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不願繳納社保,企業應該怎麼辦?

豆汁泡油條


不要錄用這類員工。籤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各自的法定義務、權利和責任;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享受的社會福利保障。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不願繳納社保,就是不願意承擔法定義務、享受法定權利、負起法定責任和對今後養老生活做出規劃並實施。

謝謝《悟空小秘書》老師邀請。

用人單位之所以用人勞動,是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社會規定的標準,生產對社會和人類有用的產品,並從中獲得利潤和從事再生產。企業招錄員工就是要招錄符合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合格員工,才能完成企業的生產經營目的。

如果招錄的員工既不籤勞動合同,又不繳納社保,讓把錢直接加到工資裡,這類員工是無知的,且是危險的。試想:不敢籤勞動合同的員工一定是社會危險分子。

所謂勞動合同,就是幹活兒的人的來路至少是清楚的,姓甚名隨,年齡大小,來自何方,這些基本的東西是需要合法手續證明的。

不籤勞動合同,就是沒有合法手續證明其身份,這種人可能是盲流,也可能是流竄作案的罪犯,企業是不能用此類人的。

不繳納社保就更有問題了。社會保險原來是“五險兩金”,現在是”四險兩金“,企業員工個人繳納本人月工資的8%,是員工為養老存錢,同時企業原來再拿2.5倍(20%),現在只拿2倍(16%)作為統籌基金為員工將來養老並由國家財政兜底保障。

這是全世界都比較認可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而一些人把不繳納社保作為勞動者到企業勞動的條件,這是很無知且愚蠢的。

一個連自己的未來都無打算的人,或者是連自己都不負責任的人,這種人企業是不能用的。

因此,企業不能錄用這類員工,立即辭退。

管見了。


商世好


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筆者勸企業還是找其他員工吧,因為這當中的法律風險實在是太大了,很可能在企業答應了員工的要求後,又被員工算計,從而使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先說第一點,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員工在入職企業後,怕自身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是會要求企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這個員工卻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這其中的緣由是什麼呢?我想企業是要好好考量員工這麼做的原因的。隨著時代的發展,現在的勞動者很多也都具備了一定的法律知識,知道如何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筆者曾經就瞭解到有員工為了拿到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甚至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名都不是自己寫的。所以對此企業應當要提高警惕,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群益,但是也不能著了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的道,使自己陷入被動的局面。

對於不繳納社保,說實話的確有很多行業的人是不願意繳納社保的。筆者曾經在吃飯時問過餐廳服務員小姑娘,得到的答覆都是自己就不願意交社保,因為這樣自己拿到的錢要多一些。而與此同時,企業也因為不用承擔社保而減少了用工貴成本。但是這其中也是存在著風險的。就如筆者之前接觸的一個案子,就是餐廳服務員在下班時發生了交通事故,後經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十級。公司因為沒有幫他繳納工傷保險,使得公司到最後要自己承擔這筆費用。而且不繳納社保,還有可能面臨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補繳社保的問題,所以企業如果要做這一決定,是需要慎重的。

綜合上述兩點,筆者認為該員工應該是具備一定的勞動法知識的,望企業在用工時注意,一切遵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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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看法






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是履行國家法規的責任與義務!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不願繳納社保的主要原因及應對策略:

一:有極少數的員工、握有企業(單位)的核心專業技術、並有極獨特的技能,他們不願意履行法定的勞動合同、不願交納社保;他們隨時準備跳槽、另謀高就,或者隨時準備自動離職、自己創業,他正會帶走一批人馬,他們是企業(單位)的危險分子、不得不防;

怎樣應對:企業(單位)若拴不住他、應早作預防與應策,防業企業(單位)受損;要強制簽定勞動合同、直接扣交社保,否則他即使辭職、還會反咬你一口;隨時準備辭退他們、決不能養虎為患!

二:一部分不願籤勞動合同、不願交納社保的員工,是因為:大部分農民就業人員、在農村買有“新農合”的社保、而且政府還有15%一40%的補貼,他們出來打工、就是為了多拿現金,他們不知道職工社保、能轉為城鄉居民社保;還有,他們工作的流動性、隨意性較大,哪裡錢多、就往哪裡,籤勞動合同、交納社保,也是對他們行為的有效約束與牽扯;

怎祥應時:勞動合同必須簽定、社保要直接扣交,這是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不要將這類人員放在技術性強的崗位;

三:還有一部分“小聰明”人,他們逃避社會責任、傷失人格,他們認為,現在不交納社保、老了就沒生活來源與保障,政府會給他們發放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險金、扶貧金、基礎養老金,總至政府不會“餓死人”,他是想鑽社會制度的空子,他們是社會的“混子”、“賴子”和“痞子”;

應對與治服他們的辦法:就是一切按國家的法規和規定辦事,不能讓他們如願以償,這祥做就是維護了國家法規的尊嚴、就是維護了企業的穩定和利益、就是維護與保障了員工的自身利益!

近些年以來,企業人才的流失是嚴重的,企業花費人力、物力和資金培養的人才,其結果都跑到合資企業、沿海地區和經濟發達待遇高的地方,企業招工成熟技工已成為老大難!當然,人們追求金錢是主要因素!


