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多了肆意損壞小黃車?我們在拘留所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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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電車的出現

為人們出行帶來了便利

不用購買電動車

不用擔心車子被盜

甚至不用為車子維修、打氣……

然而

給大家帶來方便的共享單車被慘虐

著實讓人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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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大新一男子就因破壞共享電動車

被大新警方

拘留7日!

2019年3月29日,大新縣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投放在大新縣城運營的兩輛松果共享電動車被人為損壞。接報後,桃城派出所民警立即組織警力開展調查,經過進一步走訪摸排,民警將違法嫌疑人農某抓獲。

經詢問,農某供述其酒後為尋求刺激,將一輛共享電動車扔到江濱路沿線河邊,並將另一輛電動車電瓶燒燬的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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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農某因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被行政拘留七日。

警方提醒:

廣大群眾在使用共享車輛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騎行、規範停放、精心維護,對破壞、譭棄、盜竊共享單車,以個人佔用為目的將車另行加鎖、私自存放等行為,公安機關一經發現,將堅決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這些行為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1、盜竊車輛或者零部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拆卸車輛鎖具、改變車身顏色等行為,竊取車輛及其零部件。

2、惡意損毀。實施撬砸、焚燒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故意毀壞或者損壞車輛完整性,使車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價值。

3、私自上鎖,非法佔用。以獨自使用為目的,蠻不講理,採取加裝私鎖、藏匿等手段非法佔用車輛。

4、尋釁滋事。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無事生非,將車輛故意丟棄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發現的地點、部位。

5、利用二維碼實施詐騙。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置二維碼,使用戶誤掃進行電信詐騙,騙取財物。

具有以下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責任:

公安機關查處涉共享單車違法犯罪行為,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針對不同的行為主體、行為動機、實施對象、行為次數、實施狀況、危害後果和行為人認識態度等情節,區別對待、分別處理:

(一 )行為人撬開路邊停放的共享單車車鎖用於自己使用、經營使用的或直接盜竊電動車、電動車電池的,達到盜竊罪追訴標準的,按照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 )行為人實施撬砸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故意毀壞或者損壞車輛完整性,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追訴標準的,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行為人對明知是盜竊的贓物共享單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達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盜竊罪追訴標準的,按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構成共同犯罪以盜竊罪認定。犯罪所得收益罪、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行為人私自給共享單車加鎖,排除他人使用的,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多次實施前述行為,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構成尋釁滋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任意損毀、佔用共享單車價值二千元以上或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行為人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置二維碼,使用戶誤掃進行電信詐騙,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詐騙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罰,數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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