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親親相隱」

淺議「親親相隱」

注:這是一位在香港求學的網友的日常作業。


淺議「親親相隱」

CHI 7060

中國文化專題:文化學習與教學

學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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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親親相隱」

一、「親親相隱」的內涵

「親親相隱」之說,一般認為最早來自《論語.子路篇》中孔子與葉公的一段對話。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葉公和孔子對於「直」有不同的理解。葉公認為,父親「攘」羊,兒子揭發,是「直」的行為;而孔子則認為,父親「攘」羊,兒子瞞而不報,反之亦然,「直」存在於這種互為隱瞞的行為當中。朱熹曾試圖從父親的動機方面做出解釋,他把「攘」解釋為「有因而盜」。也就是說,父親並非慣犯,他之所以「攘」羊,背後有合理的原因做支撐。朱熹對「攘」字的解釋又見於《孟子.滕文公下》中「日攘一雞」的故事中。在這裡,朱熹的解釋更為具體:「攘,物自來而取之。」如是,則前者「其父攘羊」也大概是有羊誤入其家,其父獲之而不願歸還。這樣一看,父子相隱的行為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在那個時代,「拾金而昧」似乎還不至於成為非揭發不可的惡劣的行為。可是《孟子》中的「攘雞」者難道是每天都能拾獲鄰居走失的雞嗎?這似乎不合常理。因而,「攘」也不是什麼「物自來而取之」,更不是「有因而盜」,「攘」就是「盜」。朱熹的兩番闡釋,不免有些「為尊者諱」的意味。

偷羊的行為本身已是錯事了,父子相隱又如何為「直」呢?朱熹說:「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在朱熹看來,親情先於其他所有的關係而存在,是天然而生而不言自喻的,因此也是最為淳樸真摯的。在儒家的思想體系中,這種天然的親情關係所形成的結構叫做人倫,而處理人倫關係的正確方法就是倫理。倫理是儒家思想的基礎,在處理社會關係的時候,應以不破壞倫理為底限。「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就是破壞了這種父子親情的繫聯,因而不被孔子所認可。孟子曰:「父子之間不責善。責善則離,離則不祥莫大焉。」父子之間,應以善為勸導,但不能強意責成。「責」帶有嚴厲批評的意思,子以善責父,非獨儒家文化圈,恐怕在世界範圍內,也沒有多少父親會誠意接受;而父以善責子,恐會催生逆反的心態,這些都不利於維護融洽的家庭關係。關於葉公所論,亦有論者認為「一對父子相互告發,他們之間早就有了問題,是一對問題父子」。此則是以倫理親情為前提,認為親情破壞在先,父子反目,才會有「而子證之」的行為發生。

同樣的事例孟子亦有所論及: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舜父殺人,舜作為天子應如何處置?孟子給出解決的辦法是,不因「為親者諱」而命令皋陶毀棄律法,自己則放棄天子的地位,揹著父親逃到海邊。「親親相隱」從孔子到孟子,所舉的都是子為父隱的例子,然而審慎察之,其內涵其實已經發生了一個巨大的變化。從所隱之事來看,孔子所舉是偷羊之事,孟子所舉是殺人之事,程度上有很大差別。在孔子的事例中,父親犯了小錯,兒子並不指證,是因為害怕破壞了父子之間的倫理關係。但孔子並沒有申明父子之間的相隱是無限度的。根據《左傳.昭公十四年》的記載,叔向的弟弟叔魚枉法亂國,叔向直斥其「施生戮死可也」,孔子評價道:「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惡,不為末減。」叔魚為惡過甚,孔子讚揚叔向「不隱於親」,並且這裡再次提及「直」的概念。由此可見,孔子並未執拗於「親親相隱」之則,而有「度」的考量。小錯可以既往不咎,以維護父子、家族的親情關係。但若是犯了大惡,流毒甚廣,就不能再著眼於一家之和諧,不能再為親情而犧牲法律。因為家族、家庭的融洽是為了保證天下的長治久安,後者才是最終的目的。為了保護家庭關係的融洽,而危害到社稷,則已經是本末倒置。而到了孟子那裡,父子親情顯然已經超越一切準則,舜為了維護血親關係,可以離開天子之位,放棄天下之治。「親親相隱」已經上升為人際關係的最高準則,從有限度的隱轉變為無限度的隱。

