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葛秀宝


人贩子,可以说是这个社会中最大的恶,对它们施之以死刑,我认为很有必要。人贩子的恶,它不但害苦了孩子的一生,而且还毁坏了一个甚至数个家庭,贩卖的是孩子,诛的是人心。

我经常看《等着我》栏目,一个大男人经常泪流满面,特别是看到那些丢失孩子的父母,一生的精力寄托完全放在了找孩子的身上,正常的生活破坏了,整个家庭的欢乐没有了,父母每天就像木偶一样,不是在寻找孩子,就是在寻找孩子的路上,很多父母在愧疚和自责中离世,很多夫妻因为孩子丢失离婚,最终家破人亡。

而对于孩子呢,卖给一个正常的人家还算侥幸,能够有个和其它孩子一样的成长环境。但有些被当作赚钱的工具,看看那些城市中残疾的乞讨孩子,你就知道有多可恶了。

最令父母伤心的是,即便孩子找到以后,那份感情却变的生疏了,很多孩子因为从小和养父母在一心,和他们有了浓厚的感情,而对亲生父母反倒疏远,这是亲生父母难以接受但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实。明知对方是买孩子的,但你为了孩子又不得不委屈求全。

所以,我坚决支持对人贩子施以死刑,同时还要加大对买家的处罚力度,哪怕他们给孩子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哪怕孩子和亲生父母谅解,都不能让其逃脱处罚。

这就是我自始至终的观点,不接受任何反驳。


元芳有看法


人贩子,耍尽手段贩卖妇女儿童,堪称世界第一罪大恶极人,对人贩子是否死刑?谈一下个人看法:

中国第一女人贩子陈香莲,在短短2年时间内拐卖儿童46名!臭名昭著,罪大恶极。

1 人贩子以贩卖妇女儿童为生,这就是变相的摧残食用同类,违背人类意志,手段极其残忍,没有一点人性,不判死刑,天理难容!

2 人贩子都是团伙组织运作,分工明细,行动迅速,从偷抢骗小孩和妇女,成功运送到买家,是一条龙的运作,人贩子全部是首恶,没有胁从犯!

3 不论是富贵人家,还是贫穷人家,只要被人贩子惦记上,就会发生儿童走失事件,或者发生妇女失踪事件,每时每刻零距离威胁着每一个家庭。

4 一个人贩子团伙的罪恶,远远超过无数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罪恶,无数个被贩卖的小孩子,谁也不知道他们在哪里?让无数个家庭,陷入暗无天日痛苦的深渊之中。

5 一个人贩子的罪恶,胜过无数个毒贩的罪恶,那些被贩卖的小孩子,也许被贩卖到乞讨团伙中,弄残废作为乞讨的赚钱工具,也许被摘掉器官赚钱.....

6 被人贩子卖掉的妇女,会更加的惨,被老光棍们买去做老婆,简直就是暴力强奸,为防止逃跑,挨揍那是家常便饭,捆绑度日也不稀奇,买家歹毒令人发指的!

7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家卖家可以是同罪,买家同样是重罪,枯竭买家市场,重创遏制卖家市场,发动广大的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并且有重奖!知情不报,包庇买家,包庇人贩子重罪!🗡

8 全民动员,人人围剿人贩子,让人贩子没有生存的土壤空间,让人贩子这个行业后继无人,这是比死刑还厉害100倍的大法——全民围剿人贩子!

9 全民动员,人人检举买家,特别是最基层的乡村组织,谁家多了陌生的妇女或者是儿童成员,了如指掌,逃不脱法眼。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她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10年以上至死刑。

张宝艳,“宝贝回家”的创始人,近10年的寻人工作,让她深刻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绑架,但是这项罪行的量刑远远低于绑架犯罪。

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背后还可能伴随有强奸、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强迫卖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等,被拐儿童妇女的家庭还可能会出现夫妻离婚、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等后果。但由于量刑相对较轻,犯罪成本低,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为了巨额的利润依然铤而走险。

因此,张宝艳建议,拐卖犯罪的量刑须重于绑架罪。同时加强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惩处力度。



情感俏百合


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

对于社会上许多家庭来说,人贩子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坏蛋。他们是社会上的败类,是我们深恶痛绝的。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让千千万万的家庭破碎。并且,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谓是不幸至极。妇女要不是让其卖淫要不是卖到偏远山区做家奴,一辈子无法的忍受他人的欺凌。儿童有更惨的,比如剁其手臂,断其脚,然后让孩子们去乞讨。更或者直接贩卖其人体器官。简直太残忍。我们不得不说,人贩子就是魔鬼,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死刑才能平息众人的怒火。

但是还有一种说法,假如我们是人贩子,在被警方追捕时,作为一个人贩子你会怎样解决。当上了人贩子的人,很多都是极端分子。他们会想反正都是死,不如让妇女儿童一起陪葬。这对于被拐卖妇女儿童就是一个大灾难了。所以,我们在针对这样的问题时,警方没有考虑一来就死刑,这也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纵容了他们,他们可能就会越发猖狂。必须重惩他们。





小航看动漫


人贩子应当判死刑而且必须判死刑!人贩子以剥夺别人家庭的正常生存权而成就自己的一点私利,其犯罪手段残忍至极,性质恶劣之极。对社会的危害远超一般的杀人犯罪。被人贩子残害的家庭,基本都是家破人散生不如死。其罪行后果比直接剥夺他人性命严重,因此对人贩子以一般杀人犯罪分子罪加三等量刑或者凡具备贩卖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者一律判死刑,才能平民愤安社会,才能震住比类犯罪,让国民生活有安全感。有安全感才有幸福感。


