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打印的遺囑是否有效?這些“要件”是關鍵!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普遍應用,使用計算機錄入遺囑內容,並用打印機打印出來作為遺囑的現象也出現在生活中。那麼,

打印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以下兩個案例,通過“要件”告訴我們有效的遺囑應注意哪些。

1

沒有兩個無利害關係人在場

法院審理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邢某甲因與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遺產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法院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邢某甲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以刑某聲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和證據不足為由,認定遺囑無效是錯誤的。他認為,刑某聲遺囑產生於繼承法頒佈實施十多年後,在電腦已成為日常書寫工具的今天,如果還將“親筆書寫”認定必須“用筆書寫”的方式,不符合客觀實際。且該份遺囑是立遺囑人刑某聲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在二審提供的錄製刑某聲簽署該份遺囑的錄像中也可以真切地表明,刑某聲老人確認該份用打字機打印的遺囑中的文字表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並以“簽名、捺印”來確認。該遺囑的內容與父親刑某聲一貫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無血緣關係的子女無繼承其財產的權利,是立遺囑人刑某聲在遺囑中的再次表示。同時,根據邢某乙在刑某聲病重期間的《鄭重聲明》可證明,邢某乙已自願放棄對刑某聲的財產繼承權。綜上,請求再審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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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不符合在場見證的形式要求

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遺囑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和有效條件設立遺囑,才能於遺囑人死後發生執行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邢某甲所提交的“遺囑”雖為被繼承人刑某聲親筆簽名、捺印,但內容為邢某甲用電腦打印,不屬於自書遺囑。邢某甲作為打印“遺囑”內容的代書人,與本案遺產繼承有直接利害關係,且“遺囑”上無其他見證人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邢某甲提供的刑某聲簽署“遺囑”過程的錄像光盤,當時在場人員除一名護工外均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不符合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形式要求。由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已不在世,因此法律規定的遺囑比一般法律文書有更為嚴格的形式要件,確保該遺囑是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的真實意思表示。邢某甲所提交的刑某聲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原審認定“遺囑”無效並無不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故邢某甲主張邢某乙已自願放棄對刑某聲的財產繼承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規定。

綜上,邢某甲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法院裁定駁回邢某甲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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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法院審理認定遺囑合法有效

林某珍與丈夫鄭某灼(1987年去世)共生育二子三女,二子即原告鄭某甲與鄭某希。鄭某希與其妻黃某爾生育被告鄭某乙、黃某某,鄭某希於1981年與黃某爾離婚。2005年,鄭某希去世。此後,林某珍與鄭某甲共同生活。

鄭某灼、林某珍共同建置了原泉州市鯉城區新門街一套房產。1999年,該房產被拆遷,補償安置了新門街北區的一套房產及2間店面。2007年9月,因房屋還未辦理產權證,無法在公證處辦理公證,林某珍至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遺囑見證。辦理委託手續並做完筆錄後,律師根據林某珍提出的要求,起草了《遺囑書》並打印出來。此後,林某珍由其小女兒牽著她的手在律師事先擬好並打印的遺囑書籤字,並捺指印。

2011年,林某珍去世。鄭某甲將鄭某乙、黃某某訴至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按遺囑繼承、分家析產。因不服一審判決,鄭某甲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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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律師見證應視為在《遺囑書》上簽名

庭審時,鄭某甲與鄭某乙、黃某某就訟爭房產的現價值及其析分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此外,鄭某灼與林某珍的三個女兒均已向法院表示不參加本案的訴訟且放棄對本案房產的繼承權。

當事人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立遺囑人為“林某珍”的遺囑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泉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珍作為遺囑人委託律師見證,由見證律師草擬《遺囑書》,經遺囑人審核同意並形成最終的紙質打印《遺囑書》,該《遺囑書》應視為代書遺囑。遺囑人林某珍患有震顫麻痺症,又稱帕金森病,該病的常見症狀即手會經常抖動,林某珍由其女兒牽著她的手在《遺囑書》上簽名並捺手印行為,可認定系林某珍本人在《遺囑書》上簽名。《遺囑書》與《見證書》同時加蓋一枚律所騎縫章,《遺囑書》與《見證書》應視為一個整體,兩名見證律師在《見證書》上的簽名,應視為在《遺囑書》上的簽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林某珍的《遺囑書》是由張某某代書、註明時間,由代書人張某某、另一見證人吳某和遺囑人林某珍簽名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可認定系林某珍生前處分其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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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需視“要件”滿足情況

福建磊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輝麗介紹,根據遺囑書寫人的不同,遺囑可分為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以外的人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思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有不同的形式要件條件。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代書遺囑還應當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包括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等。

我國《繼承法》尚未對打印遺囑作出明確規定,在實際司法過程中,很多案件中的打印遺囑因缺失齊備的合法要件均無法認定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且打印遺囑也要遵循有效遺囑的一般要求。打印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要件”是否滿足。因此希望大家以此為例,在立遺囑時,務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避免遺囑效力被否定,而引發家庭成員之間不必要的矛盾和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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