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未经应许闯入家中实施暴力,主人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闯入者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厚德载物0315


这种情况要是在美国,别说施暴即便是擅自闯入,主人都能一喷子送你上西天。但在我神州华夏,出于环境的不同以及立法的出发点,即便是有人擅闯到你家里,你也不能刀枪相见。除非闯入者施暴且已经危害到你或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你才能以正当防卫为理由,对其进行制止和反暴力应对。既然有人未经允许闯入你家,而且还向家人和你施暴,那么处于正当防卫,你完全可以砍死他不负法律责任,但是这一切都是在经过调查取证和法律认定以后,在此之前你有可能设想防卫过当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也说不准。


《刑法》对那些未经允许擅自闯入民宅的行为事实已经入刑,并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虽然量刑较轻但却使房屋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之所以将题主的问题一分为二的结识,为的就是能减轻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死者未经允许闯入,就已经触犯了刑罚,并且可以入狱获刑。

擅闯民宅且实施暴力侵害,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主人暴力制止属于正常现象,由此发生的后果应该不负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就算了,还对住宅内的人员进行暴力侵害。如果说之前的非法侵入的罪行较轻,那么暴力侵害已经上升到一个很严重的地步了。如果主人继续任由事态发展,很难保证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到威胁,因此果断出手抄起菜刀砍之,最终以暴制暴的制止了更大的损失。怎料刀法太过娴熟,歹人在手起刀落之间一命呜呼了。其实这样看来确实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房主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这种行为也被判刑追究,我想会引来不小的民怨。但法律自有公平公正直说,且细细听来

我想如果这种行为也被法律追究判刑,也会引来不小的民怨抱怨。但法律自古以来就是公平公正的,经过公安调查取证和补充侦查,检察院的复审之后,相信法律能够分清主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又或是“过失致死”。毕竟情理与道德不能凌驾与法律之上,所以耐心等待才是正确的态度,相信法律能还所有人一个公平和公正。


栋哥曰


有人未经允许闯入家中实施暴力,主人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闯入者。如果按照我们老百姓关于对与错的正常理解,这种情况主人肯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实际中,警察可能会去分析现场的具体情况来斟酌确定。

比如最近被广大老百姓热议的河北涞源反杀案,便是极具代表性的一个案例。原本属于受害者的王晓一家人,在被入室凶徒王磊持刀暴力伤害的过程中,王家人在实施自卫反击的过程中用菜刀将行凶者王磊不慎杀死。当地公安局经过案情分析,认定王晓一家人涉嫌故意杀人。除王晓被取保候审外,其父母被刑事拘留。

在此类案件中,其实还是涉及到一个关键的行为——正当防卫。在多数人看来,当主人被擅自闯入家中的罪犯实施暴力侵害时,主人实施的任何自我保护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即便将行凶者反杀,也是正当防卫应该允许的范畴。

而在这种案件的实际甄别中,却与老百姓的认知存在误差。就拿河北涞源的这起反杀案来说,公安局之所以认为王晓一家人涉嫌故意杀人,理由是:因为行凶者王磊受伤倒地后,王晓的母亲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联想多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让人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

其实,这起案件与当初的“昆哥反杀案”没什么太大的区别,均是受害者在未知行凶者是否仍具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将行凶者反杀。那起反杀案中的受害者的反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河北涞源的这起案件也应该是相同的结果,因为两起案件中,两个原本的受害者所表现出的防卫行为本质上没什么区别。

擅自闯入他人家中的行凶者固然有生命权,但是,当行凶者侵害、危急到他人的生命权时,应该优先维护被侵害方的生命权,而不应该将行凶者的生命权凌驾于被侵害者生命权之上,。因为行凶者首先是一个罪犯,罪犯的权益应该低于正常人的权益,即便是罪犯的生命,也应该处在退而求其次的位置。这是惩恶扬善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所以,主人将未经允许闯入家中实施暴力的罪犯拿菜刀砍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大家认为主人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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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如果是我遇到这种情况,坚决自卫,不惜致死对方,因为:

一,我没有能力来判定施暴者是否失去致害能力;

二,我没有时间来判定;

三,面对家人的安危,即使理智超人,自控性极强,可万一判定失误,将万劫不复;

四,对于暴力犯罪,本就应该坚决打击,即使防卫过当,牺牲我一人,防止祸害,何乐而不为?

