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將孩子遺忘在車裡致死,卻起訴幼兒園獲賠償3.2萬,父親為什麼無罪?

花兒朵朵150183730


即使四個手不停,也未想得明白,為什麼孩兒父親自顧玩手機釀造出來的事故,還賴上幼兒園責任了?

雖然幼兒園沒甚責任也給了3萬多,但這個事情的教訓值得深思。

於是乎,覺得很多時候,很多事情會永遠超出你的想象、你的承受力。發個圖片吧,或可能也會有人來找你麻煩,說你侵權了。



但不管怎麼說,當然最要緊的,還是得啊認真備課,把欠缺的知識圓起來,把不懂的問題給弄瓷實了。方能以面對諸多社會問題生活世相時,能有較好的應對與剖解能力。凡事最好不要掛上邊,因為一旦掛上了邊,就有各種無形的連帶的責任埋伏著。你說是吧?


憂鬱之後精神好多了


從目前各個方面在網上公佈的情況來分析,這個4歲女孩在車內9個小時被悶死,的確存在諸多疑點:



第一、4歲的女孩被父親用私家車送到幼兒園門口,正常的情況是車多人多。此時,父親應該是車停下後,隨急就會叫孩子下車。然而,這個家長卻說是在玩手機、打電話。試問:幼兒園門口人多車多,這麼擁堵,允許你家長的車停那麼長時間讓你來打電話、玩手機嗎?真要是如此,後面的車就會不停地按喇叭催促你敢緊開車走的。所以說,這個家長究竟是在玩手機,還是有意不讓小孩下車,這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

第二、據被“悶亡”4歲女孩的父親講,他送女兒到幼兒園後,由於自己打電話就忘了叫女兒下車,緊接著就將車開到附近的修理廠去修車了。在修理廠辦完修理手續後就離開了修理廠。按說,修理廠修車是要檢查車輛狀況的,包括車廂裡面。可是,修車的師傅檢查車廂時,如果女孩真要是遺忘在車裡,難道會發現不了嗎?所以說,這是不是家長做了什麼手腳?或者說女孩根本就不在車裡面?

第三、據媒體的記者反映,當他們去採訪被“悶亡”4歲女孩的父母時,其神情非常淡定,沒有一點失去女兒後那種悲傷和痛苦的樣子,女孩的母親也沒有一句責怪丈夫不負責任之類的話語,給外人的感覺好像沒有發生什麼事情似的。所以說,這個情況也有質疑之處。

所以,對這些可疑之處,我建議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介入調查,並將這個4歲女孩在9小時裡的真相公佈於眾。如果查實是父母蓄意謀害自己的親生女兒,就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還4歲女孩一個公正的權利。

也正如4月11日《光明日報》的“光明時評”所說的那樣:將孩子遺忘在車內致死,父母沒有免罪金牌!


潤友


我在歐洲生活好多年了,不說其他的,單就這種事情,毫無疑問責任全在父母,這是原則上的區別性質,可現在中國就是這種扭曲的怪現象,明明是本人的錯,卻偏偏強調找些原因理由為自己脫罪 ,就像去超市買東西自己發病倒地或者什麼都是賴超市一樣,現在這孩子是死在私家車裡面,卻怪罪學校起訴學校的責任,這不是天下笑話嗎,如果是發生在學校的接送孩子的學校車裡面那學校就算不是百分百責任也得承擔百分之八十吧,所以這父母就是無賴作為,就前幾天一個孩子從自己家的樓道掉入地面家長也告物業,媽的什麼狗屁邏輯?我們國家的法律應該要健全的實行條例,該誰負責就誰負責,不能因為一些所謂的惻隱之心,無緣無故的讓無辜者也承受一點不應該承擔的所謂責任 ,這樣做是姑息養奸,根本沒有好處,好好嚴懲這些只顧玩手機不顧孩子的家長們,


葉子195517555


這個問題問的很好,父親將孩子遺忘在車裡導致孩子身亡,卻要求幼兒園賠償3.2萬。大家都可以看出來,是父親的主要責任,未追究其責任。

近年來,類似的事件時有發生,多數都是由於父母的監護不到位,而導致孩子發生意外。而且,題目中提到的這個事件是比較典型的案例。

先說說幼兒園賠償3.2萬,其實從事情發展的整個過程來看,幼兒園並沒有多大責任。因此孩子父親也沒有真正起訴幼兒園,這3.2萬元的賠償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可以算是幼兒園對父母失去孩子的的一種精神安慰補償金,也算不上賠償,是一種情感性的補償。

