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經濟:發展農村新集體經濟的可能路徑

社會經濟:發展農村新集體經濟的可能路徑



摘 要:運用社會經濟理論分析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發現, 以物業出租為主的農村股份合作經濟, 其運轉受村民自治組織影響且分配沒有體現勞動價值, 雖然具有集體共享和服務優先的社會經濟特質, 但並不屬於社會經濟範疇。鄉村振興, 經濟振興是基礎。以強調經濟活動依託第三部門、經濟民主、服務先於營利和嵌入地方文化為特徵的社會經濟, 是實現鄉村振興的有效經濟形式。而農村社會具備發展社會經濟的組織、產權和文化基礎。鄉村振興可探索將社會經濟作為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之一。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 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保障農民財產權益, 壯大集體經濟, 其措施是在農村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集體成員身份確認和集體經營性資產的股份合作改革。與中央決策一致, 越來越多的“三農”研究學者也意識到, 發展與壯大集體經濟是解決當下農村社會問題、振興鄉村的關鍵。“近年來, 一些農村地方的治理出現荒漠化, 而解決村莊治理荒漠化問題的根本在於重塑集體經濟。”[1]“只有產業和集體經濟振興了, 才能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和工作崗位, 為農民增收開拓渠道。”[2]“促進鄉村振興, 深度貧困地區以抓住脫貧攻堅的政策機遇, 撬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3]也就是說, 一些學者認為發展集體經濟是解決農村治理、農民增收問題和脫貧問題的重要措施之一, 但對於當下農村應該發展何種形式的集體經濟卻持不同觀點。

通過對相關文獻的初步梳理我們發現, 主要形成了以下兩種典型觀點:一是認為合作社是促進鄉村振興的有效載體。鄭有貴[3]指出深度貧困地區的鄉村振興, 關鍵要以共享發展理念, 探索形成“黨支部+合作社+農戶”的發展模式。“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是鄉村振興發展的重要力量”[4]。二是夯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激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能。王景新通過對7省24縣的考察調研發現,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無論是在農村現代建設還是在糧食安全, 抑或是在保障農產品供給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鄉村發展要重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5]。同樣, 陳美球通過對江西省黃溪村的個案分析發現, 黃溪村通過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作用, 以創新土地使用制度為抓手促進鄉村振興取得了良好效果[6]。然而, 從目前農村合作社的發展來看, 一種是由資本、大戶等精英主導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合作社;另一種是為了完成行政任務由政治精英成立並承擔兜底職能的合作社[7]。這兩種合作社造成精英謀利, 普通農民與合作社缺乏利益聯結, 小農利益被排擠的嚴重社會後果。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是建立在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基礎上, 在合作化時期構建起了農村社區集體積累和統籌機制。但在當下, 農村凋敝、農民外出和農田拋荒現象嚴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薄弱的村莊社會基礎, 被嚴重弱化[8]。所以, 依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載體實現鄉村振興, 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強化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經濟、重新激活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區集體積累和統籌機制。問題在於, 今時不同往日, 強化集體經濟組織和發展集體經濟面臨的村莊內、外環境不同, 所要完成的目標也有差異。在人財物流失、村莊成員分化[9]86、鄉村治理內卷化的農村, 為實現村莊經濟社會平衡發展, 強化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只是對傳統集體經濟組織的簡單修補, 而是需要改革集體經濟組織的運作機制和集體經濟的發展方式。

面臨鄉村衰敗, 鄉村振興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是用什麼振興。鄉村振興, 經濟振興是基礎, 而發展與壯大集體經濟是基礎中的基礎。本文通過運用西方社會經濟理論與實踐, 並結合分析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發現, 發展一種重視農村社會和經濟平衡發展, 以經濟活動服務於社會成員為目的, 將經濟嵌入於地方社會和文化體系等特質的社會經濟是當下農村集體經濟迫切需要的新的集體經濟發展形式。

因此, 本文運用機制分析法, 將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農村股份合作集體經濟作為經驗參照對象, 通過剖析珠江三角洲農村股份合作集體經濟組織的運轉機制闡釋社會經濟的含義與特徵, 以及回答股份合作經濟與社會經濟的關係。在此基礎上, 反思珠江三角洲股份合作經濟的地租經濟性質和村民的“食利”性, 提出鄉村振興需要發展以社會經濟為特徵的集體經濟新形式以及中國農村具備發展社會經濟的有利條件。

