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探讨,拟将员工频繁跳槽纳入征信系统,若此法规实行,你觉得合理吗?

半斤八两的鱼


把频繁跳槽的员工纳入征信系统,我认为有一定的必要性,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把握这个跳槽的度,也要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跳槽行为会影响个人征信,什么样的跳槽行为不会影响个人征信。所以我觉得只有那种恶意跳槽、不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的跳槽,才可以影响员工个人的征信,实行这样的法规才有意义,切不可笼统的对所有跳槽行为都套用征信,那就不大合理了。因此,规范员工跳槽管理,对某些跳槽行为适度纳入个人征信体系,是必要合理的。

我在浙江宁波待的时间比较长,在企业里面负责的就是招聘工作,深刻的体会到一些员工跳槽的频繁和随性,由于缺乏相关的有利惩处措施,企业也拿那些随意跳槽的员工没有办法,甚至因此带给企业的损失也难以有效追究,对企业而言是一大顽疾。所以浙江现在探索把员工跳槽纳入个人征信体系算是对那些随性跳槽员工的一种有效惩罚和震慑,从这个初衷点出发,我认为这样做是非常合理的。

但同时我认为要实行这样的规定,需要规范几个大的注意事项。比如,哪些跳槽可以纳入征信范围,哪些跳槽不可以纳入征信范围,因为跳槽分合理合法的跳槽和故意随性不合法的跳槽,只有那种故意的、随性的、不合法的跳槽行为才可以被纳入征信范围。另一个就是这种故意的、随性的、不合法的跳槽行为出现多少次才可以纳入征信范围,或者这种故意不合法的跳槽行为给企业带来了哪些不好的影响才可以纳入员工征信范围,以及对失信员工该如何惩处,都要有理有据,这样才有针对性和震慑力。

其实在我的实际观察上,我认为很多一线操作员工是最容易出现随性、不合法跳槽的主要群体。他们通常的表现就是进企业之后干两天觉得不合适就自动走人,也不跟企业通知一声,更不会办理离职手续,然后就跑到别的企业上班,如果再觉得不合适又继续跳槽。所以很多地方的企业招聘人员都形成了自己的同行圈子,对一些经常跳槽的人都纳入到企业的黑名单里面,对这样的员工集体不予录用,也算是一种惩戒吧。

在我看来,要把跳槽纳入个人征信体系里面,必须严格且慎重对待,因为企业是市场主体,员工正常的流动是市场行为,只要一个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了正常的辞职手续,再去其他公司入职,这种跳槽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哪怕这种跳槽行为有很多次,也不宜将这样的跳槽纳入征信体系。只有那种一不通知企业二不办理离职手续的跳槽员工,才应该是征信体系要管理的重点对象。所以,想要遏制故意随性的跳槽行为,一方面要有强有力的惩处措施,比如把恶意跳槽员工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就很好,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让员工意识到随意跳槽的严重后果。如此双管齐下,也许会规范员工的跳槽行为。


Sir聊HR


为什么不能把每月八号之前不发工资的企业加入征信黑名单!出来打工,本身是为了生活,但也不能因为生活,丧失了个人信念!

如果每家企业在招工的时候,都能把自己的优劣势讲清楚,而不是用欺诈手段(本来最高工资可以拿5000,非要设成8000,这种手段基本上是所有企业的通病)!都是为了生活劳碌奔波,谁愿意浪费自己的时间,跳来跳去的!

企业是靠人来管理的,没有人会对自己手底下的员工一视同仁的!

说个例子,2017年3月份,我进入一家小工厂,做操作工,他们家老员工在用气枪吹设备上的原料粒,第一次,对着我吹,弄得我全身落满了灰尘,我只是提醒了他一句,中间没隔三分钟,又做了同样的事,我气急,就说了那人两句,结果那人不买账,直接和我打了起来,最后班长过来把我骂了一顿,当时我是直接甩手不干了!就在合肥桃花工业园这边,叫什么名字我已经记不清了!如果我干的顺心,我会甩手不干!


