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原百色市隆林公安局巡警大隊隊員宋興國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案,在隆林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多次洩露警方行動
2017年,被告人宋興國經人介紹認識了陳某軍(已判決),得知陳某軍在百色隆林某大酒店開設“康體中心”,進行組織婦女賣淫的違法活動,宋興國也多次到該“康體中心”接受性服務。
2017.06.16
宋興國電話告知陳某軍當晚公安將對縣城各個酒店進行檢查的消息,導致檢查人員到達陳某軍開設的“康體中心”時,發現該處已人去樓空。
2017.09.01
宋興國接到將參加當晚隆林公安局開展的“兩會”期間社會治安清查行動任務後,便提前將此行動消息通過微信告知了陳某軍。行動當晚,檢查人員到達陳某軍開設的“康體中心”時,發現該層樓熄燈無人。
2017.10
宋興國在隆林公安局新州派出所值班時,使用手機拍攝下停放在派出所內的三輛警車和兩輛便車的照片及車牌,後將該照片通過微信發送給陳某軍,告知陳某軍這些車輛為治安大隊檢查行動時使用的車輛,提醒陳某軍注意。
因幫助通風報信,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被告人宋興國兩次收到陳某軍通過微信轉賬的報酬共計人民幣12000元。
被告人當庭認罪
檢察機關認為:
宋興國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便利條件,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宋興國當庭表示認罪。此案法庭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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