二、農村股份合作社的基本特徵

雅克·迪夫尼、帕特里克·德夫爾特雷等[10]在其研究中曾特別提到, “我們應該關注一下中國股份合作社的興起。這些組織過去常常被視為形同鄉鎮企業, 並且因沒有遵循正統的合作社實踐而受到批判。然而它們如今不但是具有社會目的的企業———因此與私營企業不同———而且還是一種具有眾多特質的新的合作形式”。他們所提到的中國股份合作社, 起源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它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 在遵守土地等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基礎上, 把集體經濟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 以折股量化的形式分到每個成員, 按股分紅, 但集體資產保持統一經營, 並參照股份制形式建立治理結構, 成立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一人一票參與民主管理[11]。那麼, 經過股份制改造的農村股份合作社, 與私營企業有何不同, 又具有哪些新的特質?

1. 原生產隊是股份合作社的組織基礎

對集體資產進行折股量化, 用股份制改造原集體經濟組織, 並沒有改變原集體經濟的組織邊界;相反, 股份合作社遵循了農村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和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位的經濟組織形式。

1983年人民公社體制解體後, 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廣東省為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健全與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側重發展社區合作經濟組織, 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置經濟聯合社, 以自然村的聯社或生產隊為單位設置經濟社。到1990年, 廣東省農村以原生產隊或自然村的聯社為基礎設置的經濟合作社共有17萬個, 以原生產大隊為基礎設置的經濟聯合社有2萬多個。至此, 廣東省農村形成了以生產隊為基礎的經濟社和以生產大隊為基礎的經濟聯社這兩級集體經濟組織。20世紀中後期, 廣東省對集體經濟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進行了清產核資和折股到人的股份制改革, 對應建立了以行政村和自然村為組織單位的兩級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股份經濟聯社與經濟社。股份經濟聯社和經濟社獨立核算, 擁有獨立的人員、章程等。“股改”後的農村, 在股份經濟聯社和經濟社的統籌管理下, 維持農村社會作為一個經濟共同體的存在以及運轉。

2. 生產資料集體所有是股份合作社的產權基礎

對集體經濟進行股份制改革, 其實質是變革農村集體產權, 使集體產權明晰化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珠江三角洲農村的股份制改革, 並不是將農村生產資料進行私有化, 而是堅持不改變原有生產隊對公共財產和公共積累的所有權屬, 即股份合作社的建立不改變生產資料以隊為基礎的所有制傳統。在產權明晰的實踐上, 行政村與自然村之間、不同自然村之間的資產並沒有進行打亂、平調和統籌, 而是規定屬於哪個村的資產, 以折股量化的形式明晰到哪個村的村民。股份合作社保留集體所有產權, 等於保留了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特徵, 這讓股份合作社在市場上具備了產權優勢, 繼而減少了交易成本, 獲得了發展優勢。珠江三角洲農村的股份合作經濟, 起步於“三來一補”加工產業。“三來一補”加工產業屬於密集型產業, 需要大量的土地和勞動力, 同時還需要便捷的交通、完備的水電等基礎設施。如果依靠農民個體或者企業, 其交易成本將大大增加。雖然農村的土地被分到各家各戶分散經營, 但由於農村實行的是土地集體所有, 村集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 這為集體收回土地進行統一經營提供了可能, 並降低村集體收回土地的補償成本。珠江三角洲地區正是利用這一優勢, 以低成本建立了完善的基礎設施、價格低廉的廠房, 成功承接了由香港轉移出來的加工產業, 壯大了集體經濟。

總之, 珠江三角洲農村集體經濟的股份合作制改革, 是在遵守土地等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基礎上進行的。這一產權制度為農村股份合作社提供了制度優勢, 併成為股份合作社運轉的產權基礎。

