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的成功之道

明太祖朱元璋的成功之道

明太祖朱元璋堪称明清两代制度之父,他为明朝所定的各项制度从根本上奠定了官制、兵制、法制的基础,乃朱明王朝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大明律》不啻是一部刑法典,简直是明代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大明律》就是明太祖对有明一代制度的顶层设计。

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从而对清代的政治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清世祖入关后,原有的满洲旧律已不再适应统治需要,遂令问刑衙门准依明律冶罪,同时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原则,于顺治五年﹙1648﹚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无异于《大明律》的翻版。

明太祖朱元璋的成功之道

(大明律)

秦汉以来二百多名皇帝,数朱元璋出身最为贱微。17岁时父母、兄相继亡故,孤苦无靠,入皇觉寺当了和尚,不久就被遣散,生活再次失去了依靠,只得四处乞食。名为游方僧,实为叫花子,备尝生活之艰辛。“众各为计,云水飘扬。我何作为,百无所长。依亲自辱,仰天茫茫。既非可依,侣影相将。”“身如蓬逐风而不止,心滚滚乎沸汤。”朱元璋曾这样描述当时的心境。

三年多的流浪生活,扩大了他的眼界,磨励了他的意志,也使他熟识了皖西、豫东的地形,为日后的鸿图大展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回寺后又过了三年多,皇觉寺被官军烧毁,使他再一次失去了安身之处。“与其束手待毙,不如起而抗争”,走投无路的朱重八投奔了红巾军郭子兴部。

重八“度量豁达有智略”,从军不久便脱颖而出,被郭子兴收为宗人,待同子弟,又将义女嫁给了他。从此人们称他为“朱公子”。他也起了个官名叫元璋,字国瑞。

至正十三年(1353年),朱元璋奉命回家乡招兵。他以旧时伙伴与同乡徐达等人为骨干,招集了七百多人。次年,他发现郭子兴“无足以共事”,乃带领二十余名心腹另谋发展。

在家乡附近逐步扩充队伍后,朱元璋率军南下,克滁州,援六合,下和州,势力渐增。一天,李善长到军营求见。

朱问:“四方战斗,何时定乎?”

李答:“秦乱,汉高起布衣,豁达大度,知人善任,不嗜杀人,五载成帝业。今元纲既紊,天下土崩瓦解。公濠产,距沛不远,山川王气,公当受之。法其所为,天下不足定也。”(《明史·李善长传》)

朱元璋出生于濠州钟离(今安徽凤阳),与汉高祖刘邦的出生地沛县(今江苏沛县)相距不远。除出身皆贱微之外,两人相似之处颇多。朱元璋行事多仿刘邦。

张良说过,“沛公乃天授也!”朱元璋北伐前祭祀神祗,诏告将士说:蒙元入主中原,“此岂人力,实乃天授”,元末大乱是“天厌其德而厌之”,“予恭承天命,罔顾自安,方欲遣兵北伐,拯生民于涂炭,复汉官之威仪。”把逐鹿中原说成“承天命”、“复汉官”。

又如,洪武初,朱元璋仿效刘邦,徙天下富民于凤阳、南京,说:

“昔汉高祖徙天下富豪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明太祖实录》卷210)

被徙到凤阳的一些江南地主,留恋家乡的生活,常扮成乞丐返乡扫墓,沿途唱着自编的花鼓调:“家住庐州并凤阳,凤阳本是好地方,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以发泄对明初徙民政策的不满。

朱元璋以李善长等人为谋士,并采纳他们以金陵(今江苏南京)为根据地以定天下、建立帝业的建议。

1368年,在南征北伐的凯歌进军中,朱元璋称帝于金陵,国号大明,建元洪武。史称洪武帝。

从25岁投奔红巾军到40岁即皇帝位,朱元璋用15年时间实现了从和尚到皇帝的宏伟志向,又用两个15年成功地措办了三件大事:收揽民心、争取人才、建立制度。

这三件事互相关连,又互为运用,为洪武开国垂统奠定了基础。

凡享国稍久者,必有一朝之制度。制度渐坏,国祚渐衰。有经久之制度,即有历久之国祚。蒙元以武力得天下,也以武力治天下,法度尽紊,实无制度可言。洪武开国,一切扫除更新,其创意所成之制度,奠大明二百七十七年国基。清承明制,又奠二百六十八年之国基。(参见孟森《明史讲义》)

洪武开国所创制度,举其要者,计有:一、官制;二、兵制;三、法制;四、田制;五、学制。

官制又分中央与地方:

中央官制以废宰相为特征,集政、军、法三权于皇帝一身。

明初,中央官府的设置沿袭元朝。丞相胡惟庸之子驰马于市,坠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洪武帝大怒,令其抵死,并不准以金帛偿其家之请。

洪武十三年,又以“枉法诬贤”、“蠹害政治”等罪名将胡处以极刑。

胡被杀后,朱元璋遂罢丞相,废中书省,并规定嗣君不得再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说立者,处以重刑。

