確實已經做到了盡孝。這是一個很好的結果。
但是對於拆遷房是否有女兒的份,那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
從傳統來說,生兒育女是為了最後能夠幸福的終老。不管是兒子女兒都有義務贍養。一般來講有五個兒子的家庭,基本是五個兒子輪流,女兒是定期回來或者不定期回來伺候老人的洗漱餵飯等細緻工作。這種情況下,一般按照傳統做法就是五個兒子平分。除非老人有特別交代除外。
如果按現行法規來講,那麼男女平等,老人的房子只要沒做過分割,那麼拆遷補償費是應該由八個子女平分。畢竟不管怎麼樣,在贍養老人這一塊,八個人都是一視同仁了。從公平角度應該是均等的享有遺產份額。縱然不能拿到分房名額,也應該對女兒有經濟補償。
如果大家能夠協商,在分房名額上那麼很可能作為女兒會放棄自己的那份權利。但是如果有拆遷補償費用的,那麼應該有所分配。總不能補償費給你們五兄弟,分房名額還是你們五兄弟吧。女兒同樣做了付出。對於拆遷補償費提出訴求也是理所當然的事。這就是付出和所得的對等原則。
作為一個和睦的家庭來說,如果真的為了金錢而導致親情的撕裂,那是得不償失的!錢沒了可再賺回來,但是,如果親情撕裂了,可能會是永遠的裂痕,很可能會反目成仇。血濃於水的親情真的就抵不過孔方兄的冷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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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80多歲的老母親,所幸還有八個兒女,這是他晚年幸福的保障。五個兒子,三個女兒輪流贍養高齡的老母親。在贍養的責任上,五個兒子和三個女兒都盡著一樣的責任,都讓母親享受著一樣的親情。這樣的兒女真的是家風好,也真的是孝心可嘉,我覺得這樣的兒女,能夠把母親的晚年照顧的無微不至,也顯現出了這個家庭的仁義道德。因此我說這八個子女真的是值得讚揚,這樣的兒女也必須要得到應有的獎勵。作為80多歲的老母親,思想思維都還是很正常的,我想在自己的老房子動遷了以後。如果給一筆不菲的拆遷款的話,我想八個子女都應該有分到一部分財產權利。因為老人在自己晚年的時候,得到了八個子女照顧。所以說在老人有錢了以後,把這個財產分割給八個子女,這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最好的分配方式,這樣的話,五個兒子,三個女兒,都會感覺到心裡很舒服,都會感覺到母親做的很公道,我想這樣的話才會讓這些孝順的兒女得到他們應有的獎勵。
伊春美食美客
拆遷房若是屬於父母親的房產,作為女兒自然是有份。
雖然母親還在世,父親去世,就產生遺產繼承問題。房產若是父母共有,那父親的那一半財產份額則作為遺產予以繼承。
民間存在觀念,財產傳男不傳女,這是不符合《繼承法》規定。
《繼承法》第九條特別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所以,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在法律上,在繼承權上面,是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作為女兒,你是享有繼承權。
當然,這個前提是建立在父母親沒有留下遺囑的前提,若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內容去繼承。沒有遺囑的話,則屬於法定繼承。
看下面兩個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這是繼承順序及遺產分配的規定。很清楚,女兒跟兒子都是與子女,都在同個繼承順位,不存在差別。同時遺產繼承分配上,輪流贍養,所有的子女都盡到贍養義務,也不存在多分或少分情形。
綜上,該遺產應當均等分配,子女加上母親,繼承人則共有9個人。繼承父親的遺產,每個人可以享有九分之一的財產份額,作為母親因為共有財產,享有11/18財產份額。
葉律師
正常來講,不管是兒子也好,女兒也罷,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不管有沒有財產分配和繼承,這都是責無旁貸,沒有講價的餘地,義務共擔,財產共享,沒有厚此薄彼之說。不管是老母親的什麼財產,八個兒女人人有份,都是平等的八分之一。
但是,這還要取決於最關鍵的一個要素,那就是老母親的態度。因為在你們的家庭財產當中,一共有三份:一份是父親的財產(包括母親和子女均分的份額),一份是母親的財產,還有一份是母親繼承你父親的財產。
如果老母親說,我要把屬於自己的拆遷房和所有財產全部繼承給兒子,或者說指定某一個人,哪怕是一條狗,你們也無權干涉,因為母親的財產由她自己支配,任何人無權干涉。不管老母親的財產如何分配,都不影響你們的贍養義務,你們養也得養,不養也得養,這是法定義務。
80多歲的老母親,思想觀念一般比較傳統,基本上還跳不出“傳兒不傳女”的守舊思想,往往容易偏袒兒子多一些,這也是引發家庭矛盾的普遍問題。很多女兒有時並不是圖財產,主要是氣不過有些父母過於偏心的做法而已。
如果是聰明的父母,就會兒女一樣,同樣對待,養老大家都參與,分配財產人人有份,你不能既想讓馬兒跑,還不想給人家吃草。
元芳有看法
做兒女的有做兒女的責任和義務,做父母的也有做父母的義務和責任!在兒女小時候,當父母的養育兒女,是父母的責任;老人老了沒有了勞動能力或者自理能力,兒女們養育老人,是子女的義務!無可厚非。但如果老人老了,因為拆遷或者老房子,願意給那個就給那個,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公平是必須的,再就是這個,錢是很多的!尤其在大城市,這個房子的價值甚至達到了一個人幾十年的收入!律師也好,法律也罷,公序良俗,都不可以如此荒唐!隨意擴大父母的分配權利,置公平正義於不顧,是非常錯誤的!是家庭和睦的隱患!我們和諧社會不應當支持父母的強權,這是封建主義作祟!一家人商商量量,依法講道理顧感情,適當照顧條件差的子女,才能把事情辦完美!