海海147035523


企業所面對的是兩個問題。

不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承擔法律後果的風險,即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若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企業就會面臨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情況。

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經常存在,法律、法規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因此而單方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依然要盡到及時催告的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後果。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經過通知後勞動者還是不願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無論哪一種情況,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不願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的,勞動者不願意參加是違法的。即使員工不同意或者簽訂了書面的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企業仍然避免不了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風險。即:1.承擔行政責任:企業不交社保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企業要賠養老金等損失;因不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說


這種員工萬萬不能用的,太有心機了。

且不說他要求把社保費交給他自已,就是他不要社保費,這種人也不能用。

因為《勞動法》明確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而且一旦員工較真,企業的損失是很大的。

也許有人會說,只要員工簽訂了同意書就沒事。

事情不是這樣的,因為違法的合同,協議等都是無效的,所以如果該員工一旦以企業不為員工交納社保為由要求賠償,企業百分百要賠償的。

個人建議,這種員工還是不留的好。



王付軍624


人在職場相互幫,請關注我,18年工作經驗的HR總監,為你解答職場困惑。謝謝!

1、一般情況下,正規的企業都不會允許員工這樣做,這樣的行為明顯是在引火燒身,一旦公司被勞動部門稽核發現存在類似問題,就會被罰款甚至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明顯是得不償失的做法,不如趕緊打發員工走人,寧願現在多花錢,也要及時清退這樣的員工,否則等待企業只要是勞動法律法規的無情懲處。

2、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能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及利益,遇到一些員工,故意要求公司這樣做,然後再去投訴公司,公司哪有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去處理這些事情呢。何況,一旦發生投訴,公司無論提供什麼證據都不能說明公司的行為是合法,不籤勞動合同對於公司可能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3、社保同樣如此,雖然一些小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一旦被勞動部門查處,不僅需要補繳,還需要支付滯納金。對於公司沒有一點好處,更不利於企業的健康發展。一旦發生工傷或疾病。無論對於員工還是公司,都會造成非常大的損失。

4、因此從長遠的考慮,建議趕緊勸退不籤勞動合同,不願繳納社保的員工,小心那可能是一顆炸彈,一旦爆炸,傷及雙方。

若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及點贊、轉發。你的認可是我最大的動力和支持!謝謝!若對我的回答有其他意見或建議,請在評論區留言,歡迎溝通交流!再次感謝!


願你好2018


存在這樣心理的員工本身就是抱著一種如果自己乾的愉快就繼續幹下去,乾的不愉快就隨時走人的想法,沒有勞動合同和社保的牽絆。

第一)員工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這在有些企業裡面我也遇到過,但是作為企業的HR部門,首先必須是按照法律法規來保證企業沒有過錯,如果員工個人不願意簽訂,只要企業能夠證明已經要求員工簽訂合同,是員工自己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並且最好能夠有員工本人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申明,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上是可以成立的。

第二)至於員工個人不願意繳納社保,並且要求將社保費用直接轉發成個人工資。明確地說這樣的操作是違法的。按照社保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自和員工形成勞動關係之日起,就必須為員工如實繳納社保。如果企業同意員工這樣的訴求了,那麼如何證明企業為該員工已經繳納社保了(沒有繳費憑證),其次是這樣弄虛作假會遭到勞動監察部門部門以及社保經辦機構的處罰,對於企業是極為不利的。在現實中有些企業為了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或者有些員工確實不願意繳納社保,並且寫出了自願放棄社保的申明,但是需要在這裡明確一點的是,這樣的申明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企業為員工社保繳納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並不會因為個人聲明放棄而有效。

第三)如果員工必須要求將社保直接轉發成個人工資,並以此為要挾離職的話,建議這樣的員工還是不要錄用,企業為了滿足一時的需求,埋下太多的隱患,引來社保稽查和勞動稽查並以此對企業加以處罰,真的很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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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HR


對於這個問題,雖然一般情況下都是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很少有勞動者會不願意簽訂,那麼如果真的會存在這種情況,作為用人單位而言,一定不要心軟,或者存在僥倖心理,否則自己很有可能啞巴吃黃蓮,有理說不清。

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按照法律規定要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是勞動者主動部願意簽訂,那麼這種情況下建議用人單位能夠保留相關的證據,或者乾脆直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如果你不終止而是任由勞動者繼續在這裡工作,而且也沒有保留相關的證據的話,那麼將來勞動者反咬你一口,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到時候用人單位部但會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還有可能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就得不償失了。

而對於社保的問題也是如此。很多勞動者可能會跟用人單位要求不上保險,要求用人單位把繳納保險的錢直接發給勞動者,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即便是勞動者自願的也不行。因為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不能放棄的,所以對於勞動者的這種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答應,答應之後的風險會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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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國家的強制措施,如果企業不為應繳納的社保員工繳納,則視為違法。

法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任何人都不能單方改變,不守法的企業和個體都必將受到法律制裁。法具有嚴肅性,私情感情都代替不了法。

一個合法的企業,不可能與一個不守法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也不可能用這樣的員工,一旦用了後患無窮。

但是遇到以下五種情況除外。

1.退休返聘人員。

2.非獨立兼職人員。

3.聘用勞務派譴人員。

4.聘用實習生。

5.個體戶外包企業業務人員。

屬於以上五種情況的人,企業可以與其簽訂勞務合同,且單位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不屬以下情況,則按以上情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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