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南益陽一男子開車送女兒去幼園過程導致女兒死亡,反而怪幼兒園沒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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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就是這樣,明明是單方事故,總想找個第二方出來承擔下喪葬費精神損失費啥的,這種人和路上摔倒亂訛人的老頭老太性質是一樣的,女兒明明是因為父親的不負責任的過失而死的,放在國外這位父親都已經要承擔過失殺人刑事責任了,而這位不負責任的父親在女兒死後沒有勇氣承擔責任,採訪過程中對自己的過失是輕描淡寫,說起幼兒園的時候卻振振有詞想責任撇乾淨,一副“我是因為打電話打斷了思路所以把孩子落在車裡理所當然,幼兒園一個班三個老師幹嘛去了為什麼沒通知我們孩子沒來萬萬不應該”的嘴臉,在他心中孩子還沒修車重要。孩子願你下輩子投胎別再遇到這樣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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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玩手機失職致孩子死亡,幼兒園被追責賠了三萬,這對夫妻重點是不是抓錯了?


琪琪在車裡,從焦急到悶熱到絕望最後窒息,一直在等待他爸爸回來解救,遺憾的是他爸爸過了10個小時等老婆提醒接孩子回家才想起來,“孩子沒了”媽媽的一句話,背後是多少的悲痛和絕望?


依舊人狠話多,來看看事件回顧。

4.8號我剛從長沙旅行回來,氣溫高達30多℃,湖南的益陽市也不例外。收假了,赫山區四歲的小朋友琪琪又迴歸了幼兒園生活,沒想到早上坐上爸爸的車開心去上學,一直坐到了鬼門關。


他的父親中途接了個電話,然後把琪琪忘在車裡,直到下午五點被提醒才想起來。如果不是被老婆提醒,這位粗心的爸爸是不是要等到第二天再送去上學才想起來?很多網友評論,小琪琪投錯胎了。

對於這件事的原因,根據記者的採訪(經視大調查),父親給的說法是這樣的。

他將孩子送到了幼兒園門口,接了個電話,玩了一下手機,忘記琪琪還沒下車就把車開走,直接把車門窗戶鎖死了。等到下午媽媽去接孩子的時候,才想起來孩子還在車裡,找到孩子之後發現孩子已經窒息死亡。而查了一下他的手機,的確在8:46分接到了一通電話。



教育局給出的說法又有點不一樣。

胡先生並沒有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途中接的電話把他的思緒打亂了,忘記孩子在車上。於是忙著自己的事情,把車開到修理廠,等到晚上老婆來電話的才猛的回憶起來。


事情結果:

一家人對死去的孩子,並沒有覺得錯誤歸於自己,而且質問幼兒園老師:一個班三個老師,為什麼沒有人提醒?這不是你們的錯誤嗎?



雙方協商後幼兒園賠償三萬,並回絕了記者的採訪;下圖為該幼兒園,在當地小有名氣。


小雨想說:重點抓錯了,該譴責的是這個父親,而不是去找別的原因。

父親接了個電話,還能把自己的親骨肉給忘記了,甚至10個小時都沒想起過這個人,可見這父親當的有多盡職。明明是玩手機誤事,非要說是接了個電話,總之對於這個藉口,我保留意見。

隨便開瀏覽器一搜索,把孩子忘車內致死的新聞鋪天蓋地都是,不明白為什麼發生了那麼多悲劇,還沒有引起部分家長的一絲絲警覺呢?



我無法想象到琪琪生命最後的幾分鐘是怎麼度過的。所以勞煩各位帶孩子的家長,下車前先仔細檢查一下車裡有沒有落下什麼;車門可以鎖死但車窗真沒必要,留一點小縫隙還是可以的。無論如何,改變自己的粗心,才能減少這類悲劇發生。

願天堂沒有開不了的車門,願你來生不會遇到粗心的爸爸。


小雨影視


將女兒遺忘車內致其窒息死亡,粗心父親該擔刑責,幼兒園賠償3.2萬理從何來?