糖拌腊肉


说合适的估计但是昨办公室的,你在底层一丝上班的时候试试看知道了,上班之前谈好的工资可能发的时候没那么多或者试用期之后的工资没那么多,我这样走人为什么不可以,像我上一家一说试用期三个月之后涨结果我第四个月问还没涨,我半年才走有错了?尤其是有的时候你知道自己几点下班吗?加班费又是多少,不加班说不配合,下班了找你不理也说你不配合,在说了工作适不适合,环境适不适合做了才知道,再说了工作做着不舒服还不可以走了?谁提议的这个提议,是不是要向电影一样给每个人安好轨迹,如果说这个工作岗位是经过几个月的培训那么赔偿可以理解,问题是有多少工作是经过培训的,还有不要忘记了离职都是有离职期的都是有交接工作的,如果直接走好像公司也没给当月工资吧,在比如说普工你说培养是啊培养了一天撑死了就那么久就直接干活,如果说我做了三天感觉不适合走了公司肯定不会发工资的,这算不算失信,公司说的比唱的好听什么什么样你按照要求做了结果呢,领导说的话又不会写在合同里面执不执行不一定的,这样的情况下员工走了是不是应该算公司失信,我想不可能没证据啊,岗位流动大说明公司工作条件有问题不能怪员工,普工是流动最大的,也可以找临时工啊,有工作把你当人让你加班凌晨还没回家,没工作了把你当刺怎么看怎么不顺眼鸡蛋里面挑骨头各种刁难,这样的情况多的是要么为了生活听听过去了要么离职这样的情况多了去了,现在不是以前了谁家的孩子不是宝,哪里像以前有吃的就能活的快快乐乐有个一毛零花钱就高高兴兴,我就想问提议这些的人是不是活在久社会是不是站的高没有在下面生活过,在说了人往高处走有错了?比如有的人几年没升工资为了买房换工作怎么了到时候征信在出问题。。。普通的工作者就靠征信活了,换工作征信出问题会不会让穷人更穷人富人更福,应该有点关系吧,还有人是自私的跳槽只会学到更多看到更多,说白了就是公司没能力留住为什么不能跳,要不然就是工作不适应受不了为什么不能跳非要在胸口压块石头让自己喘不过气来,。。总结就是公司如果出合同培训了多久要上多久的合同我没意见,不过像这样的应该都有合同还有违约金吧,那么征信这个就是毫无意义吧,还有公司利益什么的应该都有合同吧,

总结是明确的单独的合同有一定高度当然合同有政府在场说明三方同意的合同可以,没有政府人员在场说明一般的话,劳动合同保密合同直接在这些合同里面加不合适,普通合同员工一般都是直接就签字,反正我是直接签字。。毕竟征信对每个人来说关系重大


刮刮乐5173


某人社局说:为了避免员工频繁跳槽给企业带来的损害,对员工建立信用体系,帮助企业筛选员工。

李律师针对人社局的做法,提出几个问题:

1、跳槽是劳动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企业和人社局有什么理由进行干涉?难道,你们可以修改法律吗?

2、人社局有何权力对劳动者建立信用体系?哪条法律赋予你的权力?

3、如果要对劳动者建立信用体系,那为何研讨会只有企业参加,而没有劳动者参加?这样的研讨会是否公平、公正?

4、员工频繁跳槽,只是员工的原因吗?难道企业就没有原因?