畢竟,幼兒園沒有打電話向家長詢問孩子未到校的原因,從某個角度講也是辦事不到位,這也是孩子父母抓住的一個點。因為這個電話打與不打,對事情的發展方向可能有幫助,也可能沒幫助,這都是說不清的事,畢竟未發生。

接著說說此事件中父親為什麼無罪。

1、一般情況下,由於監護人的失職導致孩子發燒意外後,儘管的一種意外或過失致人傷亡的行為。但父親失去孩子本身就處於悲痛、傷心的狀態,再加上父親與孩子的這種特殊親親關係,對父親處罰存在一個忍不忍心的問題。而且,我們也沒有這方面詳細的處罰規定。

2、這種事通常是無意間發生的,監護人並不存在主觀故意性,再結合第一條中的因素,,也就對監護人採取了原諒的的態度。

3、通常這種案件最終涉及到的是民事賠償問題,如果是他人造成的意外,孩子的父母可以代替孩子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而如果意外的製造者是孩子飛父母,則不存在自己向自己賠償 問題。

4、此類事件一般是由孩子的監護人提起上訴,才有之後的追責問題,多數屬於自訴案件,而孩子的監護人不可能自己起訴自己,因此便不存在對孩子父親追責的問題。除非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極大,轉為公訴案件,製造意外的監護人才會被追責。

大概是以上一些原因,所以不追究父親的責任。

不過,我覺得,此類案件從法律的角度講,需要追究相關監護人的責任,以避免監護人責任轉嫁,推卸責任。

一點淺薄見解,不一定準確,歡迎大家補充、指正。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這個案件目前是雙方和解,幼兒園最後賠償加上3.2萬元,也不存在起訴幼兒園。

如光明日報發表時評文章“將孩子遺忘在車內致死,父母沒有免罪金牌”。如果僅僅是因為監護人的身份,就可以遊離於法律制裁之外,又如何發揮刑罰的震懾和教育作用,避免更多的類似悲劇發生呢?

我也是認可該觀點。造成孩子死亡,最悲傷,最痛苦的確實是作為孩子的父母,但是這個結果確是作為父母所造成。所以,父親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孩子死亡,不能僅僅以自責了事。據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全國至少發生12起兒童被留車內事件,其中至少造成 5名孩子意外死亡,其中有9起發生在私家車內。

以下面的案件為例,因為發生學生遺忘在校車內導致死亡,校車司機或老師或園長都因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而受到刑事追責!而同樣的情形,若是發生在私家車,發生在孩子的家長身上,卻基本沒有被追責。顯然,這不管是在法律適用層面,還是對於兒童來說,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而就在該起事件中,從整個案件來看,作為父親是完全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也建議應當予以刑事追責,至於因為是父母原因而可能從輕減輕處罰,則依法處理即可。


葉律師


雖然孩子父親現在應該是沉浸在悲痛和自責中,本不該傷口撒鹽。

可實在忍不住還得噴幾句。這個孩子的父親怎麼當的,一點都不稱職。

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門口,接了個電話以為孩子下車了。你自己覺得這樣說的過去嗎,你一沒看到小孩進園,二沒看到老師接到。

你就自認為完成了任務開車就走。別說孩子出事就算孩子沒出事,你這種送法你認為合適嗎?

一路把孩子帶了回去,居然一點都沒發覺,我可不可以認為你開的是大巴車。如果不是,你跟行屍走肉又有何區別。

一個活生生的孩子,想想心裡都痛。

你們居然不要臉的要求幼兒園賠償,雖然幼兒園很無辜,但他們出於道義還是賠償了。兩相比較,你越發令人不齒!


東嘮西叨


父親將孩子遺忘在車裡致死,卻起訴幼兒園獲賠償3.2萬,父親為什麼無罪?

題主的表述並不準確,那位致自己孩子於死地的當事人父親並沒有起訴幼兒園,只是指責幼兒園應該負責任。

目前,雙方已經私了,賠了據說3.2萬。

一個幼小而鮮活的生命就這樣沒了,涉事雙方卻可以私了,法律似乎成了看客。

到底,誰該為孩子的死負責呢?

毫無疑問,主要責任在那位父親。但是,這位父親應該負有什麼樣的責任?

幼兒園有沒有責任呢?

