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解决一户一宅问题?

新农人散耕




西门观点:有历史原因造成的,有管理原因造成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种。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现在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在即将开始的农村宅基地确权中,如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成为农民朋友普遍关心的问题。

一、一户多宅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

农村有一类宅基地是六七十年代甚至新中国成立前的老宅,这类宅基地由于房屋破旧,或者倒塌,后代又申请宅基地建房,形成一户多宅。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不过这些宅基地大多已经荒废,闲置不用,只有少部分还在继续使用。



二、一户多宅是由管理宽松造成的。

八二年以前,甚至九十年代以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不是很严格,政策也比较宽松,有很多农民有一个宅基地,但又申请了一个甚至两个。这是经过批准‘’合法‘’的。

还有的就是没经过审批,自己私自在自己土地上建造的。因为都是乡里乡亲,干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这种现象也比较多。



三、处理办法。

一、只要合法,有审批手续,有宅基地证,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可以确权。

二、如果是一户多宅,但老宅房子已经坍塌,不能住人,不允许重新翻盖,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

三、如果属于没有审批手续,没有宅基地证,非法建造,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缴纳有偿使用费后,可以确权。

四、有偿退出。如果属于一户多宅,也可以有偿退出,国家给予一定补助,然后按期拆除旧房。

五、转让给本居民组没有宅基地的成员。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依附在宅基地上的附加利益价值日益凸显,城市郊区村民占有的宅基地宗数呈不断上升趋势,“一户多宅”现象呈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土地管理法要求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原则,而“一户多宅”不仅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威胁到农村的社会稳定。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解决一户一宅问题?笔者曾经发表过这方面的期刊文章,现加以整理并结合工作经验进行阐述。

第一、 对于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7个方面的因素。

1、历史原因遗留下的“一户多宅”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是从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后开始的,距今才只有30多年历史。此前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相反农村却存在很多的老宅祖屋,他们已经有仅百年甚至更长时间。

2、继承、买卖房屋产生“一户多宅”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任何人都不能继承和买卖,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归私人所有,既可以依法继承的,也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之间进行转让或者买卖,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很多村民就获得多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在农村也是很普遍的现象。

3、没有分户导致的“一户多宅”

在农村有些家庭,他们实际上已经具备分户条件,如有多个儿子且已经成家立业,但是没有到派出所办理分户。

4、统计时差导致的“一户多宅”

我国户籍管理是以住宅为依托的, 农民要办理分户手续, 首先要申请到新居住地, 有了宅基地才能到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完成分户手续,分户实质完成后新宅基地就有了新户主。如果村民把新宅基地申请下来, 但是分户手续却没有完成或者存在时间差,这种户籍管理和宅基地审批上的衔接不匹配导致“一户多宅” 。

5、基层管理人员寻租导致“一户多宅”

我国早期宅基地的审批权限掌握在村委会或乡镇干部手上,只要给村委会或者乡镇干部好处,他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形成 “双赢”的权钱交易,从而违规给村民审批宅基地。后来宅基地审批权限已经收归乡镇土地管理部门, 但基层部分工作人员还存在寻租或腐败行为,违规收费审批宅基地的行为仍未杜绝。

6、建新未退旧导致“一户多宅”

农村部分村民还存在着宅基地私有的观念, 认为既然村里把宅基地免费给我了,那就是我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方面,部分农户在新宅基地盖房后,仍然不把老宅基地还给集体,继续在原宅居住或出租牟利。另一方面,部分村民获得新宅基地后, 长期闲置不建而占用老宅基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不严或者执法松懈导致一户多宅。

7、私自圈地导致“一户多宅”

部分村民为了获得拆迁赔偿,在村内空地、道路或者废弃土地上强行盖房;甚至部分村民无视宅基地规划红线,圈占与村庄连畔的承包地、自留地或者耕地强行盖房, 形成非法的“一户多宅”。

其次,对于“一户多宅”的处理办法,笔者认为应该尊重事实,区别对待,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处理。
1.依法严格并“户”

农村有多种“户”的概念,如户口簿登记户、农村自然户和承包经营户等,这几种户的外延与内涵皆不相同。笔者认为要想合法治理“一户多宅”现象,首先要从界定宅基地申请主体的“户”的概念开始,要在综合考虑农村村规风俗的情况下,从“婚姻关系实际存在+真实需要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自然人组合“角度处理“户”的边界。这样就可以有效制约没有新建住房需求、只为牟利申请宅基地的分户行为。如对女儿进行户籍分户、对独生子进行户籍分户、对未成年人进行户籍分户、夫妻办理假离婚进行户籍分户等,这种方式获得的宅基地要依法按照并“户”处理,在对房屋进行残值赔偿后,村集体可以无偿回收宅基地。

