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是故意殺人嗎?

用戶4474589971


根據題目描述來看,這明顯屬於正當防衛,父親當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



如題所述,女兒正在被歹徒施暴,父親見狀便不假思索地衝上去解救女兒,繼而和歹徒扭打在一起。在扭打過程中,父親失手將歹徒打死。那麼,父親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在刑法上,成立故意殺人罪必須滿足三個階層的構成要件:一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二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三不具有責任阻卻事由。三個階層任缺其一,行為人都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父親將歹徒打死是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的,但是具有正當防衛的違法阻卻事由,所以並不滿足第二階層的構成要件。因此,父親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自己、他人或者國家的正受侵害的合法權益,使用合理限度的防衛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受到損害的行為。顯然,父親是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的,畢竟自己的親生女兒正被歹徒施暴。雖然不能確定歹徒施暴的具體內容,但根據常識很有可能是強姦或者傷害,無論如何都是屬於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對於這種罪行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父親並不夠成故意殺人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冰焰


當然不算,就題面簡述來看,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人們常說女兒是爸爸上輩子的情人,也是這輩子的“小棉襖”。老百姓中流傳著:“富養女兒,窮養兒”,可見女兒在一名父親的心目中是何等的重要!很幸運我也是一名女孩的父親,如果有人對我女兒施暴,那麼毫無懸念我也決不輕饒他。當了父母以後才知道,養兒養女是何等的不容易!從襁褓中的嗷嗷待哺,到滿地跑牙牙學語的叫“爸爸”,再到亭亭玉立的大姑娘,傾盡了父母多少心血和心思,即使偶爾把人氣的吐血,也從不捨的打罵一次。現在,豈容旁人對她施暴?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它從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輕易放過一個壞人。父親的行為是不是故意殺人,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父親從施暴者手中救下女兒,這期間產生的傷害屬於“正當防衛”範疇,與“故意殺人”有本質的區別

千鈞一髮之際,親爹面對女兒正在面對侵害,不管打不打得過對方是何許人,只有以命相搏。也許過程中藉助了工具或外力的幫助,在扭打中最終導致施暴者死亡。這樣的情況當然是“正當防衛”的範疇了,若是“故意殺人”主觀意識必須得有“故意”的成分,否則就不能亂帶帽子,“正當防衛”與“故意殺人”兩罪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制止暴力侵害時造成施暴者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無疑,且無需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事發緊急且突然,估計存在“防衛過當”的可能性。但做孩子的親身父親在那一刻,也顧不得那麼多了

其實,作為一名女孩的父親,從出手那一刻腦海就一個念頭“救女兒於危難”,壓根就沒考慮自己的安全,以及施暴者的安危。鑑於案發時情況緊急且突然,因此父親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防衛過當”,防衛過當的前提是“正當防衛”,之所以造成“防衛過當”是因為在發生“正當防衛”時,對施暴者的打擊力度和方式過當了,比如打傷他就能制止其犯罪,結果打死了就屬於防衛過當。一般防衛過當致死,會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若民事賠償到位取得家屬諒解,判緩刑也有可能,畢竟有從輕判處的前提條件。


若女孩父親是在制止施暴以後,處於氣氛對施暴者進行二次打擊,最終造成施暴者死亡的,毫無疑問屬於“故意殺人”

其實也不排除另一外一種可能:孩子父親在制止打傷了施暴者以後,看著自己的孩子因施暴者受傷氣不過,隨即又對施暴者進行毆打,最終導致施暴者死亡。若真是這樣,孩子父親的行為毫無爭議的屬於“故意殺人”,也就是說主觀意願是故意的,最終由於二次打擊致人死亡。那麼這無疑從皆大歡喜轉變成一出“悲劇”。孩子父親最終有可能被判死緩,畢竟是制止犯罪在線。不過作為孩子的父親,我想他對自己的行為不後悔,畢竟女兒得救了!


棟哥遊記


這種情況一般不可能是故意殺人,認定故意殺人要有“故意”,像這種為了救自己的女兒而且是“失手”極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如果當時施暴者還在施暴,女兒還處於危險之中,父親救助女兒的行為還可能構成正當防衛中的特殊正當防衛,,如果把施暴者打死了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1)防衛行為的起因;(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劉輝律師


請問:動物界的老母雞都會奮不顧身護小雞,何況我們人類呢?

依我之見:‘’為救女兒‘’一一還猶豫什麼?殺死正在施暴者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無限正當防衛‘’的正義行為,被殺死的施暴犯罪者是罪有應得。不然,為父母者將會後悔遺恨終身的。

一,‘’為救女兒‘’,說明女兒正在遭遇暴力襲擊,無論是故意殺人丶傷害,還是被強姦犯罪,總之女兒一個弱小女子此時此刻正處於被暴力犯罪分子施暴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境地。此情此景,為救自已的親骨肉,還猶豫什麼?為父母者,只要能救自己的親人丶家人丶親骨肉於危難之處,‘’為救女兒‘’做什麼都是人間的正道,還猶豫什麼?

二,‘’殺死正在施暴者就是正當防衛‘’,如果正在施暴犯罪行為己經危及到女兒的生命安全了,再稍有遲疑丶再有猶豫丶再不果斷出手一一一一不堪的後果一旦出現,為父母者一一你們,將會後悔丶扼腕丶遺恨終身,‘’該出手時快出手‘’,女兒安全了,隨便法律怎麼處理。

請問一一為救親愛的女兒,懲惡揚善的法律難道會去為難正義的善良之人嗎?

