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所≠監獄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拘留所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行政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內拘留期限一般是十五日,但行為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可達二十日。

看守所、拘留所都是公安部門負責管理。

監獄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想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門是司法部。雖然監獄裡的管理人員也是身著警服的警察,但他們都屬於依照警銜管理的司法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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