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借貸“砍頭息”不得計入本金!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9日,被告羅某通過微貸(杭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貸公司”)的居間服務,以網絡點擊形式向出借人姚某等人借款59000元。被告羅某以網絡點擊形式於微貸網網站簽訂電子合同《借款協議書》及相關協議。該《借款協議書》約定借款期限為36個月(2017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年利率為11%,還款方式為每月13日等額還本息;若借款人逾期未還款,借款人除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還應承擔違約金(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為違約金,若逾期超過30天,則按照本金的8‰計算日違約金,如產生催收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且出借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要求借款人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借款人知曉並同意出借人將該債權由微貸網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被告羅某出具收條一份,確認收到59000元借款。微貸公司在通過“新浪支付”放款給被告羅某時扣除了相關費用,被告羅某實際僅收到借款55696元。出借人委託微貸公司將上述《借款協議書》的債權轉讓給原告千微公司。

借款後,被告羅某於2017年7月11日、2017年8月11日、2017年9月11日償還借款1638.89元,剩餘借款本息均未支付。

原告千微公司向雲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羅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4083.33元;違約金:54083.33元×24%×434天÷365天=15433元,並支付2018年11月2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標準計算的違約金。

雲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羅某通過微貸網借款的事實清楚,有借款協議書為證。本案原告千微公司依法受讓了相關債權,並通知了債務人,債權轉讓協議業已生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羅某向其償還借款本金,合法有據,但因微貸公司在放款時預先扣除了部分費用,被告羅某實際借得的本金為55696元,被告羅某已償還了4916.67元(1638.89元×3),本院僅支持原告請求被告羅某償還借款本金50779.33元(55696元-4916.67元)。

借款協議雖然約定,逾期還款要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為違約金,若逾期超過30天,則按照本金的8‰計算日違約金,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實為借貸雙方約定的逾期罰息,現原告自願調整為按年利率24%計算,在法律規定限度內,法院予以支持。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等規定,判決被告羅某償還原告千微公司借款本金50779.33元並支付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法官點評】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日益普及,網上借貸平臺呈現井噴式發展,據統計,p2p網貸平臺高峰期多達幾千家,由於網絡貸款有著方便快捷、手續簡單等優點,很受年輕人的青睞,相信不少市民朋友也有過網上的借貸經歷。網上借貸,有比較正規的貸款平臺,如微信的微粒貸、支付寶的借唄等,這些平臺的貸款利率一般都相對較低,在法律允許的利率限度內,但更多的貸款平臺的出借利率遠遠超過了法律支持的利率限度。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不少7天或14天短期網絡貸款(業內人士稱“714高炮”)的亂象,“714高炮”網貸年化利率多數高達1000%,有的甚至更高,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714高炮”網貸除了貸款利率畸高,出借方往往還會在出借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或費用(俗稱“砍頭息”),這種“砍頭息”往往在20%以上,甚至更高。本案中,羅某在網上借貸平臺微貸網申請的貸款期間為36個月,雖非“714高炮”網貸,但羅某在網上申請貸款59000元,實際得到的貸款為55696元,比收條載明的金額少了3304元,屬於預先扣掉利息和費用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規定,雖然借款協議書和收條均載明瞭借款本金是59000元,但本金應以實際出借金額55696元為準。

日常生活中的借貸活動,也會存在預先收取“砍頭息”的情況,這使得借款人實際得到的本金比借款合同或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要少,若存在這種情形,作為借款人應在還款時提出抗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出借人,出借款項尤其是大額借款時,應以轉賬形式交付,以保留足額交付借款的證據,避免一些不必要爭議的發生。



雲浮融媒中心

值班主任:趙軍鰻

值班總編:盧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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