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需要繼續偵查,一年到了現在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會起訴嗎?

我在回憶裡等著你1


有可能。

很久之前,就辦過一個這樣的販賣毒品案件。

當事人涉嫌在車上販賣毒品給下線,誰知道下線還沒有來到,就被公安機關抓了。

公安機關在車的副駕馭位那裡搜了200多克冰毒出來,當事人說她來這裡約朋友去吃飯的,經查剛好她有一個認識的朋友在這個小區住。她不知道為什麼車上有這包東西,她懷疑這包東西是另外一個人李某的,因為剛剛李某就在車上,才離開車不久。

經過會見,本人還了解到公安機關收取了她的生物成份,但幸運的是,沒有在副駕駛位的那包東西上,找到她的指紋之類的東西。

本人經過與檢察官溝通,提出:

1.根據會見了解到情況,公安機關沒有在毒品可疑物的包裝上檢測出指紋,那麼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接觸過毒品可疑物;既然無法證明當事人接觸過毒品可疑物,那就無法證明當事人當時一定知道副駕駛位下面有這麼一包東西。

2.由於李某沒有到案,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到案,到案了也不知道會怎麼說,但是根據其逃逸了行為表現,這包東西極其可能就是李某的。

在被拘留的第37天,檢察院最終決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對她取保候審了。

當時,我們都認為事情已經了結了,誰知道過了大約一年,公安機關跳過呈捕環節,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了。

為什麼會這樣呢?

原來公安機關扣押了她的手機,然後翻閱了她的微信聊天記錄,發現她有多次叫朋友到她家一起吸食麻果的聊天記錄,最後沒有定成販賣毒品罪,卻柳暗花明定了個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看了卷宗,競然是一個微信群,有聚眾吸毒的視頻呢,與她溝通協調,告知她這個容留他人吸毒罪估計逃不了啦,不如認罪,適用簡易程序,會輕一點;如果不認罪,則是適用普通程序,一旦罪名成立,則重很多。

最後,她認了,在檢察院那裡簽了具結悔過書,一個月左右就判下來了,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販賣毒品300克,一旦成立,估計就是無期徒刑了。最後定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罪,而且判的是8個月,她也真夠命大了。


毒品財稅律師王如僧


當然有可能。這個叫做不捕直訴,你可能還要問,起訴後,會不會判實刑,當然有可能,而且有不少案例都這麼判。

前幾天回湖南益陽老家接手一個傳銷案,二審,當事人一審沒請律師,到處託關係找人,花了一大筆錢,取保一年,這一年過的非常開心,逢人便說自己的事搞定了,結果,檢察院來了個不捕直訴,年前法院判下來,四年有期徒刑,沒緩刑,當庭宣判直接關看守所,瞬間蒙了個逼,在看守所過了年。

這是因為,決定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依然是案件事實本身是否對當事人有利或者不利。

為什麼會被取保?多數是檢察院沒有批捕

通常而言,當事人被取保候審,是因為公安機關將其拘留後,在37天內提請檢察院你批准逮捕,而檢察院案件可能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不批准逮捕,此時公安機關就不能再繼續羈押當事人,必須變更羈押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有的少數是直接撤銷案件釋放當事人。

在這種情況取保之後,如果公安機關通過之後的繼續偵查,沒有蒐集到對當事人更加不利的證據,結果往往就是撤銷取保候審,不再移送起訴或者不了了之。但是,也有部分案件中。

比如一些非法集資、傳銷等案件,當事人的行為涉嫌了犯罪,情節不重,檢察院認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因此沒有逮捕,但是公安機關認為其行為可以被刑事處罰,因此在沒有逮捕的情況下,直接將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一看案卷材料,認為案件情況很清楚,情節較輕,但沒有達到不起訴的地步,就可能把案件起訴到法院,要法官做最後的決定。

很多時候,法官可能判決緩刑或者免於刑事處罰,但是也有一些案件,法院會根據在案證據判決實刑,這種案例並不少見,當事人就只能在取保一年後又回到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那關鍵是什麼,還是我前面所講的,還是要看在案的證據和事實到底什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判決有罪,一切都要回到案件事實本身。

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進去關了幾天放出來,很幸福,放出來取保舒舒服服開開心心過了一年,又要進去,那可真的是等同下地獄。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


