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陽:交通事故致一人受傷,這起20年積案終於化解!

近日,汾陽法院大力清查執行積案,成功執結了一起近20年未執行完畢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1999年6月,劉某駕駛摩托車與陳某駕駛小四輪拖拉機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劉某受傷,經汾陽市交警隊認定,二人負同等責任。劉某遂起訴至汾陽市人民法院,後經法院依法判決陳某賠償劉某16876.91元。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但由於被執行人陳某無可供執行財產,該案於2000年9月中止執行。

“改革創新 奮發有為”大討論活動開始後,汾陽法院大力開展化解執行積案清查活動。該案執行近20年,始終沒有執行完畢,執行法官決心下大力氣找出案件的癥結。

該案執行幹警林飛通過走訪被執行人陳某住所地村民,瞭解到陳某在該起交通事故後,先後經歷了髮妻難產、母子喪命、再娶之妻患病長期醫治等種種不幸,債務纏身,精神和經濟上受到了雙重打擊。由於他需要照顧患病的妻子,只能靠打短工來勉強維持基本生活,無力支付執行款。

基於依法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和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執行幹警與陳某所在村委進行協商,希望在一定範圍內幫扶陳某,從思想上先“扶”起來,通過村委和村民的共同幫助,使陳某重拾生活的信心。同時,執行幹警向劉某講述了陳某的現狀和實際困難,希望他能體諒陳某的難處,適當做出讓步。在幹警的努力下,最終該案達成村長墊付3000元、同村村民提供1000斤核桃進行抵折的和解方案,並順利執行。

該案件“以人為本”的執行方案,既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讓被執行人感受到執行工作的人文關懷,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真正體現了“司法為民”的精神。來源:汾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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