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孫子女有效嗎?

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張大爺生前特別疼愛孫子張小寶,因為張小寶的父母離婚了,張小寶是由爺爺一手帶大的。

雖然張大爺還有一兒一女,即張小寶的父親和張小寶的姑姑,但是張大爺仍然立下遺囑,將自己的房子留給張小寶一個人。這事全家人都知道。

祖父母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孫子女有效嗎?

後來張大爺去世了,張小寶覺得既然有遺囑,那房子一定是自己的了,就沒有立馬去辦理過戶。

半年後,張小寶的父親和姑姑起訴要求分張大爺留下來的房子。張小寶到法院把張大爺的遺囑拿出來作為證據,說房子是自己的。

但法院最終卻判決房子由張小寶的爸爸、張小寶的姑姑二人平分。

因為一點也沒分著,張小寶立馬傻眼了。

祖父母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孫子女有效嗎?

法院為什麼這麼判決呢?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是有順位的,第一順位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有第一順位的親屬,則第二順位的親屬就無法繼承。沒有第一順位親屬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上面的案例中,張大爺的還有一子一女,所以張大爺寫遺囑的時候只能將房子留給兒子或者女兒。

如果張大爺將遺產留給張小寶爸爸、張小寶姑姑以外的人,那就不叫遺囑,那叫遺贈。

祖父母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孫子女有效嗎?

遺贈就是將財產留給繼承人以外的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必須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到期沒有表示的,就視為放棄受遺贈。

也就是說,張大爺的那份遺囑實際上是遺贈,張小寶在張大爺去世後的兩個月內,沒有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就視為其放棄了受遺贈。

那張大爺的房子就按照法定繼承,由張小寶的爸爸與張小寶的姑姑來繼承。

這個案子的結果有點讓人難過,張大爺本想把房子留給自己最疼愛的孫子,沒想到孫子一分錢也沒分著。

祖父母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孫子女有效嗎?

律師提醒,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及時行使權利,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立馬著手辦理過戶登記事宜,否則所謂的遺囑很有可能就是一張廢紙了。

當然,如果是遺囑,而非遺贈,就不受上述兩個月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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