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也能“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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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在網絡購物中,商家對於銷售的商品做虛假宣傳,足以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構成欺詐。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退貨退款並給予三倍於原價的賠償。互聯網交易平臺如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可以免責,否則應當與商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概要


李某在某網絡交易平臺上購買電動摺疊自行車一輛,其購物時網頁上對該商品的描述為“電動車鋰電池迷你摺疊減震式小電動自行車代步親子電瓶車代駕單車”。李某通過該網絡交易平臺下單並支付貨款4999元。商家通過快遞方式向李某發送了貨物。

李某收到貨物後,在騎行過程中發現該自行車並沒有商家在網絡交易平臺上所宣傳的“減震”功能,其檢驗後發現,該自行車根本沒有起到減震作用的相關配件,例如車輛的前叉、後叉和座椅等部位均沒有彈簧或液壓等裝置。隨後,李某與商家及該網絡交易平臺多次交涉未果,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退還4999元貨款並按原價三倍賠償14 997元,要求該網絡交易平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李某通過某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電動摺疊自行車,商家在其商品描述中有“減震式”的描述,但該款自行車在相關部位並無彈簧或液壓等通常認識中能夠起到減震作用的裝置。即便如商家在庭審中所辯稱的該款自行車的結構及車胎、車座為特殊設計,能夠起到減震作用,但此種設計僅系增加騎行過程中的舒適度,並非一般意義上的減震功能。

此外,商家在李某投訴之後,即自行修改網頁中的商品描述,刪除了“減震式”的字樣,系對其存在虛假宣傳的自認。商家對涉案自行車有關減震功能的宣傳,足以誤導消費者,使其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據此,商家的行為構成對李某的欺詐。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李某要求退貨即包含了撤銷合同的意思,且其行使撤銷權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限內,故法院判定撤銷李某與商家簽訂的關於購買電動摺疊自行車的買賣合同。

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據此,李某要求商家退還貨款的主張,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李某要求商家三倍賠償的主張,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法院亦予以支持。

李某要求該網絡交易平臺對上述商家侵犯其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某自行車專營店”由商家負責經營,該店鋪宣傳頁面及店內各商品展示頁面的內容均由商家上傳、維護,店內商品由商家銷售並提供售後服務。該網絡交易平臺僅提供網絡平臺服務,審查了商家的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等材料,採取了必要措施,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不具有“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訴訟中該網絡交易平臺亦向李某提供了商家的身份信息,配合李某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故李某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各類網絡交易平臺應運而生,網絡購物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費方式,人們在享受網絡購物便利的同時,也難以避免各類糾紛的發生,對此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及時檢驗商品是否合格。網絡購物方式是通過銷售者對商品的介紹、宣傳瞭解商品,這種購物方式區別於傳統的購物方式,是先付款再收到商品,所以消費者在收到實物之前無法判斷其購買的商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與商品描述一致。

因此,消費者在收到貨物之後,應當及時檢驗,如發現質量問題或者與商品描述不一致,應當積極同銷售者溝通,如協商不成,可以申請網絡交易平臺介入調查,如仍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受到欺詐可主張三倍賠償。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如商家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退款退貨之外,還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賠償。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發生商家欺詐的情形,應當及時保存證據,例如對於網頁上的虛假宣傳應當及時截圖,保留下單和付款記錄,避免商傢俬自修改商品描述,造成取證不能。

第三,謹慎選擇網絡交易平臺。消費者在選擇網絡購物平臺時應選擇正規、經過審核備案的網絡交易平臺,在出現糾紛時能夠及時通過平臺獲取商家的身份信息,亦可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中斡旋協商。

在網絡購物過程中,網絡交易平臺對於保障交易安全承擔著重要的責任,應對商家的資質及商品合格證件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若明知或者應知商家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應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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