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53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委托贷款对象: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金额:4亿元。

3、委托贷款期限:自借款协议生效起2年,经协商双方同意后可随时提前还款。

4、贷款利率:5.46%。

5、本次委托贷款不涉及担保。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为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一、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能源”)补充流动资金及置换融资借款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向新能能源提供委托贷款。委托贷款金额4亿元,贷款利率5.46%,委托贷款期限为自借款协议生效起2年,经协商双方同意后可随时提前还款,本次委托贷款不涉及担保。

(二)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新能矿业有限公司持有新能能源75%的股权,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王玉锁先生控制的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和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新能能源15%和10%股权。公司向新能能源提供超出75%持股比例的委托贷款,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过去12个月公司及子公司与新能能源发生的关联交易仅为关联担保,合计金额为3.96亿元人民币,且相关担保事项均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与不同关联人未发生委托贷款事项。由于交易金额未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该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能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王爱召镇园子圪卜村

法定代表人:于建潮

注册资本:32,516万美元

主营业务:甲醇及蒸汽、氧气等相关副产品的销售。

股东及持股比例:新能矿业有限公司持股75%

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

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5%

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王玉锁先生控制的企业。

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口径):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委托贷款对象:新能能源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金额:4亿元人民币

3、委托贷款利率:5.46%

4、委托贷款期限:自借款协议生效起 2年,经协商双方同意后可随时提前还款。

5、委托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及置换融资借款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补充流动资金及置换融资借款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委托贷款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和相关投资。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资金开展委托贷款,既有利于保证子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和生产经营,减少其财务费用;公司又能获得委托贷款利息收益,更好地回报全体股东。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可以对子公司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能够较好的控制委托贷款风险,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新能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可以掌握该笔资金的使用情况,风险可控。公司将会对子公司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委托贷款风险。

六、累计对外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近12个月未对外提供委托贷款。

七、董事会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向新能能源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新能能源财务状况良好,资信情况优良。本次公司向新能能源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向新能能源提供委托贷款将减少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外部贷款,并可减少公司合并利息支出,降低本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宜。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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