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爆重庆二中院原副院长制止入室盗窃被害,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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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已经得到确认。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犯罪嫌疑人邱某因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萌生盗窃念头,案发当日窜至果塘路一小区,翻窗进入受害人谭某(男,56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家中,在厨房拿上菜刀后继续进入卧室行窃,被潭某发现。谭与歹徒奋力搏斗,歹徒持菜刀将谭砍伤致死后逃离现场。

上面就是整个案件的经过。根据通报的情节来看,犯罪嫌疑人邱某的行为不应以盗窃定论,而是属于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邱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同时根据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等待邱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当然,我们不知道具体的搏斗过程。但是,这样的惨剧应当足够让我确认一个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作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为了盗窃,为了钱财,也可能实施其他暴力行为,这我们根本无法去窥探其内心意图或观念,所以对于入室的行为,建议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也不用怕防卫过当而造成自己遭受损害,发生惨剧。


叶律师


又是一例惨痛的教训!

为这位原法院院长的遇害扼腕叹息!

令人欣慰的是嫌犯已刑拘,其供述初步证实了该案的真实性。

由此,不得不让人再次重复一个沉重的话题:在突遇此类犯罪时,面对极有可能狗急跳墙、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是奋力制止、勇敢搏斗,还是斗智斗勇、既阻止犯罪又确保自身安全?

1、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而生命对社会的贡献是无限的。

任何时候都应当把自己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倍加珍惜和保全,除非遇到国家集体财产面临重大而无法弥补的损失、公众群体或他人生命受到不可挽回的威协时,挺身而出、在所不辞。本案受害人作为一名老法律工作者,应当深谙此道,却为了个人财产而失手于一旦。我们敬佩他的勇敢,但更多的是惋惜他的生命,相较之下实在不值!

2、犯罪分子是逃脱不掉的,尤其在科技手段越来越发达的当今社会。

古人曾教过人们,面对入室盗窃(特别是夜间)行为,最好的办法是有效地提醒、阻退、制止,又不暴露自己,达到保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此情此景,往往体现出当事人的沉着冷静如否和智慧判断的正误,瞬间行为决定了冰火两重天。本案中即使受害人不动声色(消极的推测),默认盗窃行为得手,犯罪分子也摆脱不了被抓和法律的制裁,仅是遍布的监控就已经把他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这一案例以血的教训,再次给人们敲了警钟、上了一课!



鹰眼看教育


判了这么多的案子,难道不知道怎么对付入室盗劫犯?早就跟你说过事情是发展变化的,普通入室盗劫可能最终演变成谋财害命。平常判案的时候不是经常说小偷只是偷东西罪不致死么?他罪致不致死法律说了算,你能不能活小偷说了算。对于防范防卫这件事,几千年前的老祖宗早就告诫过我们了:“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矣。无恃其不攻,恃吾有不可攻”。院长,你做到了吗?跟小偷讲道理,只能说服了你自己。跟小偷讲法律,那是在法庭上。你的小命捏在他手里,想办法保命才最重要的,这个时候是不能讲用什么方法或者计算防卫过不过度的。“消灭敌人,保存自己”,仍然是至理明言。面对小偷,就如同面对狼虫虎豹,能不能保命,光会讲道理是没用的,得看它们想不想害你,而它们想不想害你,起决定因素的的是当时害你有多大把握。如果有危险冒风险,它们是不会干的。你只会讲道理,那就没有危险,也不冒风险,那你就死定了。所有的法官都清记住:现实中的盗窃现场,并不象法庭审案那样,盗窃就只犯盗窃,不犯别的罪。事情足发展变化的:入室盗窃可以发展演变为抢劫杀人、强奸杀人。所以,针对入室的犯罪行为,以后千万不要出现“防卫过当”这个词,防卫过不过当是在于当时小偷的侵害能力而不是防卫的结果。比如说一般入室盗窃案,最后小偷只偷了东西走人了,没有杀人、强奸,那就是盗窃案。假如小偷还在现场,杀不杀人、强不强奸全在于小偷一念之间,那么这个时候说小偷入室盗窃罪不致死,就下结论太早。所以,对于一般入室盗窃或者抢劫时死在或者重伤在盗窃现场的小偷,不适用“防卫过当”。


我的天使176


现在这小偷做的有点太过分了。偷东西,你别伤人呀。伤人你别要人性命呀。 感觉现在的小偷胆子越来越大了。面对喝止他的人有持无恐。因为小偷知道对方不敢伤他。伤了小偷会吃官司的。小偷偷东西,一般身上都有刀子,被人发现后,很可能会狗急跳墙,用刀来伤人。现在人们应该反思了,是不是平时人们都对小偷太仁慈了。正当防卫条款过分的 苛责,让公民很难做出有效的防御,这样就会给加害人以可乘之机,堂而皇之的为所欲为。


手机用户未来的好时光


偷窃中持刀杀人应以抢劫罪判处,如上海徐汇法院2015年3月18日吴文清案庭审笔录造假!为掩盖其犯罪事实3月31日非法调取吴文清档案,勾结卫计委利用医疗资源杀害刘连生多次下毒残害吴文清妄图灭口!庭审笔录造假到杀人下毒民事案件已转成刑事案件!只要调出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法院造假杀人下毒必将受到党纪国法严惩!

上海乳山二村吴文清原住靖远街25号微博小金鱼实名控告,生愿异地活检若被害愿异地解剖!


小金魚344


对于故意犯罪行为人,为自保,对阻止犯罪或者发现他犯罪行为进行时的人员进行杀害很常见。

对犯罪行为人,单人无能力阻止犯罪行为时首先应该考虑自己如何脱身,然后才是如何打击犯罪行为人。

犯罪行为人犯罪时没有手软终止犯罪行为时,所以打击犯罪行为人时同样不应该手软,只要警方发现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行为经警告不终止犯罪行为反抗时应该立即击毙。


陨石143676075


法官大人早就说过,小偷是受法律保护的,偷就偷呗你干嘛制止?制止的时候小偷出现了意外你是要负责任的,你死了小偷跑了,你少去了很多麻烦,要是小偷死了你在这里,那法官会判你杀人的,现在担心的是小偷如果在逃跑时有没有出现车祸,如果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法官还会要你来担责任的,你死了,却省去了阻止小偷行窃的无尽麻烦。


仰天长啸1968


媒体不是经常在帮小偷吗??不能打,不能追!跌倒了要赔!某地公安追小偷,小偷跳水里淹死了,要赔!现在把小偷惯成匪了!这下满意了吧?


眼花不缭乱


院长都被杀了所以法律正当与不正当防卫或正当过当没有法律依据也说不清道不明,小偷偷东西你不自卫吗!现在院长死了小偷跑了但小偷是被处极刑,所以法律对小偷不能太放怂了,院长你的法律不如小偷的刀这也是沉痛的教训。


用户9380707933444


应该没这么简单,报道好象隐瞒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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