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權利”

“權力”與“權利”

怎麼看待“特權”,是否可以認為是普通民眾所擁有的“普通權”以外的一些特殊“權”,例如管理部門,它們就擁有一些普通民眾所不具備的權力,裁判權、執法權等等。各級領導也擁有普通群眾不具備的一些權力,這些算不算是“特權”?按理說人人都是平等的,不應該有人和組織擁有特權。不應該孤立的來看待“特權”,孤立的來看,它是絕對沒有存在的必要的,但它確實是存在的,那它的存在應該說是有一定意義的。

這裡說的是“權力”,而非“權利”,有了“權”才能有“力”,有了“力”才能推動各項社會事業的開展。“權”與“力”掛鉤的“特權”可以辯證的看,而“權”與“利”掛鉤的特權,那一定是糟粕,是絕對不應該存在的。

“特殊權力”和“特殊權利”要分開來看,並且要防止“特殊權力”轉變為“特殊權利”。現在很多人沒有搞清楚“權力”和“權利”,認為“權”必然會滋生出“利”,這是很多隱藏的社會矛盾和怨氣的出處,也是許多人熱衷於將社會分層的原因。當然前提是確實有很多“權”滋生“利”的現象產生,所以讓人們產生了混淆,並對“特殊權力”產生了不信任。認為國家公職人員有“特殊權力”,似乎必定有什麼“特殊權益”,看似是一件個體事件,其實有群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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