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完錢網店拒發貨 標價“烏龍”算不算欺詐?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周揚 梁珺怡)明碼標價,是經營者向消費者公開標明價格或收費標準的一種方式。打開各色各樣的購物網站,商品價格通常都佔據著非常醒目的位置。然而,標價錯誤的“烏龍”事件時有發生。最近,廣州市民王先生在網購時就遇到這麼件煩心事。溝通無果後,王先生以價格欺詐為由將經營者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經營者行為不構成欺詐,但仍需賠償王先生800元。

買家:付款後商家拒絕發貨

王某訴稱,2018年8月16日,王某於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在京東平臺開設的店鋪“某發專賣店”以2788元購買一臺GQ-230製冰機。購買前,商家客服說下單次日就可以發貨。之後商家以各種理由,不加錢就拒絕發貨。8月19日,京東客服幫王某提交糾紛單,之後京東客服連續幾天給王某打電話說經查明,是商家價格錄入錯誤,不願意發貨,要求王某取消訂單並賠償王某500元。王某回覆不要賠償,只要製冰機。最後京東客服以商家不肯發貨為由結束糾紛單的處理。

王某認為,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已經對其構成欺詐,遂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貨款,並請求確認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成立,承擔三倍賠償責任8364元。

商家:員工失誤標價錯誤

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因當時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才誤將 4388 元的 GQ-230 製冰機按照 GQ-150 製冰機的價格 2788 元出售。王某下單後,公司才發現標價錯誤。當時公司客服也沒有了解清楚倉庫的庫存情況,就讓王某確認下單。後來瞭解庫存情況後,已經及時告知王某 GQ-230 這款製冰機沒有現貨,只有 GQ-150 有現貨,並告知王某可以申請退款,答應給王某作出補償。

該公司同意王某解除合同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且鑑於自身行為確實存在錯誤,為此願意賠償王某 500-800 元,但自始至終都沒有欺詐王某。

法院審議

1、不構成欺詐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於2018年8月1日才開始在京東平臺銷售商品,王某於2018年8月16日下單時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尚處於初運營階段,GQ-230製冰機實際銷售價格遠超2788元,且雙方確認王某系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首單客戶,在王某下單當晚即向王某表明標價錯誤,故對於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因疏忽大意標錯涉案商品價格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該行為屬於意思表示錯誤,並非故意告知王某虛假情況,不構成欺詐。

對於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商品無貨的事實,由於涉案商品目前仍在京東出售,未顯示“缺貨或者預訂中”的狀態,且王某所提交的證據證明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客服與王某通話時表示“貨,我們可以發給你”,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不予採納。

但是,法院認為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關於無貨的虛假陳述亦不構成欺詐。首先,王某在下單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以2788元購買GQ-230製冰機”,與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致,故王某並未因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虛假陳述陷於錯誤認知並作出意思表示。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欺詐行為處以三倍的懲罰性賠償,目的是對可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欺詐行為施以懲戒,讓欺詐者無利可圖。本案中,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作為經營者,履行合同賺取商品的利潤是其獲利的方式,拒絕發貨的行為只是為了利益不受損害,並非想因此獲取非法利益,故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戒的“欺詐”行為。綜上,法院認為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欺詐”。

2、商家仍要賠償

因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欺詐,故對於王某要求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支付三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雖然在締約過程中,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沒有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但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對涉案商品標價錯誤的行為並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違反了先合同義務中的誠信締約義務,損害了王某的信賴利益。雖然王某主張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需承擔三倍賠償責任未獲支持,但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確已構成締約過失,向王某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

本案中,對於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王某未舉證證明,但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表示願意向王某賠償500-800元,這屬於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認可。根據王某對涉案商品的下單價格與實際價格之間的差價,並結合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虛假陳述的不誠信行為以及雙方處理糾紛的整個過程,法院認為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向王某賠償800元為宜。於是判決解除王某與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網絡購物合同,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返還王某貨款2788元並賠償經濟損失8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