據光明網報道:

4月8日,湖南益陽一男子開車送女兒去幼兒園,期間因打電話、玩手機,忘記了送女兒這件事,最後4歲女童被遺忘在車內身亡。最新的情況是,家長與園方已達成和解,園方賠償3.2萬元。

送四歲的孩子上學,路上接了電話,玩了手機,忘記了孩子是否在車上,然後,鎖車走人!

當天,益陽的溫度高達30度——我們不難想象,四歲的孩子,在高溫的炙烤下,在密閉的空間裡,是怎樣的哭泣、掙扎,那個幼小的孩子,那個時候,又是多麼的無助、絕望!

我在想,孩子,一定恨死了他的父親吧!

生命的凋逝,總讓人悲痛,何況,那還是一個僅僅四歲的比花兒還要美好的生命!

但在當前,事情似乎總在向著冷幽默的方向發展——這個父親,這個因為自己的疏忽親手“殺死”了自己女兒的父親,竟然向幼兒園提起了賠償——理由竟然是“孩子沒到校,幼兒園為什麼沒有通知家長”!

作為教育人,我不願意在任何人的傷口上撒鹽,那是太過於殘酷的事情——但面對這種明顯沒有法律依據、明顯不合情理的要求,我竟然有些憤怒:

第一,該家長涉嫌過失性致人死亡,理當由當地司法機關進行偵查

作為父母,沒有人會故意對孩子如此殘忍。但作為父母,失去孩子的心情,將心比心,我們都應該充分尊重和理解。

但在法律上,該父親的行為,確實已經涉嫌“過失性致人死亡”!我們不妨先來看看,《刑法》是如何規定的: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什麼叫“過失性致人死亡罪”呢?司法解釋是這樣說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毫無疑問,這個父親,就是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致人死亡,並且,既有致人死亡的行為,也有致人死亡的後果,而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完全符合“過失性致人死亡”的要件!

那麼,當地司法部門,理當立即著手調查,然後依法審判——這既是對死亡生命的負責,也是對其他人的警醒!

只是,正在經受喪子之痛,又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身陷囹圄,似乎與我們的傳統文化語境有一定的距離!

其實,包括美國等多個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將幼兒單獨留在車內是違法行為,若出現這種情形,家長將失去幼兒的監護權,造成嚴重後果,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幼兒園存在管理上的問題,但不應該為這起事故承擔任何責任

悲劇發生了,如何反思自己的行為,才是關鍵,可作為父母,竟然將責任推到了幼兒園的身上。

誠然,在這起事件中,幼兒園的管理,多少還是存在瑕疵的——學生沒有到幼兒園,一般都應該通知家長,詢問原因。但事實上,這種通知,只是一種基於對孩子關心的表現,並非法定的義務。關於這一點,媒體也有說明: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據此採訪了浙江玉海律師事務所的胡永波律師,他表示,根據法律的原則與民法的規定,幼兒園對幼兒的看管義務,是從幼兒踏入幼兒園開始,直到幼兒離開幼兒園為止的。在此之外,幼兒因看管不力而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教師和幼兒園均不承擔責任。

所以,不少網友對學校賠償3.2萬提出了不同看法,“這關幼兒園什麼事?”“這3.2萬真是太無厘頭了!!!這年頭還有是非觀念嗎!!!”

其實,按照這個父母的說法,他們需要索賠的,不僅僅是幼兒園:

——打電話的人,不應該賠償嗎?如果你不打電話,父親就不會分神,就不會把孩子遺忘在車內!

——手機生產商、銷售商,網絡提供者(甚至遊戲開發者等等)不應該賠償嗎?如果沒有手機、沒有網絡,沒有遊戲,就不會玩,就不會把孩子遺忘車內!

——汽車生產商、銷售商,不應該賠償嗎?你不生產汽車、銷售汽車,他就不會開車送孩子,孩子也就不會被遺忘車上!

按照這一邏輯,停車場也有責任,就連太陽也有責任!

