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33)夜盜共享電動車電瓶,妄求“共享”變"自享"

2019/3/20(433)夜盗共享电动车电瓶,妄求“共享”变

2019/3/20(433)夜盗共享电动车电瓶,妄求“共享”变

隨著共享模式的普及,共享單車、共享電動車已經成為大家出行最為普通的交通工具,在享受共享交通工具帶來的便利之餘,少數不法分子卻打起了歪主意,想方設法將“共享”變為“自享”,近日,襄州區檢察院就對兩起盜竊共享電動車電瓶的案件依法批准了逮捕。

案例一:盲目追求兄弟義氣,盜竊電瓶“投桃報李”

2019/3/20(433)夜盗共享电动车电瓶,妄求“共享”变

家住襄州區的譚某和胡某是老同學,二人畢業後一直保持著緊密聯絡,逢年過節,譚某便會攜家帶口去胡某家做客,胡家對譚某非常慷慨,經常在自家稻穀收穫後給譚家送大米,胡某父母待譚某也很熱情。過年期間,譚某像往年一樣帶著妻兒去老同學胡某家拜年,席間聽見胡某抱怨自家的電動三輪車電瓶電量不行,出遠門還得自己推回家,譚某便藉著酒興拍胸脯承諾說自己能給老同學胡某“弄”到電瓶。

誰曾想,譚某“弄”電瓶的路子竟是盜竊路邊的共享電動車的電瓶。2019年2月某天深夜,譚某駕車至襄州區臥龍路、榮華路、鑽石大道、園林路等路段,採取用磚頭敲打、螺絲刀撬等方式共盜走“街兔”共享電動車電瓶十一塊。盜來電瓶後,譚某親自將電瓶送去老同學胡某家,親手為他的電動三輪車換上六塊“新”電瓶,並將剩餘電瓶留在胡家,還囑咐胡某“放心用”,胡某騎上自己新換了電瓶的電動車明顯感到車子馬力變大了。

由於每輛電動車都有監控功能,共享電動車的運維人員第一時間獲取了電瓶被盜訊號,並立即報案,譚某很快被襄州區警方抓獲,並對自己盜竊共享電動車電瓶的行徑供認不諱,經襄州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電瓶總價值為5911.37元,數額較大,襄州區檢察院已對譚某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

案例二:共享電動車電瓶頻被盜,盜竊者竟是電動車商家

2019/3/20(433)夜盗共享电动车电瓶,妄求“共享”变

齊某是襄州區某品牌電動車的個體商戶,平時不僅經營電動車的售賣,還會修理電動車。2018年年底,齊某發現自己所住的小區裡的共享電動車漸漸多起來,便動起了歪心思,想把這些共享電動車的電瓶拆下來放在自己店裡使用。

某天深夜,齊某駕駛自己的舊電動車襄州區的多個路段進行了一番“勘查”,騎到林蔭路時,齊某發現路邊道牙上停了一輛共享電動車,見四下無人,齊某掏出隨身攜帶的剪線鉗,利用自己嫻熟的修車技能輕而易舉地便將共享單車上的電瓶蓋打開,取出電瓶放進自己電動車的後備箱,回去後將偷來的電瓶裝在了自己店內的電動車上。見如此輕易便得逞,齊某在接下來的兩個月裡用同樣方法在林蔭路上相繼盜竊了7輛共享電動車的電瓶。

共享電動車電瓶被盜的情況很快被運營公司的維修人員發現並報案,面對人贓俱獲的現實,齊某悉數供述了自己的盜竊行徑,經襄州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電瓶總價值為4820.7元,數額較大。襄州區檢察院依法對齊某批准逮捕,日前,案件已經入公訴階段。

檢察官提醒

共享電動車是其所有公司與民眾短期的租賃關係,民眾不能佔為己有,也不能任意毀壞,不能因一己私慾忽略法律法規的存在,在享受共享經濟便捷的同時,要提升自身素養,安全、規範、合法的使用共享電動車。企業也應當注重技術防範,加大安全技術投入,並在不影響路人通行的情況下,儘量將共享電單車停車點設置在有視頻監控條件的停車區域,從而在事前預防這類被盜案件發生,將損失降至最低。

2019/3/20(433)夜盗共享电动车电瓶,妄求“共享”变

供稿:胡禮海 聶曉莉

審核:李天海

來源:襄州區檢察院偵查監督部、公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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