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只浮動淨值型貨幣基金等待“批文”

備受行業關注的浮動淨值型貨幣市場基金或迎來破局。據記者瞭解,近日,監管層召集部分基金公司舉行關於浮動淨值型貨幣市場基金的研討會。業內也傳出針對此類基金的內部試點指引,對基金的認購門檻及基金經理等提出了要求。

浮動淨值型貨基有望試點

所謂浮動淨值型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根據公允價值計量原則採取盯市制度核算,基金份額淨值不固定的基金。根據試點要求,浮動淨值法貨幣基金僅面向機構客戶發售,認申購金額100萬元起,可以採取發起式基金模式;相關基金經理需具備5年以上貨幣基金管理經驗。

此外指引還要求,浮動淨值型貨幣基金應符合貨幣市場基金的有關規定,尤其是在產品設計、投資安排、估值核算、宣傳推介和信息披露等各環節,應充分考慮浮動淨值型貨幣基金的特點,並作出顯著區分。

指引對浮動淨值型貨幣基金在基金名稱、單位面值、估值、分紅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基金須在名稱中使用“浮動淨值型”等字樣,並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中列明投資者購買該基金可能承擔淨值波動和本金虧損的風險。此外,在基金估值上,基金管理人可以參考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固定收益品種估值標準計量資產,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的,基金管理人應切實履行估值第一責任人職責,不得過度依賴第三方估值價格。對於銀行存款、逆回購和應收賬款項等採用攤餘成本法計量的,應按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評估並計提減值準備。

浮動淨值型貨幣基金可以約定紅利再投資,但不得藉此實現淨值迴歸面值。此類基金收益分配頻率每月不高於1次,基金管理人原則上至少在權益登記日前10個工作日內暫停辦理大額資金申購。

加強流動性管理

目前普通攤餘成本法貨幣基金的批准和成立處於停滯,主要是出於流動性管理的考慮。

根據指引,基金管理人應加強浮動淨值型貨幣基金的投資者集中度和組合資產流動性管理。當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低於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並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的浮動淨值型貨幣基金,當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低於10%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並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於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除了流動性方面的要求,指引特別強調建立專門風控管控機制,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專門的風險管控機制,加強對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交易對手風險、道德風險等各類風險的管理和控制。極端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應當合理應用暫停贖回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在風險個券估值中充分考慮信用風險和流動性缺失的影響,避免投資者先贖佔優。

此外,還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浮動淨值型貨幣市場基金過程中,應提示投資者可能承擔的淨值波動和本金虧損的風險,不得宣傳每萬份基金淨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等收益率指標。

35只浮動淨值型貨基上報

截至3月29日,已有35只浮動淨值型貨基(包括市值法貨幣基金)上報。記者獲悉,自此類基金上報以來,相關基金公司已召開多次研討會,重點圍繞市值法貨幣基金指引內容進行了探討。

業內人士表示,此類基金破局,未來將批量出現。不過也有人士表示,近段時間,貨幣基金收益率明顯下滑,競爭力降低,未來這類產品是否能獲得大發展,還要看機構的接受度。

本文源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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