第三,類似事例一再脫離法制軌道,卻沒有人反思才是最大的問題

或許是為了息事寧人,也或許是舍財免災,幼兒園還是“出於人道主義”給了家長3.2萬元的“賠償款”——沒有責任也要賠償,即使不賠償也要“人道主義救助”,我不知道,這究竟是什麼邏輯!

近些年,只要學生出了事,哪怕是在家裡,被父母打罵之後墜樓,都要學校“人道主義救助”,我們的學校,成了什麼,難道是無限責任公司?是最大的“人道主義救助機構”?

我們很小的時候,就知道“有事找警察”,因為,我們的人民警察,會給我們無微不至的關心。而現在,一旦有事找學校,因為學校,有責任要賠償,沒有責任要人道主義救助!

長此以往,我們的教育,還有希望嗎?

教育本身有一個重要功能,就是教育引領人們遵守規則(法律本身也是一種規則),但面對各種無理追責、非法追責,我們竟然只有“舍財免災”,這難道不是一個巨大的諷刺?

第四,建立社會救助體系,對這類痛失親人的家庭予以適當救助

其實,對於這類喪失愛子的家庭,我們一味地動用強力手段,也並不合適。個人以為,一個方面,要維護學校和教師的合法權益,要維護法治的威嚴,也要考慮到這類家庭的特殊變故,予以適度的人文關懷。

比如,建立社會救助體系,對這類家庭,進行綜合救助:

一是心理介入。對主要親屬,予以心理疏導,用心理干預的方法,來幫助家長走出痛苦,重新建設美好的家庭。

二是法制介入。由政府提供司法援助,對家長進行法治引導。

三是經濟救助。對這類因偶發原因痛失愛子的家,予以適當的經濟救助,體現人性的溫暖。

總之,這一起事件,實在讓人悲痛,又非常讓人憤怒!希望當地,在法治的軌道上,妥善處理,不能一味講究和諧,講究協商,要充分體現法治的威嚴,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水三心


媒體報道:

4月8日,湖南益陽一男子開車送女兒去幼兒園,期間因打電話、玩手機,忘記了送女兒這件事,最後4歲女童被遺忘在車內身亡。最新的情況是,家長與園方已達成和解,園方賠償3.2萬元。

看到這樣的新聞,痛心惋惜之餘感到無比悲哀!這個男人簡直就是枉為人父,是個可悲的殺人父親!

1.如何看這個父親?

可憐的孩子,被活活憋死熱死,孩子死前是何等的痛苦……所有活著的人無法想象的痛苦!

過往也不是沒有聽說過幼兒被遺忘在車裡憋死熱死的事故,可那些事故多數都是發生在幼兒園接送孩子的校車裡,因隨車的老師和司機疏忽造成事故。而這起事故,是一個父親,因玩手機而害死了自己的女兒!這是一個怎樣不負責任的父親?這是一種多麼可悲可恨的父親?我不禁要說,小朋友,你就不應該來到這個父親的家庭裡,成為這麼一個父親的女兒!

2.如何看幼兒園的責任?

乍看到這個新聞,每個人都會覺得荒唐,這個男子明明是自己的過失害死了自己的女兒,還有臉向學校追責,人都被害死了,要幼兒園賠那幾萬塊錢有什麼用?

不過,話說回來,孩子沒有上學,8個小時之久,居然沒有一個老師詢問家長,沒有一個老師過問學生為什麼沒有上學,這明顯是管理上的極大漏洞,是幼兒園老師的不負責任。園方因這個事故賠償了三萬兩千元,我覺得賠得不冤,該出!

