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蘇說法之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書能推翻嗎

老蘇說法之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書能推翻嗎

【案例快遞]】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嶽某駕駛電動車,孫某駕駛轎車,同向由南向北行駛,當嶽某在某十字路口正在左轉彎時,被疾駛而過的由孫某駕駛車輛撞倒在地,造成嶽某受傷、電動車報廢、孫某的車輛亦受損。事故發生後,交警隊出警進行了現場勘驗,嶽某被及時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後交警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孫某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前車正在左轉彎時違規超車為由,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孫某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名確認。

老蘇說法之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書能推翻嗎

【庭審實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嶽某駕駛的電動車與孫某駕駛的機動車屬同車道行駛的前後車關係,嶽某駕駛電動車行駛在前面,孫某駕車應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當嶽某駕駛的電動車率先進入十字路口左轉彎時,孫某駕車不得超越,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過十字路口,而孫某在前車正在左轉彎時快速強行超車,直接將嶽某駕駛的電動車撞倒,致使發生交通事故,孫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第1項、第44條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認定書中未具體闡述嶽某承擔事故責任的事實和理由,孫某亦未舉證證明嶽某應承擔事故責任,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責任認定不符合本案實際,法院不予採信,孫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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