從隱的方式來看,孔子之隱是被動的,孟子之隱是主動的。孔子所反對的,不過是兒子為「攘羊」一事指證父親,他所主張的「隱」,應該是兒子不主動站出來指證父親。父子親情是否天然生成,姑且不論,單就親人之間長久形成的親近關係而言,讓兒子指證父親,顯然會對家庭關係造成傷害。但是,不舉證不等於包庇,更不等於作偽證。孔子對「直」的定義並不包括包庇與作偽。他稱讚史魚說:「直哉史魚!邦有道,如矢;邦無道,如矢。」以孔子所論之「直」而看,父子相隱而「直在其中」的「直」,絕非包庇罪惡。然而孟子的選擇正是包庇。他也承認,舜不應該禁止皋陶履行抓捕罪犯的職責,但為了維護親情關係,抑或說,為了維護絕對的「親親相隱」,他讓舜「竊負而逃」。從表面上看,舜既沒有阻止皋陶行使職責,維護了法律,又沒有令父親陷入不堪的境地,維護了倫理;但實際上,舜「竊負而逃」的行為本身就阻止了皋陶行使法律職責,已然令倫理淩駕於法理之上。並且,孟子給出的方案也未免理想化和簡單化。假使舜與父親外逃之時,被執法的皋陶抓住,舜是否可以打昏(甚至殺死)皋陶好讓父親逃跑?這是孟子無法回答的。若以「誅心之論」而言,舜帶著父親逃跑已然表現了他的動機,如被皋陶抓住,是否應該放棄抵抗,以從律法?

綜上所述,孔子最初提出的「親親相隱」只是一條用來處理家庭關係的有限度的原則,孟子雖然大體上繼承孔子的思想,但已經將「親親相隱」變成了一條處理社會關係的無限度的原則。孔子之所論及,其涉及的是普遍意義上親情關係的處理,並未考慮到如孟子所言極端情況下的處理。而後世在探討「親親相隱」的時候,其實多從孟子。

二、「親親相隱」的應用

1、「春秋折獄」中的「親親相隱」

和「親親相隱」一樣,「春秋折獄」也是中國古代思想中的經典議題。前者為儒家至聖先師孔子所倡議,後者是漢儒董仲舒依據春秋等經典中所謂「大義」來判案的方法。下為「春秋折獄」之一例: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沽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雲:『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坐。」

甲乙雖然是養父子關係,但董仲舒援引詩經中「螟蛉有子,蜾蠃負之」之句,斷其為名無實存之父子,雖為收養,實與親生父子無異。甲雖然藏匿罪犯,但所藏之人是自己的兒子,以「親親相隱」之義斷之,則甲無咎,不當判罰。此謂「春秋折獄」,又叫「春秋決獄」、「引經斷獄」、「經義折獄」等。「親親相隱」之內涵已見前述,董仲舒這裡斷案所憑顯然是孟子無限度的「隱」。不過,這個案例自有其特殊之處,因為甲與乙的關係為養父子,並無血親關聯,而儒家的倫理系統則是以血親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養父子之間這種非血親的關係,如何才能納入以血親為基礎的倫理系統?答案是「義」。這個案例中沒有提到父子之義,但是在另一個案例「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後長大,而丙所成育」中,董仲舒認為甲和乙「於義已絕」,也就是說,甲乙二人只有血親關係和名義上的父子關係,而無實際上的父子關係。這兩個案例中,關於父子關係名與實的權衡,董仲舒都明顯地傾向於實,也就是父子之義。回到第一個案例中,甲乙之間因為有了這種父子之義,因而也符合血親倫理,可以依之決案。

上述兩案,前者甲養育了棄兒乙,兩人因而得有父子之義;後者甲則棄養了乙,兩人因而斷絕了父子之義。看來是否有實質上的父子之義,父親是否養育兒子是關鍵,通過實可以化成名。但是,孔子又倡議「入孝出悌」、「泛愛親仁」,強調有等差的愛。人的愛要從父母兄弟姐妹開始,以家人為中心,波及周圍。血親關係是與生俱來的,仁愛孝悌則伴隨著血親關係出現。如此而言,仁愛孝悌之義(實)又要附著於血親關係之名上。這與養父子關係的由實化名是否矛盾呢?筆者認為是沒有矛盾的。血親之名與親親之義並非決定與被決定的關係。有血親之名並不一定需要有親親之義,反之亦然。血親之名與親親之義的結合只是孔子提出的較為恰當的處理關係的方式,其根本目的並非單純是為了家庭的融洽,而是通過家庭關係的穩定,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養父子之間雖無血親關係,但同樣構成穩定的社會關係,與理想的家庭關係相一致,因此與儒家所強調的有等差的愛並無衝突。

2、「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

從字面上來看,「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似乎是相互矛盾的一對概念,一個順情,一個從法;一個容隱,一個揭露;一個溫情脈脈,一個鐵面無情。實際上,「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並不是對立的兩個概念。試看以下兩例:

甲、石碏是衛國的執政大臣,州籲與石碏之子石厚密謀殺死衛桓公,當上國君。州籲暴戾恣睢,窮兵黷武,石碏設計把州籲與石厚一同殺死。君子稱石碏「大義滅親」。

乙、墨家鉅子腹䵍住在秦國,他的獨子殺了人,秦惠公因腹䵍年事已高,欲以赦免,被腹䵍拒絕,按照墨家之法殺死獨子,被稱作「忍所私以行大義」。

這兩例有著許多相同的內容。首先,滅親者都是父親,被滅者都是兒子,或者說是血親中上位者「滅」了下位者;第二,被滅者都有罪在身;第三,滅親者同時又處於執法者的地位,石碏是衛國的執政大臣,腹䵍則是墨家鉅子,也就是領袖人物,也是墨家法規的執行者。明確了這幾點,再來觀察「大義滅親」,我們可以發現,滅親者具有兩重身份:一是執法者,一是親。所謂大義滅親,是因為於執法者並不為自己作為親屬的另一重身份所限囿;而大義的產生,往往也是因為所滅為大惡。