2、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或流转

现行的宅基地回收政策缺乏激励,很难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或引导基金,对农村多余宅基地实行有偿退出,每院宅基地除按照征地价格进行补贴外,还补偿地上房屋的重置价值。

3、提高宅基地占有成本

从经济学上讲,永久性免费使用宅基地是最无效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这种无本万利的买卖将导致无人会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因此,必须提高宅基地的持有成本,实行累进收费制度,能有效促进多占宅基地的退出。对只有一宅且符合面积要求的宅基地免费使用,但对超出面积部分按当地建设用地出租价格每年收费;对于一户两宅及以上者,每年对超出面积按建设用地出租价格乘以调节系数收费,第二套宅基地调节系数为2,第三套宅基地调节系数为4。

4、分类无偿回收宅基地

基层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管控力度,回收因管控失效而导致的多余宅基地。村民如当初申请新建宅基地时承诺拆除旧宅基地,但目前实际未拆除的旧宅基地,村集体应该按照其当初承诺无偿收回老宅基地;村民“一户一宅”外的房屋破败、倒塌,两年以上无人居住的宅基地,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城镇居民从父辈继承房屋获得的宅基地,其上房屋破败、倒塌无法居住的,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户籍非本村的城镇居民通过非法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村集体依法无偿收回宅基地。

5、没收非法强占宅基地

对于当年非法强占的宅基地,如果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如强占村内道路、空地或者村外耕地而获得,乡镇政府应对房屋当违建罚没处理,村集体强制无条件收回宅基地;目前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到期后强制无条件收回。


才华有限菇娘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解决一户一宅问题?

在农村,“一户多宅”的情况很常见,大多都是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比如说以前户籍管理不严格、分户较为简单的时期,基本上一家几个儿子全都分户全都申请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都很大;还有通过继承老人的房屋得来的宅基地,这样的房屋一般都是空闲着;还有一种是以前宅基地管理较为宽松、在村里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的额外的宅基地以及随意在村子的建筑用地上随意修建的房屋等。

虽然说有的情况现在看是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因为是历史遗留问题,基本上也都承认其宅基地的合法性,并未进行拆除。也就是说,这类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和现在说的不合乎规定的“一户多宅”是有区别的。

这类“一户多宅”的房屋和宅基地基本都是闲置状态,有的房屋也可以列入危房的行列,但是仍未进行拆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年轻人想申请宅基地却没有足够的建设用地可分配的情况发生,也是现在的宅基地为什么较为紧张的一个原因。

我个人认为,这类宅基地最好在村委会以及乡镇政府的牵头下,进行合理的流转,缓解宅基地紧张的状态,同时也是减少土地的浪费。当然了,因为地上房屋的存在,这个流转一定是有偿的;而对于那类已经可以纳入危房行列的,还是进行危房拆除吧,还能获得一定的补偿,要不哪房子也早晚得塌。

所以,现在的宅基地紧张不仅仅是农村建设用地紧张的问题,和“一户多宅”也是有很大关系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寒地水稻种植技术


农村里面对于宅基地一户多宅的现象是非常常见的,那么造成这个原因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又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一户一宅制的问题呢?

在农村里面这个问题也是最为常见的,摇到农村里面一户多宅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几乎很多户口都有多个宅基地多个仔子的现象。

但是对于有的,特别是8090后的农村人,基本上拿不到这个相对应的宅基地,也没有办法盖房子。

对于这一个问题,我们给出以下几个在我们这边看来,是适当相对应的看法和观点。


清除多余的宅基地

我们觉得对于一户一宅制,或者对于一户多宅的用户里面。应该清除掉那些多余的宅基地。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个问题我们在清除多余的宅基地的情况下,还得基于他足够的宅基地使用的情况之下,清除那些多余的宅基地

什么叫做多余的宅基地呢?在我们农村这边,有的人本身一个家庭里面才4五个人。

房子呢,一个老房子,一个瓦房,还有一个新房子。所以总共他就有三个房子,但是宅基地他还有两三处。

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即使再往下推算两三代,那么他们以后用不上这些宅基地。

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觉得应该要清楚这些多余的宅基地。比如说给予一定的经济作为补偿。

又或者村集体里面出一个统一的价格,给予转让给那些没有宅基地的人。


一户多宅进行收费制。

一户多宅进行收费,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已经进行这样的做法了。

一户多宅按照村集体或者地方里面平均所分配的面积,超出的那一部分面积都要进行收费,按每年的时间进行收取一定的费用。

超出部分,超出越多收费越高。

所以我相信,对于这种情况之下,很多一户多宅制是一个致命的打击。比如说在农村里面,如果说平均划分宅基地面积300平方的时候。

这种情况之下大多数用户,大多数农民是足够使用的空间的,那么仍然有一部分一户多宅制的会超出300平方,他们的宅基地总面积甚至达到六七百个平方,那么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应该对于超出的那一部分收费。