幼兒園的責任

事件中,家長並沒有將孩子送進幼兒園,因此,幼兒園並沒有接收孩子的監護權,這樣看來,幼兒園似乎沒有什麼責任。

但是,我們知道,為了保障孩子安全,各級幼兒園和學校都建立有一定的安全制度和措施,包括學校和家長聯繫制度。

事件中,孩子一整天沒有出現在幼兒園,幼兒園居然沒有跟家長進行任何信息溝通。至少,幼兒園在制度建設、執行和工作人員責任心方面錯在漏洞、過錯。

這樣看來,幼兒園其實負有一定的,雖然是次要的責任。

但是,針對出現的問題,主管部門應該責成幼兒園進行整改並給予相應處罰。

當事的父親有罪(刑事犯罪)嗎?

這,真的很複雜。

有多複雜呢呢?

且不論我國法律體系似乎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或者法律實踐中並沒有類似的判例共參照,對於這類事件,法律一直存在空白區,只是一個看客。因此,在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下討論該父親是不是應該負上刑事責任很難對上話茬。

這樣,我們只能搬一搬他山之石,看對此研究多年,並有很多判例可以參照的美國,這類事件是如何追責的。

2018年,美國被遺留在車內熱死的孩子達51名,創歷史記錄

1990年以來,美國已經有幾百名孩子被遺留在車內熱死,2018年更是達到創紀錄的51人。

美國的這類事件幾乎全部發生在私家車,大部分(72%)的責任人是孩子的父母雙方或單獨一方。

其中,有不少父母被判決負有刑事責任,甚至是謀殺這種刑事重罪。

比如,2006年4月北奧古斯塔,一位母親把她15個月大的兒子留在汽車內9小時獨自去上班,結果孩子被“熱死”,這位母親被控二級謀殺罪,最終判處20年監禁。

2012年12月德克薩斯州,一位6個月大的男孩被留著車內2個小時後死亡,母親同樣被以謀殺罪起訴。

但也有很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被判無罪。

下面就介紹一個曾在美國引發廣泛關注的典型事件。

Bryce Balfour小朋友之死

2007年,Bryce Balfour小朋友只有九個月大,原本其母親Lyn和父親Jarrett Balfour1、3、5,2、4、6地分擔送Bryce去日託的任務。

2007年3月30日早上,由於Bryce感冒咳嗽折騰一晚上的一家三口都有些疲憊。這一天,原本輪到父親送孩子,Jarrett的車卻無法使用,只能臨時改由母親Lyn送。

孩子原本被一直放在從駕駛座位還回頭就能看到的後排右手扁的座椅上。這一天,那個常規位置放置了一個新的還沒有來得及安裝的兒童安全座椅,可用的舊座椅被移到了駕駛座正後方的座位上。

當母親上車時,孩子已經沒父親固定在了安全座椅上。

“事有湊巧”的是,原本用來提醒孩子在車上,應該放在副駕駛前面的孩子的尿布包和母親的錢包,不知什麼原因,鬼使神差地被落在了後排的地板上。

駕駛途中,Lyn接到了兩個電話,一個是她的侄子的的求助電話,一個是工作中需要關注的緊急問題(航班安排事項)。

接完這兩個電話後,Lyn就把送孩子的事忘到九霄雲外,徑直開車去單位上班,急著去處理航班安排的事項去了。

下車時,匆忙向後排忘了一眼,視野內出現的是一個空的兒童座椅,副駕駛位置也沒有其提醒作用的孩子的尿布包,一切似乎都在說“孩子不在車上”。

Lyn一直忙到下午2點才有時間處理自己的私事。她在手機裡發現一個未接電話,是託兒所保育員的電話。她回了電話,對方卻沒有接聽,只能留了語音。

4點鐘,保育員回了電話,問孩子怎麼沒有送來?

直到這時,Lyn都沒有發現自己致命的錯誤,也沒有記起丈夫的車不能用的事情。

經過保育員再三強調孩子沒有被送到託兒所,Lyn才突然記起自己把孩子落在了車上這一致命錯誤。

等衝到停車場,發現Bryce 已經死亡。

為此,Lyn受到嚴重的刑事犯罪指控。

最初,她被指控兒童忽視和二級謀殺兩項重罪指控。

經過辯護律師的陳情,指控被降低到刑期最高為10年監禁的非故意過失殺人罪。

但是,2008年1月25日,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Lyn 最終被判無罪。

陪審團做出無罪判決的主要理由是,Lyn在事發當天面臨的像睡眠剝奪,常規被打破,途中接連接到干擾電話等干擾的事實。

專家見證人則證明,人的記憶系統存在一種嚴重缺陷,像Lyn 面臨的情況,臨時改變常規送孩子這種前瞻性記憶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干擾。