「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應該各有其所適用的範圍,其實並不矛盾。當親人犯了小錯,可以用「親親相隱」的原則加以容隱;但當親人犯下危害社會的大惡,就應該用「大義滅親」的原則。就孔孟兩人的「親親相隱」而言,筆者更為認同孔子,因為孟子混淆了「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之間容隱的界限,使得「親親」之義無限度地破壞了「大義」之義,在這種情況下,「大義滅親」也就無從談起。再來比較一下「竊負而逃」的舜和「忍所私以行大義」的腹䵍,我們可以發現相似之處。在舜的事例中,雖然執法者是皋陶,但舜作為天子,實際上擁有更高的權利。不同的是,舜在親屬關係中是瞽瞍的兒子,而腹䵍在親屬關係則是作為父親出現。父親大義殺子往往為人稱道,但是我們鮮少聽到兒子大義殺父的案例。孟子的悖論或許也正在此,他想要強調血親關係的重要性,又似乎受到「高士棄天下」故事的影響,本來應該回答人情法理之選擇,最終卻加上一個類似心靈雞湯的結尾,顯得不倫不類。

三、變形的「親親相隱」

自從孔子提出「親親相隱」的概念,它在後世至少發生了三個層面的形變。一是適用條件的形變,也就是限度的把握,已見前說。二是必然性的形變,三是適用範圍的形變。所謂必然性是指,在可執行的限度內,必須依照「親親相隱」的原則。我們知道,「親親相隱」原本並不是必然的行為規範。葉公和孔子在定義「直」的時候,都口稱「吾黨」,這至少說明葉公和孔子對同樣一件事有不同的態度。當有親人違法,我們可以依照葉公的做法,也可以依照孔子的做法。董仲舒在斷獄時也只是說「甲宜匿乙」。甲依照「親親相隱」的原則,不會受到懲罰,但這並不意味著甲一定要依照這個原則,法律上也從未規定親人之間必須互相包庇。但是民間的思維比官方的法律要嚴格得多,至今亦未消除影響。2014年下半年轟動中國大陸的高倫玉案中,高倫玉夥同獄友殺死獄警並攜槍出逃,後被侄女一家人設法困住,最終被警方抓獲。侄女一家人不僅沒有「親親相隱」,反而大義滅親,因此飽受輿論詬病。輿論之所以如此走勢,「親親相隱」在三個層面的形變脫不開幹係。高倫玉本已是在押犯,又殘忍地殺死獄警,搶走配槍,身兼數罪,雖然輿論並沒有糟糕到同情他,但對「大義滅親」的詈罵之聲不絕於耳,這是由於「親親相隱」的適用條件由對小錯有限的容隱變成了無限的容隱。在這種情況下反對大義滅親,也就是要求「親親」必須「相隱」,這是必然性的形變。不過,這次大義滅親的主角是高倫玉的侄女、侄女婿和侄女的公公,其實基本上不屬於傳統的血親範疇,為何輿論對他們還如此嚴厲呢?這就是因為「親親相隱」的另一重形變,也就是適用範圍的形變。「親親相隱」的基礎是血親關係,其可行範圍也僅止於血親,並被寫進了後世的律法當中,只有處在特定關係中的人才有權「相隱」。但在後世的實際運用中,「親親」的範圍被無限放大,族親、宗親乃至姻親等都被納入「親親」的範圍。相對來講,侄女雖然不是血親,但屬於族親,在整個「血親﹣族親﹣宗親﹣姻親」的體系中還是相當接近血親的。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高倫玉侄女一家的處境了。需要說明的是,這種變形的「親親相隱」貽害無窮,一方面迫使人們形成固化的「圈子」和「集團」,另一方面又因為族親、宗親等與姻親的結合,使得「圈子」可以有無限的容量(例如,甲和乙本不屬於前述四重親緣關係,但若甲是乙的連襟的宗親,甲乙之間似就有了互隱的義務),這對法律的實行有極大的危害。至於「容隱」的原則再擴大到師生、朋黨、利害關係人等,其流毒甚廣,更毋庸贅言。

綜上所述,孔子所提出的「親親相隱」應當成為我們如今探討「親親相隱」原則的標杆。

引用書目

1. [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

2. [漢]高誘注、[清]畢沅校、餘翔標點:《呂氏春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

3.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

4. [宋]朱熹:《四書集註》。臺北:文化圖書公司,1998年。

5. 郭齊勇:〈也談「子為父隱」與孟子論舜──兼與劉青平先生商榷〉,載《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頁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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