3. 集體共享是股份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理念

農村社會內部分化嚴重, 以至階層分化逐漸成為研究當下發達地區農村熟人社會的有效框架[9]86。村莊內部分化, 除了因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 村民個體能力存在差別外, 還在於村莊內部缺乏撫平經濟分化的利益分配機制。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農村股份合作社, 通過集體經濟收入, 實施扶貧幫弱, 維持村莊內部成員之間的整體發展。通過集體共享實現村莊內部的均衡發展, 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用集體股實現再次分配的公平。除配置給股民個體股之外, 農村股份合作社保留了45%的集體股。股份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利用集體股收入, 以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 為本村村民量身定製公共產品、公益性福利項目、文化娛樂活動等, 實現再次分配的公平。二是用集體股份的收益為所有村民承擔社保和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 並開展村內幫扶項目, 以防村民因病致貧和老無所養。三是針對村中老年人、兒童和婦女等特殊群體, 分別設置了老年人慰問金、教育金、婦女費以及各類補貼等。

訪談對象HXK:2016年, 養老保險中村民個人繳費比例為8%, 市、鎮、村三級分攤11%。村民個人每月需要承擔192元, 而村小組每月繳納60元/人。村民小組集體每年需要拿出差不多兩百萬的資金來給村民買社保和醫保。村裡規定, 凡年齡在60歲以上的本村老人, 每年能夠得到村和村小組各500元共1000元的補貼。村裡60歲以上退休的老人, 每年從村集體股收益中支出, 按國家政策給予津貼。已婚婦女參加婦檢, 村裡給準時參加婦檢的婦女提供獎勵。自願接受婦檢的村莊婦女, 每參加一次村裡給10元的務工補貼費。每年農曆九月初九重陽節, 村集體會給村裡的每個老人發一袋米和一瓶油, 並組織老人吃飯、聽粵曲等。村裡實施了徵兵補貼。凡是被徵為民兵的村民, 村集體獎勵個人1000元, 而對於軍人家屬, 村每年發放3000元的慰問金。村莊的困難黨員、困難家庭以及低保戶, 村每年分別給予2000元的慰問金。

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農村正是通過用集體股收入, 開展以村集體為單位的公益性福利項目, 縮小了村民之間的經濟差異, 防止分化。

4. 服務優先是股份合作社的發展理念

傳統時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其發揮的首要功能是為農村社會提供最為基本的公共服務, 以集體的力量完成個體難以辦到, 甚至辦不好的事情。珠三角的農村通過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革, 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 再用集體經濟激活集體經濟組織, 不僅提高了資源的使用效率, 也激活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服務功能。

珠江三角洲地區的部分農村, 農民和村莊均已完全脫離了農業。這種村莊的基本公共服務內容已經不同於農業型村莊, 對治安和環衛等公共服務的需求大。在政府財政投入有限的情況下, 村集體經濟組織同基層政府一起分攤治安、環衛、行政服務等公共服務支出, 且村集體負責日常管理。珠三角地區的農村股份合作社是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以及完成各項行政任務的主要承擔者之一。例如, 東莞市的股份經濟聯社, 均承擔了農村治安、環衛以及行政管理費用。直到2013年, 東莞市對村 (社區) 實行基本公共服務專項資金補助, 但補助金額達不到實際開支數, 村 (社區) 需要用集體股份的部分收益填補缺口, 讓村民享受完善且便捷的公共服務。以自然村為單位的經濟社與股份經濟聯社分工合作, 承擔小組範圍內的環衛、治安工作。村莊主幹道、支幹道、街道等的衛生以及治安由經濟聯社負責, 而小組內的道路、居民樓的衛生和治安由經濟社自行負責。正是通過村、組分工, 珠江三角洲地區創立了市、鎮、村和村民小組四級聯動、高效的農村公共品供給機制。

可見, 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農村股份合作經濟, 具有以原生產隊為組織基礎、集體所有制為產權基礎、集體共享的利益分配和服務優先的發展理念等特徵。那麼, 具備上述特徵的股份合作經濟屬於社會經濟嗎?

三、農村股份合作經濟是社會經濟嗎?