劍膽琴心2670
從職業律師角度出發,若要準確回答這個問題,至少還要核實兩個前提:1、被拆遷房屋是否完全由父親、母親出資修建?2、父親去世時是否定立遺囑。
若被拆遷房屋完全是由父母雙親出資修建,且父親去世時未定立遺囑,那麼,三個女兒有份,各方應分的份額為:母親10/18,八個子女各1/18。具體分配方式是:1、房子為父母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去世後,先析產,父母各1/2。2、因為父親去世,且未立遺囑,所以父親的1/2發生法定繼承,母親作為父親的配偶,和八個子女一樣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對父親的1/2平均分配,每人分得份額為1/18。母親原來的1/2,加上繼承的1/18,就是10/18。
若父親去世前留有遺囑,那麼父親的1/2就按遺囑進行繼承,遺囑中寫明分給女兒,女兒就有;若遺囑中沒有寫明分給女兒,女兒就沒有。
另外,重點腦補一個法律常識:父母的財產就是父母的財產,在父母在世時,與子女無關,子女也無權要求繼承。中國很長一段歷史時期,都有分家的傳統,即兒子成年後,父母要分出一部分財產給兒子,讓其自立門戶。但根據現今法律規定,父母只有撫養子女至十八歲的義務,過了十八歲,父母連付學費生活費的義務都沒有,更別談分割家庭財產給子女。現實生活中,父母供成年子女讀書,給其置辦房屋,出資給其辦婚禮,都是父母基於愛子之心對子女進行的贈與,這是他們的權利,不是他們的義務,從法律角度講,他們完全具備還這樣做的自由。
最後,題目中一直強調女兒對母親盡到了贍養義務,但女兒贍養母親是對母親當初撫養的反哺,既是女兒的道德義務更是她們的法律義務,女兒不能因此要求在母親生前分割她的那份財產,也不能要求母親一定給予她們繼承份額。母親想如何處分她那份,全憑母親自願。但若母親去世,且未立遺囑,那麼三個女兒依法律規定屆時可主張與五個兒子等額分配母親的遺產。
胡延美律師
從法律上講,兒子和女兒同樣都盡到了贍養父母的義務,那麼兒子和女兒也應該享有相同的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不過,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在一些農村裡,傳統上的認識就是房產歸兒子,父母養老也歸兒子,女兒是輔助養老。當然,還有一些地方是分財產沒有女兒的份兒,養老卻得和兒子承擔一樣的份額。
問題中老母親已經80多歲了,由五兒三女八個孩子輪流贍養她,關於遺產怎樣分配,這個關鍵要看老人怎麼想了,如果老人寫了遺囑且對遺產有了分配,那麼就應該按照遺囑來辦。在這個問題中,拆遷房有些特殊,如果拆遷款是按照人頭補償的,那麼戶口本上有的子女都該有份,如果不是,那還要看老人是什麼意思了。
這個問題,站在不同的角度會有不同的看法。
站在老人的角度看,她可能更希望照顧條件較差的孩子,或者偏愛和她最親近感情最深的孩子,如果讓她劃分遺產,很難做到絕對的公平。如果老人想要儘量公平合理的分配,那最好還是人人有份了,手心手背都是肉,無論男女只要盡了孝心都該繼承遺產。老人要是怕兒女們因此產生隔閡,最好提前寫好遺囑,並做好公證。這樣,在法律上也就有了保障。
站在幾個子女的角度看,贍養父母是做人的根本,不能衝著分遺產而去。父母留下什麼,怎樣處置,那是父母的自由,做子女的只要盡到本分問心無愧就好。兄弟姐妹們手足情深,也不應該為了誰得到的遺產多誰得到的遺產少而發生爭執,老母親願意分給誰就分給誰。若是為了爭奪遺產破壞了手足之情甚至反目成仇,那才是真正的不值得,也是一種不孝順。
如果站在個人的角度看,我是支持女兒和兒子都獲得遺產的,老人可以根據哪個孩子伺候的更盡心來分配,如果孩子們都不錯,那還是均分比較好。
總而言之,無論父母怎樣分配,做子女的都無權干涉。在這件事情上沒有絕對的公平,父母和孩子都要學會換位思考,不要為了金錢傷了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