5、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做工作之外的事情、拖欠工资等侵犯员工权益的事情也不少。


李斌斌律师


这个系统一旦建立,就会形成潜规则,雇佣企业可以威胁被雇佣者,形成企业可以拥有手腕压诈员工却又可随意抛弃员工。尤其无德企业最会应用这个潜规则,逼迫人才为自己卖命却不给予相应报酬,却又会抛弃压榨完的员工。这个系统一旦建立企业的阴暗面就会放大,光正面就会缩小。个人劳动者的实力如同螳螂再强大如项羽霸王,在车面前也会被一碾而过。良禽择木而栖的翅膀,是劳动者摆脱被奴役的唯一办法,这个系统一旦建立就是折断良禽的翅膀,量禽变成了会下蛋的鸡,最后变成企业的鸡汤。(一群狐狸在说良禽乱飞不作窝)

真正的人才大胆跳不要惧怕这一系统,这个系统即是壁垒也是助力,朽木不敢跳,人才挡不住,敢跳的才是人才,有那个汉朝会不要人才,,,,,,

这个系统就算建立,最后演化的结果也会崩溃,劳动者恨之,企业恨之,因为劳动者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的血液新陈代谢更新被抑制了,无法跟随时代快速转型升级。

真正的人才会敏锐的嗅探出最具未来发展潜力新型行业,只有人才跳向前沿行业,人才聚集于前沿行业,才能带领社会快速发展转型升级。

劳动者越是能自由流动越能产生人才,劳动者的自由流动能逼迫企业必须进化,或诞生新型企业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大发展,,,,,从宏观来看,人才的自由跳动就如同寻找金山银山的探测器。人才就是最敏锐的探测器,让人才自由去跳动去发现,为社会去嗅探金山银山,,,,,


倾听海王星


完全合理,浙江为啥经济走在全国前列?产生阿里巴巴这样的万亿级企业?这与其超前管理分不开。

我们公司在山东也联合了将近4000家企业人力资源建立职场诚信档案大数据,也是旨在规范应聘求职者的诚信。对简历造假、学历造假、面试爽约、工作绩效造假等均设不同程度的黑名单,供用人单位背调查阅。

当前劳动法的过度保护劳工,频繁跳槽加重企业人力管理成本,尤其对长三角珠三角这样的制造业发展不利,浙江开职场诚信之先河,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的双方长期诚信协作,从产业角度看也是利大于弊。另外,对很多务工人员担忧的正常辞职也会被收录信用报告的,我认为无须过分担心,浙江人社厅所说的是“恶意跳槽”,特指那些比如一年跳槽10次,还告企业的那种人。这类人就是“职场碰瓷”,吃企业的饭砸企业的锅;还有一种“想走就走”的一类人,以至于企业不敢培训员工技能,担心培训后辞职,这既不利于企业发展,又不利于个人成长。员工的正常流动是有利于市场的,过慢和过速都不利于市场。所以,浙江的做法值得全国各省市人社部门推广。


陈龙剑微驳


这又是傻瓜专家出的好主意吧?农民出去打工是干什么去?是出外赚钱啊,一个企业让农民工赚不到什么钱,又加班加点工作,人家不跳槽难道还在这里穷熬吗?人家上有老下有小,不要养吗?一个企业不把实际问题解决好,光怪工人跳槽,不会反省下自己企业不足吗?为什么有些企业一年到头都在招工?就是工人进来后发现不行才会走。一二个工人走,那说这几个工人挑三捡四,如果很多工人来了就走,那就是这个企业对员工待遇有问题,对员工待遇有问题的企难道劳动部门不管吗?强迫工人加班加点,不按劳动法让工人当机器转,这样的企业员工就得跳槽!


上天会善待好人


浙商商会的会长马云说:员工的离职原因林林总总,只有两点最真实——1、钱,没给到位;2、心,受委屈了。

给马云点个赞,格局够大,企业才能做得大。浙江的企业家们,向你们的马老大多学习下。马云在浙商年会上还说过:2019年很多企业注定很艰难,大家不能一味的追求做大,要练好内功。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就是内功没练好的,而且没有企业家的胸怀和格局。

怎么?自己没有魅力留住员工,想借助外力画地为牢?