農村股份合作經濟是否屬於社會經濟範疇, 首先需要分析社會經濟的內涵與特徵。

1. 社會經濟的內涵

“社會經濟” (又稱“團結經濟”) 這一術語最早形成於19世紀30年代的法國, 而更加精準的概念則是在20世紀90年代才得以確立。雅克·迪夫尼、帕特里克·德夫爾特雷等[10]認為, “法老時代的埃及就已經存在社團組織和集體救濟金。早在中國的秦漢時期, 就產生了以民間生產互助為目的的私社。這些私社有的是與農業生產生活有關, 有的是與祭祀和民間崇拜有關”。可見, 社會經濟的實踐已經具有悠久的歷史並且形式多元。歷史上存在的社團組織、行會、互助協會等均被認為是社會經濟的最早雛形。

“社會經濟被認為構成了一種不同於資本主義市場生產、國家組織的生產或家庭生產的直接組織經濟活動的方式。其特點是集體組織生產, 生產直接滿足人的需要, 而不是服從於利潤最大或國家-技術官僚的理性邏輯。”[12]它區別於主流市場的運作模式, 重視經濟活動背後的社群關係, 提倡社群之間的互助合作及團結精神, 重視個體及社會目標高於資本與利潤, 反對資本主義只著眼於狹隘的個人利益和利潤的追求[13]。社會經濟是真正迴歸社區和人的發展需求的[14]3。

2. 社會經濟的特徵

根據對社會經濟內涵的分析發現, 雖然社會經濟的形式具有多元性、開放性, 但社會經濟是一種不同於市場經濟的經濟形式, 具有自身的特徵。一是社會經濟依託“第三部門”。區別於營利性部門和公共部門, 社會經濟的活動主體是帶有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的“第三部門”。伊桑·米勒[14]40認為, “社會經濟是通過第三部門替代常規的市場和國家中心體系來解決社會和經濟排外主義的政策”。二是社會經濟的宗旨是服務先於營利。整個生產活動不以營利為最終目的, 而是與社會效益掛鉤, 經濟行為的目的是為其成員或當地社會提供服務。諸如涉及社會基本公共服務需求的內容避免其商品化, 在服務主體和服務對象之間建立一種非市場關係。這些服務不是作為資本投資的工具, 而是遵循公平、公正的價值理念, 實行公平分配, 所有組織成員均有資格平等享受組織提供的服務。三是經濟活動嵌入地方社會與文化。社會經濟是一種與地方社會和文化鑲嵌的經濟形式。基於此, 有學者甚至將社會經濟稱之為“在地經濟”。傳統社會中的社會關係、文化價值和歸屬感, 以及文化相互關係和歸屬感對集體行動所產生的影響, 都會折射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也正是因為社會經濟嵌入地方社會和文化, 讓社會經濟的形式呈多樣化發展。四是社會經濟強調經濟民主。它將民主引入經濟行為, 讓社會賦予經濟發展的權力, 突出經濟行為的社會參與性, 通過社會參與讓經濟行為指向社會目標。

3. 股份合作經濟與社會經濟的聯繫與區別

對比社會經濟的內涵與特徵, 結合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的分析, 發現股份合作經濟與社會經濟具有相同點, 但也存在明顯的區別。珠江三角洲的農村股份合作經濟雖然帶有社會經濟的某些特質, 但嚴格意義上還不屬於真正的社會經濟。

經過股份制改革的集體經濟, 其實踐主體不是政府部門, 也不屬於企業法人這類營利性部門, 而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農業法》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者, 保護與合理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所以, 在法律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具有自治權的經濟主體, 並且其管理集體資源的重要職責是讓集體資產造福於集體成員, 為基層社會提供服務。珠江三角洲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服務功能體現在以股份合作社為單位, 僅為本社成員提供公益性社會福利與公共性基礎服務, 不包含在地居住的非股民。況且, 由於多數農村採取的是“政經合一”的管理體制, 股份合作社受村民自治組織影響, 很難真正成為“第三部門”。

將民主帶入經濟活動是農村股份合作集體經濟的顯著特徵, 也是股份合作經濟與社會經濟最為相似的地方。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後, 集體經濟組織採取股份制的治理結構, 成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實施“一人一票”的決策制 (圖1) 。股份合作社章程規定, 凡涉及股民利益的決定都需要通過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投票決定, 並且只有超過90%的股民出席的會議才生效, 而每一項決議必須達到90%的股民贊成才可以被執行。