依我之見: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法定時限內(一年內)偵結並全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終結後必須分別不同案情對該案依法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審查起訴‘’一章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該案立案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並在法定時限內(刑訴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隨附全案材料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二,檢察機關受理該案件後經派員依法審查終結,會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該案件依法根據審查終結對該案的不同情況作為如下處理決定:

A,〈1〉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嫌疑人之行為確己構成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按照案件管轄的規定由區丶縣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員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全案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審查起訴後依法向上一級檢察院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B,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嫌疑人認罪悔,該案件符合二○一五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一一即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四丶五章規定罪名法定最高刑必須在三年以下判處的,或除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在辦案機關主持下在查清案情明確責任的基礎上,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丶全額賠償了受害人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並書面請求檢察機關從輕減輕或免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在此基礎上對該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

C,如果該案經員額檢察官審查並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由員額檢察官審查終結並報告檢察長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應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當然,該案件在今後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收集到新的證據,該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依法可以撤銷原‘’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決定對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唐先明75443043


在實踐過程中,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安機關主動取保候審的,另外一種就是公安機關提請批捕但是檢察院不同意批捕的。檢察院不同意批捕無外乎兩種情形,一種就是證據不足不批捕,另外一種就是證據充分,但是沒有羈押必要,因此也不予批捕。

筆者遇到不少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到期後即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也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的法律手續,這些案件本質就是公安機關立案時審查不嚴,把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立成刑事案件,後續又發現不構成犯罪,但是走撤案手續又非常複雜,所以通常就是採取取保後不了了之的做法。

但是,對於因為檢察院不予批捕而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案件,大多數還是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那麼具體是否能夠起訴呢?前面已經說過,不批捕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證據不足,另外就是證據足但是人身危險性低。所以,對於第一種類型移送的案件,繼續偵查後還是有證據不足的可能性,那麼這種案件是存在不起訴的可能性的。但是,對於僅僅是因為人生危險性不大而不起訴的案件,因為本身這種案件證據就十分充足,所以絕大多數肯定會起訴。


張超律師


會不會起訴?取決於檢察院的審查。1.若經過審查,認為構成犯罪,且符合起訴的條件,檢察院會在45天之內做出起訴的決定,製作《起訴書》並將卷宗移送法院;2.若經過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是構成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是證據達不到充分的條件,檢察院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製作《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和犯罪嫌疑人;3.若經過審查,檢察院認為在事實方面尚未查清,可以將卷宗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其補充偵查,並列出退偵後補偵提綱,隨卷宗附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需在30天內完成補偵,並再次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退偵的次數不超過兩次,一旦超過兩次,就不允許退偵了。檢察機關要麼自己偵查,要麼起訴移送法院,要麼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菅峰律師


首先要回答你這個問題就需要了解一下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區域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結束,或者補充偵查期間,一般由檢察機關依法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如果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早在2000年8月28號有一個聯合的文件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審查起訴以後是否決定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由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結果來確定。關於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3,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附卷。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因此,要想有一個好的結果,建議及時委託專業律師提供幫助。


孟子君律師123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要對案件進行審查,看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事實不清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兩次後依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會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此種不起訴叫存疑不起訴。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明顯,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也會做出不起訴決定,此種不起訴叫酌定不起訴。還有一種叫法定不起訴,實踐中較少出現。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必須判處刑罰,檢察院就會製作起訴書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所以,在案件移送檢察院後。要聘請專業刑事律師,對案情證據詳細分析,積極辯護,促成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



北京李國鋒律師


正常情況下,取保候審既然已經達到了最長十二個月的期限,那麼,公安機關就應該在此期間作出是否取消取保候審並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的決定。在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時,一般都有一個嫌疑人已經被批捕收監並準備移交至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前提。而檢察機關在收到準備公訴的案件時,由於不存在“是否取保候審”(因為最長一年期限已過)和“批捕”的問題,那無非就是根據案情,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決定!


手機用戶51422727982


這還是要看具體的案件情況?是沒有羈押必要的取保候審還是證據不足的取保候審?如果是沒有羈押必要的,如果檢察院沒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那是必須要起訴。如果證據不足的案件,那要看後續偵查情況。挺複雜的。你具體案情說來才有辦法分析。


BusyLan


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偵查終結移送的材料符合公訴,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提起公訴不一定代表公訴指控罪名就一定成立,此處為刑事公訴案件司法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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