這個深刻的教訓應該警醒所有的人,特別是學校的老師,每天上課都要留意學生的人數,當你發現班裡學生在規定的上學時間沒有來到學校,家長又沒有請假的情況下,一定要第一時間打電話詢問,確認學生的狀態。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學生意外事故的發生。


師雲風馬牛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高尚是高尚者的墓誌銘。

幼兒被家長鎖車內致死事件雖已告一段落,許多疑惑仍不能釋懷。

1.胡某在女兒死亡後不是痛徹心肺,自咎自省,為自己荒唐行為導致女兒死亡懺悔、悲痛,反而挾屍到幼兒園追究未及時提醒的責任,索求賠償。這是父母面對子女橫遭奇禍時正常的反應嗎?這需要多麼強大的內心來保持這份冷靜和鎮定?這件事直讓人對人性的認知發生動搖。

2.幼兒園只對在園兒童安全負責,家長監護管理期間理所當然由家長負責。幼兒園即使管理有缺失,也只應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和處罰。幼兒園顯然對該幼兒死亡無法定責任。如果幼兒園未及時告知家長幼兒未及時到園要承擔侵權責任,那麼,向家長打電話的人、車輛製造商、銷售商,甚至道路建築商、駕照核發方、車輛停靠區域業主都會有責任。顯然這是對自己罪責的無限制推萎,荒誕不經。但這樣的怪事公然上演,這是什麼情況?

3.依照現行法律,幼兒父親已涉刑事犯罪,竟然沒有被立案偵查,這如何能保障幼兒生存權,警示社會?又如何給其父以靈魂救贖的機會和條件?4.無論是人道主義救助或賠償,幼兒園向家長支付了3.2萬元,校園再次成為唐僧肉,上演了一處小鬧三分理,大鬧理十分的鬧劇,如何建設法制環境,像打擊醫鬧一樣,遏制校鬧,維護校園基本權益,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熱點。


今夜月明明月夜


我認為該男子構成過失殺人罪,應該承擔過失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家人怪幼兒園沒提醒,完全屬於無理取鬧,對這種應為不應該縱容賠錢。

1.該男子構成過失殺人罪,已經觸犯刑法,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該立案查處。

過失犯罪,就是應該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輕信可以避免,造成了嚴重後果,該男子完全符合此構成要件。

作為一個成年人,已經娶妻生子,他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做任何事都能夠預知後果。把四歲小孩獨自鎖在車內,長期缺氧,孩子會窒息死亡,這不難預知。況且現在是信息社會,網上經常報道幼兒留在車內造成死亡的事例,他沒有任何理由不知道遺忘孩子在車內的後果。既然可以預知,但他由於不操心、不負責沒有盡到預知、照看義務,而且也造成了四歲女童死亡的惡劣後果,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過失殺人罪犯罪構成。

我們有很多的優秀傳統,也有很多糟粕。比如《二十四孝圖》裡郭巨埋兒,沒錢奉養母親就要埋了自己的兒子,自己的孩子就可以隨意處置嗎?孩子也是人,不管他再小,他也享有人的權力。每一個孩子不單單屬於家庭,還屬於社會和國家,不能因為孩子是他自己的就可以免除他的責任。這種間接殺子行為,應該受到法律處罰。

2.幼兒園無責任,不能為了息事寧人賠錢了事。這是對不良社會現象的縱容。

按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責任產生義務。幼兒園、學校有看護、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義務,但是前提是你得把孩子送到學校,幼兒園。有人說,幼兒園有提醒義務,那是道德層面的義務,法律並無此規定。

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負有無法推卸的第一責任。父母只有一兩個孩子,照看還能有如此疏忽,你讓一個幼兒園、學校去承擔那麼多孩子的各種安全義務,是不是太強詞奪理?這種行為就像小孩摔倒打地面一樣,非常的無理取鬧。

孩子發生意外,家人傷心在所難免。發生事故,首先該反省的是自己的行為,而不是別人沒有提醒,你是孩子最親的人,別人沒有提醒你的義務,如果照這種邏輯推理,是不是車輛停放的地方也該有發現孩子的通知義務?太陽太大,溫度太高,也有故意熱死人的責任?