社會經濟:發展農村新集體經濟的可能路徑


圖1 村級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結構 下載原圖

雖然股份合作社也強調服務功能, 其經濟行為是為了提高社員的經濟收入和向社員提供更好的社會福利。然而, 村級股份合作經濟與社會經濟不同在於, 由於村級股份合作社與村民自治組織沒有實行分離 (“政經合一”) , 導致作為股民最大福利的股份分紅受到村民自治組織的影響。例如, 村委會幹部往往通過增加股民的年終分紅來維護自己的政治前途1;在股權配置上, 在法律上符合配股資格的外嫁女在村民自治範疇下卻被剝離了股權;那些沒有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的村民, 股權受到了影響。

如果說前文對村級股份合作經濟與社會經濟所做的區分只體現在股份合作社實際操作層面的話, 那麼股民沒有參與勞動, 且沒有體現按勞分配是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股份合作經濟與社會經濟的本質不同。

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村級股份合作經濟, 是村民通過讓出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由股份合作社在集體土地上建廠房出租發展起來的一種物業出租經濟。股民獲取股份分紅的依據是村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分享土地非農使用的增值收益, 而不是因為股民在合作社內部參與勞動, 按勞分配所得。這與社會經濟的實踐典範———蒙特拉貢合作公司差異巨大。蒙特拉貢合作公司的成員既是勞動者又是所有者, 實行按勞分配, 其個人收入依賴於勞動效果, 並且分紅隨企業利潤的提升而增加[15]。相比, 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村級股份合作社發展的是一種地租經濟, 股民是依靠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變成了不勞而獲的土地“食利階層”[16]。

綜上所述, 珠江三角洲的股份合作經濟與社會經濟存在巨大的差異。雖然村級股份合作社建立在傳統村集體經濟組織基礎上, 內部重視集體利益的共享、社會福利以及實行民主化的治理結構, 但其發展的是一種地租經濟, 社員不參與勞動, 分享的是土地非農使用的增值收益。

農村推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的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在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之時, 要避免發展地租經濟。振興鄉村, 應該在當地發展一種非營利性、以當地村民需求為導向、村民參與經濟活動, 且嵌於地方社會的社會經濟。那麼, 當下中國農村具備發展社會經濟的有利條件嗎?

四、社會經濟作為集體經濟新形式的可能

根據前文對社會經濟內涵與特徵的分析並結合當下農村情況以及鄉村振興戰略, 可以探索將社會經濟作為一種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 並且當下鄉村具備發展社會經濟的有利條件。

1.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社會經濟提供組織基礎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 中國農村實行的是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集體組織與農村熟人社會生活邊界相吻合。社會經濟作為一種在地經濟, 建立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基礎上, 能夠充分利用集體經濟組織本身所具有的社會資源優勢。例如輿論的規範作用、重人情、好面子、社會資本的可累積等。在集體經濟組織內, 成員彼此長期互動, 是一個互助團體。即使目前有的農村因村民外出務工, 變成了無主體熟人社會, 但農村還是呈現出了週期性的熟人社會的特徵[17]。社會經濟能以在地農民為對象, 開展合適的經濟行為。反過來, 在農村發展社會經濟, 能規避傳統集體經濟的發展局限, 鞏固集體經濟組織, 讓經濟服務於更多的在地農民。

在集體經濟組織基礎上發展服務於在地村民的社會經濟, 最為典型的案例之一是河南省劉莊。劉莊的集體經濟組織從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到人民公社時期, 保留了將生產大隊即村級作為核算單位, 即使到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期, 通過實行集體專業聯產的責任制保留了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與資源優勢。劉莊利用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和資源優勢發展工副業, 辦起了食品廠、造紙廠、畜牧場、機械廠等, 走上了村莊自我工業化道路。村民既是股東, 也是職工, 參與勞動, 按勞分配, 並享受村集體提供的四十多項福利。例如面、粉條、油、瓜果、芝麻糖、牛奶等均由集體提供;道路等基礎設施以及房屋維修等物業全部由集體免費提供;村民小孩從幼兒園到高中接受免費教育。雖然劉莊的經濟組織改名為劉莊農工商總公司, 但仍是集體經濟組織。[18]劉莊依靠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集體經濟, 不僅鞏固了集體經濟組織, 服務於本村村民, 還將經濟發展的成果輻射到其他周邊社區。來劉莊務工的附近村民, 其子女在劉莊上學可享受免費教育。