况且,入室暴力犯罪?这个是蓄意的侵入他人私人空间的暴力行为,哪来的防卫过当呢?法律是惩戒犯罪,保护弱者的,如果这都防卫过当,说明刑法已经违背了法律精神和立法初衷,应该修改!


Action黄志新


如果有人未经允许闯入家中实施暴力,主人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闯入者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我个人认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就像当年小日本都打到我们家里了,我们奋起反抗杀死小日本,难道还要对此负责吗?



无独有偶,近期,河北涞源就发生了这么一起相似的案件,只不过目前杀人者被羁押在看守所,正在等待进一步的裁决。

21岁的小雨是河北人,与黑龙江人王磊同在一家饭店打工,王磊喜欢小雨,但小雨却对王磊没有感觉,为了摆脱王磊的纠缠,小雨回到了老家,不成想王磊追到小雨老家继续纠缠。期间小雨家人多次报警,但都因为对方只是纠缠,派出所也进行多次调解,但并没有实际效果。

在一个晚上,王磊带着刀具甩棍翻墙到小雨家,小雨父母包括小雨为了自保,与王磊展开搏斗,最终王磊死亡,事发后小雨一家子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小雨取保候审,律师希望撤销对小雨父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到截止目前法院并没有采纳。法院认为在王磊倒地后小雨母亲继续砍杀王磊,不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我个人认为,小雨一家人完全就是正当防卫,都被人拿着武器欺负到家了,如果这时候不反抗那啥时候反抗?就算对方倒地,谁又能保证下一秒对方不会站起来继续伤害小雨一家人?何况当时情况小雨母亲哪有清醒的理智去区分什么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当时脑子里想的就是不能让对方起来在伤害家人是唯一的念头。

在这里也希望当地法院能参考昆山龙哥反杀案的例子,给小雨一家人正当防卫的行为给予肯定。


诗词公寓


对于题目所说的这种情形,还是要视情况而定的,确实没有标准的唯一答案。

关于这个问题,当下正好有个新闻与此非常契合。26岁的黑龙江男子王磊,看上了21岁的大二女生王晓,要求与王晓谈恋爱,王晓以性格不和婉拒了。但是王磊不依不饶,不仅到王晓的学校闹,还三番五次到王晓老家闹,多次威胁“我绝不放过你家”。

一天雨夜,王磊带着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晓家中,捅了王晓的父亲,又捅伤了王晓本人,王晓与父母一起极力反抗,最终王晓的母亲砍死了王磊。目前,王晓一家三口被以故意杀人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王晓被取保候审,其父母被逮捕。

对于本案,笔者倾向于他们一家三口是正当防卫。首先,王磊深夜带刀进入王家,动机就非常邪恶,对于自己的追求对象,他不仅是得不到就毁了她,而且还想剥夺其父亲的生命。在那种情形下,他们不杀他,就要被他杀。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肯定得保护守法者的生命权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王磊倒地后是否失去了反抗能力?就像我所说,王磊本人很狡诈,又受过特种训练,雨夜,又是黑灯瞎火的,不排除他故意示弱,伺机进行反扑,所以就跟昆山反杀案一样,只能确保他不再为非作恶,王晓一家三口才能安心。

虽然,王晓母亲争取取保候审没有成功,但是我相信到了法院层面,最终会有一个合理的说法的。


打虎拍蝇


理论上,主人要不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之前分析了裁判文书网以正当防卫为由作为抗辩的刑事判决书,仅仅只有4份被法院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能超过不法侵害的限度等条件。从理论上分析,题目的这种情况是闯入家中实施暴力,那就得对于整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去分析论证是否能够采取无限防卫权,否则面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指控。

所以说,正当防卫从立法到实践认定的落差极大,是因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极为苛刻。直到今天,该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仍然是一个难题。检察院最后得出一个结论,认为正当防卫还是得靠跑!

所以,跑和报警才是最佳选择!


叶律师


这让我想起美国的停车场枪击案。残疾人只是被对方推倒而已,却立即掏枪将对方杀死。事后残疾人无责任。这要在中国大概就是故意杀人吧?法律是用来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可是当有人对公民实施人身侵害的时候,公民必须先受伤。然后根据自己受到的伤害程度来斟酌应该给对方怎样的还击。还得录制视频或找人作证。对方都非法闯入了!我们还得必须等他先动手。如果他先手直接灭门呢?那反而好说了!明天的报纸又多了一则新闻。某地发生灭门惨案。手段极其残忍。案犯在逃,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我相信正义一定会到来。案犯最后死刑!可是你这一家人的命冤不冤?