三,正義的人間法律應該是維護人間公平正義的有力武器,《刑法》第二十條三款已明文規定:‘’對正在行兇丶殺人丶強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正當防衛,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可見,這種無限防衛權力為人們依法‘’以暴制暴‘’提供了法律武器。

善良丶守法的公民們,當自己及親人對於正在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請迅即拿起‘’無限防衛權‘’的法律武器與之進行堅決地鬥爭吧!


唐先明75443043


作為一名普通的百姓來說,我認為不屬於故意殺人,即便是失手把施暴者致死,屬於防衛過當或者失手殺人,也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當人遇到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情況時,每個心裡有正義感的人,都應該伸出援助之手,去扼制罪犯實施犯罪。現行的法律法規過於死板,讓當今社會的人們道德標準遠遠低於建國初期。

但人再怎麼變化,社會在怎麼發展,保護家人也是一種本能,對於女人來說,只有頂著父親這個神聖稱謂的人,才能給予安全感和永久不變的愛。願國家法律,能多揉入民生民意,把人性的本能,弱點都考慮進去,不單單是死板的條條框框。願天下的律師們,拋去金錢的誘惑,徹徹底底的身懷正義感。



不醉162572084


人的本能與本性也是為了保護自己女兒不被強暴!

此案不能算故意傷害罪。

世界上沒有一個父親,親眼看到女兒被施暴而不出手的!

此案為無限防衛救援與無限防衛!直接到終止制止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行為是極兇極惡之人!所以不能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原因是,父親沒有錯誤。


義良8


在筆者看來,這種情況不能算是故意殺人。

父愛如山,男人就是要為家人撐起一片天空,就是要為家人擋風遮雨,女兒作為父親的貼心小棉襖,遇到危險,哪有袖手旁觀之理,即便是過路的路人,看見不平之事,也會大吼一聲,雖不敢說一定拔刀相助,但是打電話報警那是必須的,否則良心上也說不過去!

對於實施正當防衛的人員,就跟崑山寶馬案的通報一樣,在面對危險時,在憤怒、恐懼等情緒交織在一起的情況下,我們不能苛求他出手的精細化程度,什麼 樣叫制止進一步的傷害,什麼叫施暴者已經不具有現實危險性,在那種時候真的很難作出判斷。事後分析是很容易的,但是隻有身在其境的當事人才能明白那種感受。

從題目中的“失手”二字,我們就可以作出判斷,這位父親並沒有殺害他人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又何來故意殺人的犯罪呢?

對無辜者多點寬容,我們的社會會更加和諧美好!


打虎拍蠅


問題不夠具體,沒有具體背景。沒法說明。怎麼個救人法?怎麼失手。如果兇手拿著刀追著自己的孩子砍,作為父親上去一拳,正好打在太陽穴上,兇手倒地,父親將孩子轉移到安全處,報警,報120。等待處理。後兇手搶救無效死亡。有監控,旁證。那這種情況大概率可以認定正當防衛的。至少公安機關不會按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這樣的罪名來提捕。最多謹慎起見先按防衛過當來報檢察院,交給檢察院和法院去判斷。像崑山那種案例公安機關直接認定正當防衛的,非常非常少,真是天時地利人和的結果。


子軒翡翠


應該說不屬於故意殺人,僅按作者題意來說,這就不屬於故意殺人。任何人面對自己親人受到傷害的時候會奮起反抗,這是人之常情,也是作為人起碼的情感。

所謂的故意殺人是指故意對別人挑釁而殺害他人,前提是別人沒有對自己構成威脅的情況下,而當女兒受到性侵的時候,作為一名父親,自然會選擇救女兒,而救女兒就不得不和施暴者發生廝打,而這種情況下失手將施暴者殺害,這就是除害,應該是正當防衛,而不是故意殺人。

當然,在題主提出問題時並沒有進行細緻的敘述,如果前提是正要侵犯而未得逞,正好被女方父親制止,而所謂的施暴者害怕而沒有還手,或者說求饒,而該父親還是選擇殺害了這個施暴者,這可能就構成了故意殺人,但是這種所謂的故意殺人運用於強姦別人女兒的情況下並不恰當。

站在人性的角度來看,換做任何人只要親人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都會怒不可恕,絕對不會饒恕這種禽獸不如的畜生。


珞珈評論社


題目條件有限,但是從個人的理解來看,該案不應該是故意殺人。

1.因為題目中明確交代了“失手”,既然是失手,說明父親並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者死亡的後果,那麼何來故意?而且案件當中“失手”的起因,是因為父親要去救自己的女兒,制止他人對自己女兒的不法侵害行為,那麼這種行為性質就可以認定為具有正當防衛的因素在內。

2.其次題目只交代了父親為救女兒,那麼並沒有交代此時的不法侵害究竟是哪種行為,因為按照刑法的規定,只有特定情形下才可能有無限正當防衛的存在,例如故意殺人、強姦、搶劫或者其他具有人身危害性的暴利性犯罪活動。如果不是前面說的暴力性犯罪的情況下,父親失手導致他人死亡的,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提問者的意圖是好的,希望能夠將正當防衛的界限擴大,伸張正義,但是實務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非常嚴格。

所以我只能說希望各位不要遭遇這樣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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