2. 集體產權為社會經濟提供產權優勢

中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 農戶擁有承包經營權。在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下, 實施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 即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 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分離。土地等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和“三權分置”的土地制度, 為農村發展社會經濟提供了產權優勢。農村集體產權能為社會經濟提供廉價的生產資料。建立在集體經濟組織基礎上並面向在地農民的社會經濟, 可以發揮集體經濟組織的統籌功能,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經濟的服務能力。

廣東省中山市崖口村利用集體土地發展農業, 服務於在地村民, 發揮了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崖口村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時, 由於勞動力外流嚴重, 土地並沒有分田到戶, 而是堅持由生產隊集體耕作。村利用集體土地開展農業生產, 讓村裡老年人、返鄉農民以及留守婦女等弱勢人群通過參與農業生產, 享受分紅。崖口村通過安排村弱勢群體參與農業勞動, 體現了勞動的價值, 維護了勞動者的尊嚴, 保護了村裡的弱者。

3. 新祠堂文化為社會經濟提供文化認同

將祠堂建築作為空間載體, 農村衍生出了新祠堂文化。祠堂由氏族的祭祀場所轉變成村民的公共活動場所, 強化了村民之間的地方社會認同。李凡[19]通過研究證實, 佛山的傳統祠堂文化景觀雖然呈現出現代化、多元化的傾向, 但是通過集體記憶和懷舊空間的地方形塑, 仍然強化了以祠堂為中心的地方認同感。廣東省宗族祠堂、家族祭祖以及傳統民俗活動的開展, 使宗族傳統文化保留較為完整, 村民認同感較強。這為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嵌入提供了文化支撐。

根植於宗族制度、村規民約、禮法兼治的文化傳統, 廣東省農村陸續出現了一批參與村莊社會治理的新鄉賢, 併成立了鄉賢理事會。這些新鄉賢有的是外出經商回村的成功人士, 在村外有豐富的社會資本;有的則是宗族長老、能人等, 在村內有一定的社會聲望。鄉賢理事會成員利用自身的各類社會資源廣泛參與村莊治理, 帶動村莊發展。如廣東省清遠市、佛山市的不少鄉村, 近年陸續通過成立鄉賢理事會, 一是引導本村外出經商成功人士慷慨解囊興辦村裡公益事業, 借力打造多功能的村民公共活動空間[20];二是開展免費教學班, 提高村莊年輕人的市場就業能力, 帶動本村年輕人外出經商或就業, 發展同鄉同業;三是立足本村特色資源, 帶動農戶發展合作經濟。

五、結論

結合對珠江三角洲社區型股份合作經濟的研究, 本文認為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農村發展以物業出租經濟為主的農村集體經濟模式, 雖然股民通過股份分紅分享集體經濟收益, 通過集體股份享受公益性福利, 但是僅依靠物業為主的經濟發展模式並不具有可持續性, 且更為嚴重的是這種分配方式沒有體現勞動的價值。所以, 此種集體經濟發展模式, 並不適合推廣也很難推廣成功。中西部地區的農村應該發展以服務先於營利為宗旨的社會經濟, 突出和提供集體經濟的服務功能, 讓在地村民廣泛參與經濟活動, 實現在地就業, 體現勞動的價值。

中西部地區的農村空心化、治理失序、基本公共服務癱瘓等社會問題交織疊加, 可以探索通過發展一種面向在地村民、嵌入於地方社會與文化、以服務為價值理念的經濟形式來解決此類問題。通過分析社會經濟理論發現, “社會經濟”是一種依靠第三部門, 強調讓社會權力賦予經濟行動合法性, 在分配中貫穿公平、公正, 重視將經濟行為嵌入於地方社會與文化, 最終讓經濟服務於地方社會的經濟形式。當下中國農村具備發展社會經濟的組織、產權與文化優勢。實現鄉村振興, 可以探索在農村發展社會經濟, 讓其成為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


原標題:社會經濟:發展農村新集體經濟的可能路徑——兼論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農村股份合作經濟

作者簡介: 杜園園, 女, 廣東省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農村發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中山大學華南農村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基金: 廣東省農業科學院院長基金項目 (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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