一、对于员工来说,工作的选择是做人的基本权利,频繁跳槽的人,生活会惩罚他

员工在这里工作不开心,辞职走了,这是他的权力。下一家还是不开心,继续换,再下一家,又换······,这样浮躁的人,生活本身就会让他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工作不稳定导致收入不稳定——穷;因为工作不稳定工作技能不稳定——越来越不值钱;因为东跳西跳企业越来越不信任你——失业;因为这里蹉跎那里蹉跎——年纪大了。因为以上四点,吃饭都是问题,房子老婆什么的都是浮云。一点委屈都受不了的人,过于强化所谓的自尊的年轻人,去分析下那些过得落魄或郁郁不得志的人,你们或许会有共性。

二、对于那些优秀却被竞争对手挖走的人,老板自己反省反省,把企业的内功练好吧

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业绩,往往取决于20%的关键员工。老板说:他刚到公司什么都不会,公司培养他几年,什么都学会了,就拍屁股走人,典型的白眼狼。

为什么他会走?因为他的付出和得到不成正比;应为该晋升没晋升;应为你还把他当作毛头小伙子,没给他应有的尊重。企业即没满足他的物质需求,又没满足他的精神需求,他为什么不走呢,一旦有竞争对手抛来橄榄枝,他立马接住。

练好内功,建立合理的招聘、培训、晋升、绩效、奖励制度,建立股权激励制度,把优秀人才变成合伙人,让员工为自己工作。你还害怕员工跳槽吗?

我是丁泳心,经验丰富的职场老梗,如果能帮到您,我很开心。关注我,您能获得更多的中肯的职场建议。


丁泳心职场老梗


我认为不合理,至于合不合法我说了也不算,跳槽在我看来无非以下几种可能:干的不舒服,为了更好的目标或就为了跳槽而跳槽,至于第一种,很大程度上是单位的原因,一部分是个人原因,我认为这是占据很大一部分的,那纳入征信,是否企业也需要,第二种,对于打工仔而言,有多大比例,就算纳入征信又如何,第三种的确需要纳入征信,而怎么判断第三种人群,还不是企业怎么说怎么做,我觉得虽然劳动法说企业和员工是平等的,但是很多时候做不到,比如很多企业薪资管理会把社保的缴存基数设为最低基准线,那你为什么不提高福利,不提高这些留下人呢,只能说企业不为钱,为什么大义,为什么什么的,那都是假的,千万别征信,小心你的员工都不给你干活了


飞翔天际vs飞向天际


柳律微感: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将个人一般民事行为动辄纳入征信体系,有违规甚至违法之嫌。毕竟,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每个人都有追逐梦想的权利,哪怕是财富或者事业,合法权益必须维护、不容践踏与侵犯。

首先,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合适自己的工作,这是权利更是自由。目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劳动者自主择业、就业,“法无禁止即自由”,通过限制劳动者换工作或者将该信息纳入“征信不良记录”实为违法之举。

第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是否有权将劳动者就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很显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并不是主要为经营征信业务而设立的机构。

同时,《征信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频繁结婚离婚、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因为当事人车辆存在扣分罚款事实而将当事人之上述行为列入征信系统。

第三,何为征信?何种行为应当纳入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很显然,劳动者自主择业、就业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并不属于不良信息。如果非要为“自由择业”者硬性添加标签,则个人认为必须先行修改《劳动法》甚至修改《宪法》中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有关条款。

如果一个企业可以真心将员工当家人、员工自发自动将企业当家庭,没有谁愿意频繁更换工作的?

如果跳槽都失信,那有的企业屡发劳资纠纷(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应当介入失信名录?

婚姻自由意味着结婚与离婚都是自由的。劳动者有自主择业与就业的自由,更有辞职的自由。

个人坚信,频繁换工作绝不是劳动者的本意,这种行为本身远远达不到涉及“不良信息”的程度。永远别忘了,劳动者是最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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