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 非法“圍標”被判7個月,串通招標罪瞭解一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注意:政府投資類項目,或者招投標的組織者中有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職人員,在串通投標過程中具有受賄等情況的,依照數罪併罰。

非法“圍標”被判7個月,串通招標罪瞭解一下

【案例】2011年1月24日,重慶長壽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就重慶市長壽區桃花新城北部新區汙水收集系統工程(古佛立交段汙水乾管)進行公開招標。同年2月,被告人張某某得到該招標信息後,為得到工程建設權,便授意被告人王某找幾家有資質投標的公司來幫助其投標。后王某找到重慶黃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同達建設有限公司、重慶民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萬州創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得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朝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市錦新建築有限公司參與競標,張某某也找到重慶長峽建設有限公司參與競標,張某某、王某並與9家公司約定無論哪家公司中標,該工程都由張某某建設。張某某並給予每家公司好處費3000元,並分別向王某提供的各公司代理人賬號上匯款保證金42萬元。期間,張某某分別製作了9家公司投標文件的商務標部分,工程報價按最高限價下浮5%-8%,以控制9家公司的平均工程報價,後張某某、王某等人攜帶製作的商務標前往各家公司封標。

2011年2月15日,張某某將9家公司的代理人安排在重慶市長壽區晏家一賓館住宿,次日又將各代理人送至長壽區建委就該工程進行投標,後重慶市萬州創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20828854.13元中標,張某某並向各代理人支付辛苦費500元。中標後,張某某又以130萬元將此工程建設權轉賣給韓某等人,並已獲款5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張某某、王某構成串通投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並處罰金,追繳犯罪所得50萬元。

非法“圍標”被判7個月,串通招標罪瞭解一下

【串通投標方式】法條規定了現實存在的兩種串通方式,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首先,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並不是有串通行為就必須得依照本罪處罰;其次,第二種串通方式往往伴隨著職務犯罪的發生,一般應該數罪併罰。

1.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

參加投標的經營者彼此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就投標報價互相通氣,以避免相互競爭,或協議輪流在類似項目中中標,共同損害招標者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者向招標者出示的願意付出的價格。標價一般來說應當以招標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為計算的基礎,並考慮中標率、投標企業的未來、競爭人數、競爭者投標條件等因素,在投標總額預算中加入適當百分比的利潤形成。

非法“圍標”被判7個月,串通招標罪瞭解一下

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

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是指招標者與特定投標者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不正當手段從事私下交易,使公開招標投標流於形式,共同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包括其他投標者)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行為主要表現為:

(1)招標者故意洩露標底。即招標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標人透露其標底的行為;

(2)招標者私下啟標洩露。即招標人在公開開標之前,私下開啟投標人標書,並通告給尚未報送標書的投標人;

(3)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即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標書作澄清事實時,故意做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人中標;

(4)招標實行差別對待。即招標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投標者實施差別對待;

(5)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即招標者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參加投標,並讓其中標;

(6)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

(7)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即投標人有意與招標人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後再給招標人以額外補償;

(8)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即招標者與某投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故意抬高標價,使標價高於通常價,而致其他投標者上當吃虧。高價定標後,招標者按約定給故意抬高標價的投標者一定的償金。

非法“圍標”被判7個月,串通招標罪瞭解一下

【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