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老公,為朋友擅自抵押自家房產!卻因這點,最終抵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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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導讀

  • 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資產,同時也是維繫婚姻關係的物質基礎!
  • 這一天,翠花火急火燎地給法院的王法官去了個電話,泣不成聲地哭訴,這房子俺們兩口子住了幾十年了!
  • 我真的不知道那個挨千刀的為了他的那個狐朋狗友居然把我們的房子抵押了!
  • 這房子要是被抵了債,我們可怎麼辦啊!
  • 翠花他們兩口子抵押的房子命運會如何呢?請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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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事件概述

  • 翠花和大頭是兩口子。兩人有個小房子。
  • 大頭有個做生意的朋友叫大腕,向小貸公司借了200萬。
  • 但是由於缺乏抵押物,大腕找到了大頭求助。
  • 大頭生性豪爽,為朋友“兩肋插刀”絕不含糊!瞞著老婆拿著自家的房產證與大腕去了小貸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並進行了抵押登記!
  • 然而,大腕生意慘淡,未能如期歸還借款!
  • 小貸公司一紙訴狀將大腕和大頭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大腕歸還欠款及利息,對大頭提供的抵押房產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 坐在被告席上的大頭傻了眼,焦慮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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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以上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部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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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法院裁判

  • 首先,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的證明,具有絕對的公信力。涉案房屋所有權證上涉案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是大頭,且單獨所有。小貸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大頭是涉案房屋的真實所有權人,不能苛求小貸公司對大頭的婚姻關係等做實質審查。因此,小貸公司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不知道大頭對涉案房屋無單獨處分權,所以是善意的。
  • 其次,小貸公司與大頭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同時,雙方當事人已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因此,房屋抵押權成立。
  • 最後,小貸公司按照約定向大腕支付了借款。

綜上,小貸公司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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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1. 很多人可能有這樣的誤區。房子是婚後兩人買的,即使房產證上登記一個人的名字,有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條文管著,只要沒有經過自己同意,對方再怎麼擅自做主都無效!
  2. 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為了確保交易安全,法律中設計了“善意取得”的制度。雖然老公對兩口子的房子是否出賣、是否設立抵押擔保等無權單獨做主。但是,只要與夫妻一方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的那個人看見房產證上只有老公或老婆一個人的名字,無共有情況且按照市場行情支付了對價,辦理完房屋抵押擔保登記手續,這個人就可以取得房屋抵押權。
  3. 要想避免本案大頭他們家的這樣的事情落到自己的頭上,應積極在房產證上添加自己的名字,表明共有人的身份,方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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