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28起,抓获48人,十堰公安严打非法捕捞!

2018年以来,十堰公安主动亮剑,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有力保护了十堰市水域环境和渔业资源,全市公安机关破获非法捕捞犯罪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累计查获水产品2800余斤、涉案价值共计4万余元!

破案28起,抓获48人,十堰公安严打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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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28起,抓获48人,十堰公安严打非法捕捞!

案件回放

1、2019年3月,竹山县溢水镇村民喻某、喻某波在辖区利用电捕鱼器非法捕鱼约4斤,后被水产部门现场查获并移送竹山县公安机关。据调查得知,今年2月初,喻某二人先后多次使用组装捕鱼器非法捕鱼,目前,两人已被刑事拘留。

2、2018年6月,丹江口库区查获4名非法捕鱼嫌疑人。4名涉案人员均是在禁渔期内,使用“灯光网”等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被丹江口市渔政船检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将该案移交水上第一派出所依法处理。

3、2018年5月,段某和其妻子吴某驾驶自家渔船在汉江流域郧西段夹河镇大王沟渡口河道里进行电鱼作业,被当场抓获。目前,段某和吴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依法没收电鱼工具,并追缴渔获物48.35千克。

4、2018年4月,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黄龙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堵河桃树咀水域有人正在非法电鱼。民警抵达现场蹲守4个小时后,将几人当场抓获,查获非法捕捞的小鱼约35公斤和若干捕鱼工具。目前,杨某强等4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或六到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蜀黍普法

(一)刑法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关于水产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堰公安将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零容忍”

坚决查处打击

请大家遵守规定

以实际行动

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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