丞相废除后,其事务由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分理。六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行政大权由是集中于皇帝。

明初,设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后因其权太重予以废除,改由前、后、左、中、右五军都督府分掌全国卫所,并使其与兵部分权。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督府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两者互为牵制,军权由此也被分割,便于皇帝一人操控。

设都察院和大理寺,与刑部合称“三法司”。刑部承受天下刑名(刑罚),都察院检察百官,大理寺主管驳正(辨驳纠正),最终由皇帝一人裁决。

又在中央设置通政使司,接纳天下臣民的章奏。

凡此种种,旨在集行政、军事、司法三大权于皇帝一身。皇权与相权至此合一,达致顶点。

洪武所定中央官制,简言之,叫“中央集权,集于皇帝”。

地方官制以行省为重点,把行省权力一分为三,分属都指挥、承宣布政、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为地方最高军事机构,掌一方之军权。承宣布政使司为行省最高行政机构,提刑按察使司为一省最高司法机构。

后在地方增设巡抚,都、布、按三司均为巡抚属下。遇重大案件,须三司合议,报告巡抚,听命于中央(部院)。

洪武所定地方官制可以“地方分权,分为三司”简括之。

此外,明朝的皇帝广设耳目与爪牙,比如:

  1. 锦衣卫,系朱元璋创意而设,洪武十五年(1382年)成立,为国家搜集情报的机构;东厂,由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设立,为国家的特务情报机关;西厂, 由明宪宗朱见深于成化十三年(1477年)设立,目的是为加强特务统治;内行长,由明武宗朱厚照于正德初年(1506年)设立;内行长自成系统,其侦缉的范围比锦衣卫、东厂和西厂三个特务机构还要大,除监察臣民外,锦衣卫、东厂和西厂也在监察之列。

锦衣卫与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

锦衣卫长官由皇帝亲信或心腹担任,其下领有十七个所及南北镇抚司,除侍卫皇宫外,专职掌管侦察工作,名为“缇骑”,实为内廷侦察机构。

兵制可分卫所、兵役、屯田:

卫所制是明朝军队的编制。洪武元年立军卫法,分屯设兵,控扼要害。一郡设所,连郡设卫。自京师至地方皆设卫所。洪武七年更定制度,以5600人为卫,1120人为千户所,112人为百户所。全国军队均按此编制编入卫所。征伐统于诸将,无事散归原地。

卫所军早期来源于:(1)随朱元璋建国的从征兵;(2)元朝及各割据势力的归附兵;(3)由囚徒组成的“恩军”;(4)从平民中征调的“垛集军”。以三户民户为一垛集单位,其中一户为正户,出一丁充军役,另两户为贴户。正军死,由贴户丁补。

兵役制以世兵制为主。为确保兵员稳定,明继承前朝军户制,规定卫所军士和武官全部世袭。军户由都督府管辖,免除一丁差役。若军户逃亡或死绝,派人到原籍勾取亲族或贴户顶替。

募兵是朱元璋起兵时扩充军队的主要手段。明初曾断续采用,但规模不大,没有成为征集兵员的定制。

明太祖朱元璋的成功之道

(明朝军队)

屯田制系为解决军队粮饷而设立的制度。

屯田分军屯与商屯。军屯始于洪武初年,朱元璋下令军士屯田自给,要卫所军卒,一部分负责戌守,一部分从事屯垦。后逐渐形成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的定制。

每个军卒给田15--50亩,并发给农具、耕牛,屯田军户须上缴税粮,每亩一斗。

明初各卫所屯田总数达89万顷。永乐元年(1403年)屯田军卒缴纳税粮占全国总额的43%。

商屯乃商人在边地雇人屯田,以解决边防线上的军粮供应。

法制可分律令、律、诰三类:

“大明律令”颁布于洪武元年,以吏、户、礼、兵、刑、工为纲,又作注释,名为“律令直解”。

《大明律》颁布于洪武七年,共606条。朱元璋犹以为律条未妥,命详加考订,裁为446条,仍称《大明律》。

“大诰”颁布于洪武十八年,凡三篇,共204条。洪武帝发现诸多犯罪为律文所不能赅详,又怕百姓不了解法律,特采辑各种犯罪条例制订而成。

“大诰”本为律条的一种补充。

据朱元璋解释:“法令者,防民之具,辅助之术耳,有经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者,一时之权宜也。”(《明实录》洪武二十八年)

诰对“真犯”(重罪犯)的处刑较律为重,而对“杂犯”(轻罪犯)则较律为轻。而诰文又较通俗、具体,针对性较强。

洪武三十年,帝将“大诰”择要归并入《大明律定本》,并颁布实施,是为《大明律诰》。

洪武帝对这部法典特别慎重,亲笔作序,又御午门,召集百官宣谕。次年便辞世。这部《大明律诰》足足耗费了朱元璋三十年的心力,与临御相始终。

洪武所定法制开明清五百年法制之先河,功不可没!