幼兒園無辜躺槍,為了息事寧人賠償了事,只會縱容這種惡意行為。很多學校已經迫於壓力,做出了很多無辜賠償,這種做法不值得提倡。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整個社會部門各司其職,各司其責,不互相推諉,不互相扯皮,整個社會才能變成一個真正有序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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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痛心了,這個做父親的根本沒把女兒放在心上。

在他心裡,早上送女兒去幼兒園,只是不得不完成的任務,根本沒自己的事重要。甚至接個電話,玩個手機的工夫,都能把女兒從意識中抹去。

最令人不齒的是,不反思自己的過錯,反而將責任推到了幼兒園身上。你小孩都沒有送到幼兒園,園方又如何監管並負責?圈圈君瞭解的幼兒園,有事情家長一般會主動請假。就算是沒請的,老師也只會在出勤本上記上一筆。這麼多孩子要照顧,至多兩個老師,哪有可能每次都提醒家長的?

這個父親就是一個巨嬰,可能訛上幼兒園一筆後,還會怪妻子沒有詢問他女兒是否送到?車庫保安沒有每輛車檢查內部情況?甚至怪那時打來的電話,或者手機太好玩?唯獨不會去想自己的問題。

這種人是極度自私的。

可憐的小女孩,你最後那段時間肯定很絕望吧,悶熱,窒息……天堂裡沒有痛苦,這一世至少有媽媽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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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遊記


不稱職的父親!可恨!

可憐的孩子!可惜!

不講理的家人!可氣!

受連累的幼兒園!可悲!


玩手機耽誤事兒啊!都是老毛病!不知道自己幹啥吃的?還有臉怪罪幼兒園?真是不嫌害臊啊!你自己把孩子害死了,非要去推卸責任!

一個不負責任的男人,終將是一事無成!因為手機,忘記孩子的男人,不值得同情,不值得信任!

唯有孩子最可憐,活活被悶死在車裡!


願小女孩安息,下次遇到個好爸爸!


Veeyn


家長為什麼認為幼兒園責任大?

就因為幼兒園沒有通知家長孩子今天沒來學校?

這個邏輯看起來好有道理啊!!!

按照這個邏輯,給這位父親掛電話的人也有很大的責任(如果真的是因為電話忘記送孩子)

就因為這個電話使這位父親忘記了送孩子,導致孩子悶死車中的

那麼按照這個邏輯,給這位父親掛電話的人也有很大的責任

按照這個邏輯,負責停車管理的地方也有很大責任的(此車輛停的地方)

竟然沒有發現車裡面有小孩子,那麼小孩悶死,停車場也是有很大責任的

按照這個邏輯,當天路過這輛車的人也有很大責任

當天路過這輛車的人,都是見死不救的人 如果任何人幫助孩子,那麼孩子就不會被悶死的

按照這個邏輯,4S店和汽車製造企業也是有很大的責任

因為孩子是在汽車內悶死的,那麼汽車肯定是有安全隱患的,4S店明知有安全隱患還銷售,汽車製造企業明知有安全隱患還生產,那麼肯定要承擔很大的責任

按照這個邏輯,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也應該有很大的責任

正是由於他們監管不力,讓有安全隱患的車在市場銷售

按照這個邏輯,其實主要責任在於孩子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因為是他們沒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導致自己的孫女悶死車中

突然想起網上網友提議要給大海+蓋的項目

這個項目目前看起來非常的正確!

必須給大海➕蓋子

還有很多項目可以推進

嗯,還有很多很多需要可以改進的東西


阿阿阿杰


這男的是白痴嗎?

自己送女兒上學了,都沒有把女兒送到幼兒園,你腦子被驢踢了嗎?你不知道你去幹啥的嗎。

你下車的時候,沒有想過往後面看一看嗎?你的女兒呀,這麼小的生命,因為你的大意,斷送了生命

你怪別人的時候,你想過你自己的問題嗎?你是小孩嗎,還需要別人提醒你幹什麼

你怎麼不怪老天爺那天那麼高的溫度,你怎麼不怪汽車廠家生產,密封性這麼好的汽車?你怎麼不怪你考到了駕照,不然你就不用開車去送,這樣也不會發生悲劇?

建議把他抓起來,申請公訴,對孩子監管不到位,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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