情感路路通


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已经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说了算的。而是权说了算,是钱说了算。普通人的正当防卫早已是奢望侈谈。

这不是我危言耸听,也不是无理取闹。在我的头条文章、悟空问答里多次写过“正当防卫”的解析文章,也为陕西“李雷被反杀案”、“王雷闯宅被反杀案”等做过解析和辩护,可惜,没有用。即使“李雷被反杀案”的真正受害人王浪,在直播法庭上说出“

我就站着不动,让他打”的千古无奈,也改变不了“铁血”法官的坚决。

《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题主的问题很明确,死者私闯民宅,实施暴力,是显而易见的犯罪分子,主人被迫持刀砍死犯罪分子,是显而易见的“正当防卫”,无罪。

然而,现阶段的法官会很奇葩,他们是从死者那一方面考虑问题,而不是受害人一方;他们总是偏袒犯罪分子,而不是保护受害人。

很明确,你无罪,但很可能被判刑,因为你违不违法和判刑已经没有关系了,钱不上万,想判就判。


安若凡


如果有人带凶器未经许可闯入他人家中,那这家人可以将闯入者以暴力制服,暴力制服可包含:致伤、致死等等手段,而在自己家中,家人安全受威胁时,使用这些手段行为,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因为:

1、自己的家(住宅),乃是自己一家人的″安身立命之所″,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犯,任何人进入,征得家人同意方可进入,执法者如需进入,需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和相应文件。

2、他人携带"凶器″强行进入自己家中,并有伤害家人的"倾向和行为″时,家人可以以暴力行为,并使用器、物对闯入行凶者,进行制服,尺度以让行凶者"完全″喪失行凶能力,其中包含让行凶者失去虽然巳经倒地,但仍有挣扎起来扎你一刀的能力,凶器是伤人、夺命之器,只要携凶器闯入,就可视为有行凶倾向。

3、行凶者行凶有很强的突然袭击性,被袭击者反应时间很短或根本来不及反应,也不可能有预案或理智的后果考虑,反应的只是本能,这时的本能就是在被袭击时,为保护孩子、家人和自己不被伤害全力反击,因而反击时下手轻、重应被理解,至行凶者死亡,也应被理解,行凶者实施行凶时是有策划的,至少是有时间考虑,不存在失去理智,不应为行凶者找失去理智精神类托词,即然行凶,就是蓄意伤害他人。

从法律、道理、人之常情、地点等等来说,携带凶器,非法闯入他人家中(住宅)行凶,被自卫者致死,自卫者就是"正当防卫″,当然生命可贵,本人不鼓励剥夺他人生命,但情急之下,度不可能被准确掌握;前段时间发生的王磊纠缠王晓案,王晓家致王磊死亡,如果案情如文章所叙,王晓家就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这个案件从开始,王晓家就已报警,如果警方处置得力,王磊至少不会失去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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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多想,要把听取当庭辩论的机会留给自己。

普通老百姓,在生死关头,首先是没有专家们所谓的泡上一壶茶冷静的分析瞬间情况的判断能力。

其次,入侵者身怀利器必有杀人之心,容不得你以德报怨,送上你的膝盖。只有拼命才能有机会保命。这是本能反应。

至于有机会把对方砍翻在地,就像某些专家说的,对方已经失去了伤害能力,再去砍他就是防卫过当了…云云,玛德,一番你死我活之后,脑子都是懵的,谁知道那混蛋是不是诈死,或者什么阴谋诡计伺机放出大招?电影上都有这个情节:你虐他躺地上,你还哈哈大笑讽刺挖苦长篇对白之际,对方暗施冷箭,反败为胜。………所以,痛打落水狗是明智之举。

再者,流氓就是流氓,今天你放他一马,明天养好了伤,他就会再次来报复。普通老百姓啊,生之艰辛,哪有空防盗防贼?报个110都是来收尸的,你以后活在惊恐之中,如堕地狱。

所以,宁肯过当,入狱几年,以绝后患。绝不沽名学霸王,必须除恶务尽,不留遗憾。

至于你们那些个专家学者怎么说,事没发生在你身上,不关痛痒的说话谁都会,闲得蛋疼你们就扯去吧。反正,换老子,必须打出个机会,盘死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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