只要你超出的数量越多,那么收费的费用就越高。所以这种情况之下,自然而然很多人会退出这个多余的宅基地,自动交出来。


放宽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政策。

我们觉得是时候应该解放一下农村里面宅基地的政策了,假如可以放宽农村里面的宅基地政策,但是也要考虑到,那些贫穷的人如何才能够获得相对应足够的宅基地使用权。

放宽农村里面的宅基政策,应该是对这些一户多宅的家庭而设立的一个条件。

当然价格必须得按照一个公道公平的价格来进行交易,不能够通过拍卖的方式越搞把宅基地的价格越高越高,然后就会形成一批人富,有那么一批贫穷的人继续贫穷。


又或者重新划分宅基地。

对于农村里面的宅基地,我们觉得是时候应该再一次进行重新划分了。

因为对于农村里面现在大多数8090后是没有分配土地的名额的,甚至在农村里面宅基地也拿不到,这种情况之下对于一户多宅是这种情况我们觉得应该是时候重新回收进行统一分配了。

毕竟作为农村里面的一个成员一个分子,以后农村依然要靠这些8090后的人来带动经济发展和发展农村的面貌和状态。

如果在农村里面都没能够给她一个立足安身的地方,如何才能够让他们为农村里面的发展做出一份贡献呢。


以上的问题都是属于个人的看法,不知道大家对于这个看法有什么样的看法呢?


农人莫小道



南粤三农人


农村的一户多宅都是什么样原因造成的,有什么样好的办法可以解决一户一宅问题?

朋友你好!你提的问题既好答,又不好荅?前边的问题好答,后边问题难荅?

一户多宅是怎么造成的:

一是历史原因,因为老房子在土地管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其次是承包到户后,生产队集体房屋分掉或者购买的房屋。虽然没有申请审批,但不能作违法处理。

二一户人家兄弟俩,哥结婚后,弟也要娶媳妇的,也造了一幢,而后因种种原因没有着落,几年过去,等不及了而做了上门女婿,连户口也迁到女方,一宅又多了。

三在农村家大业大,自已造作坊,比如做豆腐,开小厂等等造成本来就房屋多,但不违法。

四还自已近亲属不娶老婆,或娶了没生育,过世后留下的最近亲属承继的等等原因。总之原因很多。


扭坤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只允许“一户一宅”。暂且不说一宅是多大?这要看家里几口人,一口人有多少面积的宅基地?这都是地方政府来定的。

为什么定好的一户一宅会衍变成现在的一户多宅呢?主要有两点∶

一、继承的,也就是祖传的,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前家大业大,人口比较多的,宅基地自然多。后来家族人口迁移出去了,或者其他原因不在的,家里的宅基地还是被后人继承了。


二、盖新房未拆旧房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小,前后左右都有人建房了,只能找其他地方盖房子的;而没有拆除的老房子所占的宅基地还是挂在原来住户名下。

法律有“一户一宅”的明确规定,该怎样去解决一户多宅的问题呢?

买卖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宅基地都是集体所有的。目前的办法有两个:

1、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手续,村集体和乡镇部门会根据你现有宅基地面积和家庭人口评估是否批给你;2、转让回给村集体,当然这也是有手续的。



想要了解更多三农知识,请记得关注“微农村”。


微农村


我就是农村的 这个问题我有话说 首先农村的宅基地只有上一辈的都是合法化的 现在盖的 只要不是老宅基地翻盖的基本都是属于违建没有宅基证书 我家就是从老宅子翻盖的 我家前面还有一块空地可以盖一套房子 上次问镇政府说可以盖 但只能盖一层的 意思只能盖养老宅 就是爹娘和儿子分家了之后要住的房子


太和亮仔


咋会可能家家户户一户宅…人员结构不一样,经济能力不一样……怎么可能一刀切……城市搞房地产一户几宅甚至十几二十宅……你一要生搬硬套去套一户一宅……咋会套得下去……这种套也没有意义……城市大力搞房地产又合理合法……农村人建点住房就要诸多限制这又是为哪般……?只要人家建房不占用耕地,人家有钱盖就让人家盖……起房盖屋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用户551056335193


有的是村长让卖给个人了,有的是孤寡老人老后有兄弟继承了等…………有多种原因,好比孤寡老人到一定的年龄国家出钱去敬老院养老,等他看老后把他原有的宅基地上交给村里,分给需要宅基地的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