總之,法庭最後認為,事件中Lyn 並不存在犯罪的主觀故意,因而不構成謀殺;事故也不是因為Lyn 犯有魯莽或疏忽過失所致,因而也不存在非故意過失殺人問題。

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是系列“湊巧”造成Lyn腦子出現臨時故障。

西方有句格言,叫做: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大致意思是說:除非心智問題也可以被認為是犯罪,否則其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就如同說,你不能指控傻子是一種犯罪一樣。

新聞事件中當事父親的罪與罰

發生在湖南的幼兒被留在車上熱死事件中,新聞缺乏具體細節的描述。

但是,有一點是明確的,這位父親在送孩子途中,於8:46接過一個電話。

當事人也沒有說是誰的電話,電話涉及什麼事情。

但是,據這位父親說,接完電話後,自己還又玩了會微信,就把送孩子的事情忘記了,雖然路經了幼兒園門口,居然過門不入。

因此,事件中,這位父親雖然也的確受到了臨時電話的干擾,但是,至少“又玩了會微信”,說明這位的行為存在明顯甚至嚴重的“疏忽”。

因此,“如果擱美國”,這位父親恐怕很難躲過牢獄之災。

雖然,各國法律存在差異,但是,認定刑事犯罪的基本要素應該是相通的。

發生在我國的這類事件中法律一直充當看客角色,只能說這還是我國執法中的一個“空白區”。如果檢察院介入提起公訴,以我國的法律精神,這位父親恐怕也難逃牢獄之災。

畢竟,在法律上,受監護人並非是監護人的“私有財產”,而是一個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獨立個體,其生命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當他的生命權受到侵害,即使過錯來自監護人,也一樣應該承擔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刑事犯罪責任。


掙脫枷鎖的囚徒


這都能和園方達成和解?我女兒五歲,有時也開車送閨女上學,這位父親,你是有多粗心?

在我的理解中,孩子沒有送到幼兒園或者學校的時候,孩子的父母是監護人應承擔起責任,送到幼兒園或學校後,學校承擔起孩子的監護責任,你沒有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還要怪幼兒園沒有盡責?

家中有上中小班的小朋友家長大多應該知道,一個班,最多三個老師(普通幼兒園)有時候季節交換很多孩子會發燒感冒,而這時候,家長給孩子請假,大多會通過微信群…有些班,30多個孩子,有一天會有十幾個孩子請假,幼兒園老師也要管來的小朋友,尤其中小班的,還有哭的不願意去上幼兒園的!所以我個人覺得,生不下娃別怪床不行,拉不下屎別怪地球引力不夠


背叛初心


幼兒園按照法律何罪有之?這種因為擔心他人的無理取鬧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而妥協讓步的協商賠償。其結果會助長這類無賴的訛詐行為,對整個社會則是一味毒藥!

失女之痛本應得到同情,可是想想你們把自己的女兒生命當兒戲,又覺得你們做父母的十分可憎可恨,你們這種人根本上講就不配為人父母!再看看你們自己責任造成的女兒死亡,不去自責.不去悔罪,而去訛詐本沒有什麼責任的幼兒園,更覺得你們是太過無恥!

建議警方及時立案查處一下,是故意還是過失殺人罪(故意不是沒有可能,因為他們厭惡這個女兒而起殺心),敲詐勒索罪已經是明擺在那兒了,進一步坐實即可。

不要只等著上蒼的懲罰,要給這種人來個現世報!這樣那個無辜可憐的女孩才能瞑目!


乾坤清道夫


◇這位父親明顯就是過失殺人呀,雖然死去的是他自己的女兒,可是因為受害人是他的女兒,這位父親就有免罪金牌嗎?

對於幼兒園,我認為也有責任,孩子的父母沒有請假,孩子上學卻不及時聯繫孩子的家人,賠償3.2萬我認為合情合理!不過對孩子的父親又有什麼懲罰呢?


這樣的案子在我國每年都有發生,曾經在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一名3歲女童被幼兒園的司機遺忘在了孩子所就讀幼兒園的麵包車內,女童在車內因窒息而死亡。

次日,幼兒園經營者兼司機陳某平、隨車老師謝某芳被湘橋分局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這一事件與這位父親的作為何其相似!為何司機和隨車老師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這位父親卻······

誰該為這位孩子的死負責?僅僅是幼兒園嗎?那生命也太不值錢了!

國外也有這樣的案例,對於監護人疏忽失職至孩子死亡,大都嚴厲懲處,都並未“網開一面”。

我覺得我們也應該立法:監護人失職致兒童傷亡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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