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28起,抓獲48人,十堰公安嚴打非法捕撈!

2018年以來,十堰公安主動亮劍,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有力保護了十堰市水域環境和漁業資源,全市公安機關破獲非法捕撈犯罪案件28起、抓獲犯罪嫌疑人48人、累計查獲水產品2800餘斤、涉案價值共計4萬餘元!

破案28起,抓獲48人,十堰公安嚴打非法捕撈!

破案28起,抓獲48人,十堰公安嚴打非法捕撈!

破案28起,抓獲48人,十堰公安嚴打非法捕撈!

案件回放

1、2019年3月,竹山縣溢水鎮村民喻某、喻某波在轄區利用電捕魚器非法捕魚約4斤,後被水產部門現場查獲並移送竹山縣公安機關。據調查得知,今年2月初,喻某二人先後多次使用組裝捕魚器非法捕魚,目前,兩人已被刑事拘留。

2、2018年6月,丹江口庫區查獲4名非法捕魚嫌疑人。4名涉案人員均是在禁漁期內,使用“燈光網”等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被丹江口市漁政船檢港監督管理站執法人員當場抓獲,並將該案移交水上第一派出所依法處理。

3、2018年5月,段某和其妻子吳某駕駛自家漁船在漢江流域鄖西段夾河鎮大王溝渡口河道里進行電魚作業,被當場抓獲。目前,段某和吳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依法沒收電魚工具,並追繳漁獲物48.35千克。

4、2018年4月,市公安局張灣區分局黃龍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堵河桃樹咀水域有人正在非法電魚。民警抵達現場蹲守4個小時後,將幾人當場抓獲,查獲非法捕撈的小魚約35公斤和若干捕魚工具。目前,楊某強等4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罰金或六到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蜀黍普法

(一)刑法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關於水產資源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在水生動物苗種重點產區引水用水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苗種。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安機關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三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堰公安將對非法捕撈違法犯罪“零容忍”

堅決查處打擊

請大家遵守規定

以實際行動

守護我們共同的家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