田制包括户籍、赋役、土地三制:

一为户籍制度。 洪武初年,“籍天下户口”,即调查全国户口,分置“户帖”、“户籍”,上书姓名、年龄、居住地。户籍归户部掌握,户帖交百姓保存。每逢郊祀,中书省必将户籍簿陈于祭坛下,祭毕而收藏。

元末以来,兵荒马乱,战火连绵,户册或毁于兵火,或严重失实,不足为凭,“民有一户应数十户差役者”。因此,整理户籍刻不容缓。称帝前,朱元璋多次下令在其控制区域“籍户口”,称帝后即扩大到全国。

二为土地制度。洪武二十年,帝命丈量天下田地,又为征派赋役而编制一种士地登记册,以所绘田亩状如鱼鳞而得名,筒称鱼鳞册。与以户口为主的黄册不同,鱼鳞册以田地为主,册中注明田地的“经界”、“产权”,及土地的“坟衍”、“高下”、“沃瘠”等。

黄册与鱼鳞册经纬结合,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并行不悖,使赋役的征收有了确实的根据。

三为赋役制度。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110户为一里,10户为一甲。110户中推丁粮最多的10户为里长,余百户分为10甲,十人为甲长。里长管一里之事,甲长管一甲之事。

赋与役,名可分实不分。明代田赋不是土地税,而是役,且为正役。当差即是纳粮。岁役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每十年轮流一周。

每十年将户籍册清理更造一次。每册誊写四份,一上户部,一上布政司,一上府,一上县。上户部者供帝稽阅,特用黄纸裱装,故称“黄册”。

朱明王朝以农为本,土地与人口乃农本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掌握了这两项资源,就掌握了国家的命运。

国运兴衰取决于财政收入多寡,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田赋,赋从田出。朱元璋十分重视田亩与赋税。称帝当月,即派164人前往苏州、松江等地核田亩,定赋税。帝指示中书省曰:兵火之后,郡县版籍多亡,田赋之制不能没有增损。征敛失中,百姓必生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不能超过限度损害百姓。养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

朱元璋为新朝所定田制从根本上奠定了上述官制、兵制、法制的基础,实乃朱明王朝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学制包括学校制度、科举制度。

明朝的学校制度与科举制度两途并用,设计并安排了比唐宋更为完备的制度,以培养王朝的后备官僚。所谓“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就是这个意思。

明代学校分为府、州、县学与国子学两类。

在府州县学读书的学生称“生员”,在国子学读书的称“监生”。

生员可入国子学就学,也可以通过科举一途入仕做官。监生结业后可直接做官,或经科举做官。

洪武年间,许多监生经短期读书,即派往各地“历事”,任教、清军、整顿赋役、兴修水利多用监生,个别监生甚至超擢为布政使、按察使等省级官员。

明朝的科举制度沿袭前朝。洪武三年,诏设科举,使中朝外朝文臣皆由科举而进。十七年,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以为定制。

明代科举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称“三年大比”之制。每逢子、午、卯、酉之年,各地生员(非生员不得参加)齐集于所属省省城参加“乡试”,考取的叫“举人”。次年各省举人齐集于京师,参加礼部举办的“会试”,考取的叫“进士”。

殿试紧接会试举行。会试中试者均可应试。以一、二、三甲为名次。一甲三人,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与探花授翰林院编修。二、三甲各若干名,均赐进士出身,考选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

殿试由皇帝主持,中试者皆为天子门生。

明太祖朱元璋的成功之道

(明朝的科举制度)

洪武所创学制两途并用,学校制度与科举制度相互契合,君师合一,又政教会通,实乃一大创制。

古代汉语无“制度”一词,只有“制”一字。自秦始皇始,

帝“命为制,令为诏”(《史记·秦始皇本纪》),

“制”便成了皇帝的专用词,用以指皇帝的命令。衍生词有制诰、制书、制诏,均为不同形式的皇帝命令。

作为动词,“制”的含义是用强力约束。制度的功能即源于此。

作为名词,“制”的含义等同于现代汉语的“制度”一词,用以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本文所说的“制度”即属于此范畴。

制度,乃是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是由人创设并安排的,也是与人合为一体的。

任何一项制度倘若离开了人,便成了一纸空文。

如果把一项项制度拆卸开来,显现的就是一个个具体的人。

明初的制度从名义上讲皆为御制钦定,实为洪武帝命令的汇编,都是皇权的体现,因而神圣不可侵犯。制度的强迫性来自至尊无上的皇权,使人敬畏、信服,也不容置疑。

任何一项制度的创立必有其外在的需要及内在的用意。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国赋无准”,乃明太祖创制之外在需要。

创立官制,意在解决政府内部职权如何配置的问题;

创立田制,意在解决养育政府的赋税征收问题;

创立兵制,意在解决如何用武力保卫政府免受他人侵犯的问题;

创立学制,意在解决政府该交付哪些人,以及哪些人可参加政府的问题。

如此等等,无有例外。

明太祖何以如此重视制度建设,答案或许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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