老百姓宁


不光是人贩子,我认为需要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其实很多。

很多犯罪行为,其实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哪怕有些犯罪行为结果相对不那么严重。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罪犯的主观恶意更明显,手段更残忍,心理更令人发指。

举例,一群青年凌辱一个小孩子,最终把这个孩子打傻,过程持续几小时。

另外一群孩子打架,一个人冲动中杀死了另一个孩子。

这两个案例哪个更残忍?更恶心?哪个罪犯更恶劣?我想大多数人都能指出,是第一个案例。

此类例子很多,法律某些时候也会失去公正性。

人贩子属于情形极度恶劣,但是偏偏他没杀死被害人,所以法律上认为如果给他死刑,可能导致他杀死被害人。

不妥!


中庸之道靠修炼


我认为人贩子的量刑标准应该高于刑法中任何罪行的量刑标准。拐卖人口带来的并不只是家里失去了一个孩子这么简单,它破坏的是一个完整的家庭,父母很有可能因悲伤过度而选择自杀,这样的例子本身就是存在的。

不过,对于人贩子来讲,不管刑罚多重,只要有利益的驱使,他们还是会铤而走险的。大家都知道,明朝的刑罚是非常残忍的,常常都是凌迟或者诛九族,但即便有这样残酷的刑罚,明朝的贪官也是最多的朝代。

对于失去孩子的家庭而言,父母一辈子都会背负着这个阴影,可能父母一辈子的时间都会花在寻找孩子上。对于丧尽天良的人贩子,死刑是根本不为过的,拐卖人口,不管是对家庭对社会,危害是非常巨大的。

记得以前看过一部影片《亲爱的小孩》,讲述的就是孩子被人贩子拐卖后的生活,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被弄得支离破碎,并且父母们所有的经历都花在了找孩子身上。尤其是在面积达到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想要找到孩子还真是不容易。我常常看特工片,看到许多特工体内都被植入了纳米追踪器,是否真的有这种高科技呢,如果有,对于对付人贩子,还是比较适用的。


Power泡儿


你好朋友

我现在是一名为人父了,当没有孩子看到这类视频或者新闻的时候心里不舒服但是没有那么严重而已,但是现在自己有了孩子当看到那种视频以后心里很不是滋味,我在想拐卖孩子的人难道你们自己没有孩子吗?就算你们没有难道你们一点感情都没有吗?!人心都是肉长的将心比心!

我觉得不光是我认为,全世界每一个有感情的人都希望重判!有的家长为了找孩子,跑遍全国跑断了腿跑坏了多少辆车,应该对拐卖儿童的那些犯罪判死刑根本不用审!

我个人认为对人贩子是否盘死刑应该是“民意”投票决定!没错,拐卖妇女儿童的重刑率在恶性犯罪中,我觉得仅次于故意杀人和绑架等等重刑罪!应该按照《刑法》来判!

那些没有被抓到的人贩子还有那些打算实施犯罪的都很侥幸心理上还在想继续犯罪,所以国家应该对于他们判最轻判无期重则死刑没有商量余地,这样重判之下那些还没有落网的看到以后肯定不会再胡作非为了,最起码给他们一个严重的警告!特别是那些偏远山区做为留守儿童家里的大人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王征海参

敬上!


海岛世家海参


我觉得不能判死刑。

不是同情那群畜牲,确实如果贩卖人口订死刑的话那就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了,假如孩子们在他手上,他又决定干这行,说明他已经是亡命之徒了,只要他暴露,分分钟孩子就有生命危险。他要是拿你孩子垫背你别告诉我你不害怕。人贩子和其他罪犯不一样,他手里捏着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的希望,甚至生命!他要是绝望了,孩子们的后果可想而知。

我认为应该判死刑但是可以通过狱中表现转无期,比如在找回孩子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剥夺其直系亲属政治权利终身,以及上交不法收入和赔偿被害人损伤,死后强制性捐献器官。把他做的恶还上一点是一点。

法制是为了还社会公平,但是当孩子的生命受到危险我相信为人父母的不会在乎那点公平。


秀儿不坐下


为什么现在失踪人多,除极个别情况外,大部分还不是人贩子功劳?得手了,大发橫财,被抓住了,只要说:我不对了,对不起他人,我不干了。嗬!天亮了,打不了在供吃住的地方养精蓄锐,认真总结教训,那里失误了,下一次,再下一次要这样这样…

因为胜与败的利润落差太大了。今天还看到了7O岁老太太拐了好几个孩子,这要遭成多少个痛不欲生的家庭啊,又有多少个老人因此而成病成亡呢?又有多少个父母因此而大大缩短生命呢?其实这比杀人犯坏多了。因为杀人犯矛头只指一个,或有少数是几个,而人贩矛头可一下能几个,且次数多多益善,时间多多无限。


主如晨星陈长寿


人贩子没必要枪毙的,把贩卖人口的总年龄加一起,每一岁就是一年劳改就可以了。

枪毙的应该是购买者,因为有它们的存在才有市场。

是购买者造就了人贩子,一经发现购买行为。购买5岁以下儿童必须枪毙

购买6到12岁劳改期限由儿童年龄乘3。

贩卖妇女无需判刑和枪毙,直接身体和生命归属医疗系统。用于解剖和药物试验用具。身体任何器官不可以捐献,只可用于医疗事业研究。尸体无用后不可火化和认领,直接机械粉碎进入城市排污系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