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义老公,为朋友擅自抵押自家房产!却因这点,最终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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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导读

  • 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资产,同时也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物质基础!
  • 这一天,翠花火急火燎地给法院的王法官去了个电话,泣不成声地哭诉,这房子俺们两口子住了几十年了!
  • 我真的不知道那个挨千刀的为了他的那个狐朋狗友居然把我们的房子抵押了!
  • 这房子要是被抵了债,我们可怎么办啊!
  • 翠花他们两口子抵押的房子命运会如何呢?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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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 翠花和大头是两口子。两人有个小房子。
  • 大头有个做生意的朋友叫大腕,向小贷公司借了200万。
  • 但是由于缺乏抵押物,大腕找到了大头求助。
  • 大头生性豪爽,为朋友“两肋插刀”绝不含糊!瞒着老婆拿着自家的房产证与大腕去了小贷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
  • 然而,大腕生意惨淡,未能如期归还借款!
  • 小贷公司一纸诉状将大腕和大头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大腕归还欠款及利息,对大头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 坐在被告席上的大头傻了眼,焦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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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以上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部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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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法院裁判

  • 首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具有绝对的公信力。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上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是大头,且单独所有。小贷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大头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不能苛求小贷公司对大头的婚姻关系等做实质审查。因此,小贷公司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不知道大头对涉案房屋无单独处分权,所以是善意的。
  • 其次,小贷公司与大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双方当事人已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抵押权成立。
  • 最后,小贷公司按照约定向大腕支付了借款。

综上,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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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评析

  1. 很多人可能有这样的误区。房子是婚后两人买的,即使房产证上登记一个人的名字,有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条文管着,只要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对方再怎么擅自做主都无效!
  2. 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为了确保交易安全,法律中设计了“善意取得”的制度。虽然老公对两口子的房子是否出卖、是否设立抵押担保等无权单独做主。但是,只要与夫妻一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那个人看见房产证上只有老公或老婆一个人的名字,无共有情况且按照市场行情支付了对价,办理完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这个人就可以取得房屋抵押权。
  3. 要想避免本案大头他们家的这样的事情落到自己的头上,应积极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表明共有人的身份,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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