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獲刑後的他再被公訴

4月8日,據最高檢消息,日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銷售分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朱明玉(副廳級)涉嫌受賄(漏罪)一案

,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朱明玉出生於1960年2月,遼寧省蓋縣人,大學文化。

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明玉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銷售分公司副總經理、黨委書記、總經理,青海銷售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政事兒”注意到,這是朱明玉第二次被提起公訴。

上一次是2016年10月,朱明玉涉嫌受賄、貪汙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當時,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明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朱明玉侵吞公共財務,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年6月,朱明玉因犯受賄罪、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漏罪,獲刑後的他再被公訴



此番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再次以涉嫌受賄犯罪,對朱明玉提起公訴。最高檢在通報中特別註明:涉嫌受賄(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根據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接受“政事兒”(微信ID:xjbzse)採訪時表示,簡而言之,漏罪即為判決後,司法機關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以受賄罪為例,法院已對某犯罪分子的受賄行為作出了判決。但是,判決生效後,司法機關又發現了新的受賄事實

,比如發現了新的受賄起數,判決時認定了3起,實際上5起;新的受賄金額,判決時認定1號行賄人行賄10萬元,可是後來發現1號行賄人行賄了20萬元等等,這些新發現的受賄事實都屬於“漏罪”。

具體到朱明玉案,2017年判決時,法院認定了9起犯罪事實,朱明玉收受了武漢市天鳴服飾有限公司總經理金某平、吉首市金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某東、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項目經理周某明等人的“感謝費”。金某平曾每年送朱明玉金某平“過年費”3萬元;李某東曾以每字5萬元的價格,花100萬元為朱明玉付款購買字畫;周某明也曾為朱明玉買古玩,曾以8.8萬元買下了朱明玉看中的一塊硅化木。此外,母校校慶,朱明玉還讓人代為“捐款”10萬元。

法院最終認定,朱明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服裝採購、加油站開發建設與收購、汽車租賃、建築工程發包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40.4228萬元。

此番檢方再度提出,朱明玉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也就是說,在上述9起受賄事實之外,又發現了新的受賄行為。

“政事兒News”(微信ID:zsenews)撰稿/王姝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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