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夜市鬥毆,為何只有一人被移送審查起訴?

多人夜市鬥毆,為何只有一人被移送審查起訴?


繁華夜市多人鬥毆,為何被移送審查起訴的卻只有一人?檢察官步步追問,夯實證據,最終查明真相,改變了案件定性,先追訴3人,後又成功追訴4名被告人。近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法院對後被追訴的李某等人聚眾鬥毆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其餘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2017年11月16日晚,柳某邀請黃某、曾某、劉某等6人到KTV唱歌。到達後,柳某招呼大家先去吃燒烤。臨下車,曾某說擔心遇到“仇家”,讓向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帶上放在其車後的棒球棍。隨後,柳某等人在燒烤攤遇到了李某等一行7人,柳某與李某素有過節,雙方發生口角。向某等人用攜帶的棒球棍對李某等人進行毆打,劉某也撿起燒烤攤旁的一把鏟子參與其中,致李某輕微傷。

2018年3月28日,姜堰區公安分局以曾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向姜堰區檢察院移訴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沐傑審閱了卷宗,又反覆觀看了全部監控視頻,覺得總有些不對勁:雙方多人在馬路上公然鬥毆,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為何只認定了一人涉嫌犯罪?

多人夜市鬥毆,為何只有一人被移送審查起訴?


帶著問題,沐傑決定從細節中找線索,果然發現了更多疑點:說好是去唱歌,為何臨時改為吃燒烤?當地夜市很多,怎麼偏偏就真的巧遇“仇家”?

經過實地勘驗,檢察官發現從涉事KTV出發到鹿鳴街案發地,一路上多達十多家餐館和燒烤攤,要想“巧遇”所謂“仇家”的概率極低。隨後,沐傑反覆查看公安機關補充調取的監控錄像,發現事發前柳某曾在過道內打過一通電話,後準備帶人離開,經在場的兩名朋友阻攔未果。沐傑通過公安機關找到兩名現場證人,證實了當時柳某打電話給黃某等人,說在街上見到了李某並要找其“報復”。沐傑趁熱打鐵,及時訊問相關人員,黃某圓不了謊,終於坦白了共謀參與鬥毆的事實,承認柳某在電話裡喊他們來“約架”,而柳某開始還想矢口抵賴,但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也只好承認。

與公安機關溝通後,沐傑建議以柳某、黃某、劉某涉嫌聚眾鬥毆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與曾某併案處理,同時變更了原尋釁滋事的案件定性。2018年7月10日,姜堰區檢察院以柳某等四人涉嫌聚眾鬥毆罪提起公訴。10月8日,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柳某、黃某、曾某、劉某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至二年零三個月不等。被告人柳某、黃某上訴後,2019年3月,泰州市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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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到案人員供述和現場監控視頻,李某在柳某到場後與其發生爭執和對峙,在被人勸離後,感到“吃了虧”的他指使其朋友李某、劉某、於某等人折回現場,主動挑釁,進而引發雙方多人互毆。沐傑認為李某等人的行為均構成聚眾鬥毆罪,應當作為漏犯予以追訴。

2019年1月,公安機關對李某等人予以立案並移送審查起訴。2月27日,姜堰區檢察院依法對李某等人涉嫌聚眾鬥毆罪提起公訴,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定了全部起訴事實,並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明知是農用地,卻還租來用作建築材料堆放地,以為佔到便宜,不料卻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中旬,丁某向李某租一塊位於同安汀溪鎮某村的農用地堆放建築材料,租賃土地面積25畝,出租年限為15年。4月底,丁某通過網銀向李某繳納了第一年的土地租金8萬元和押金2萬元,同時開始平整土地、搭建鐵皮屋、放置集裝箱,並開始堆放建築材料。

2018年5月21日,廈門市同安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丁某發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指出其未經批准擅自在案涉土地上建設建築物,要求其在限期內拆除違建建築物,否則將強制拆除。此後,丁某自行拆除了違建建築並於2018年6月底撤出案涉土地。

2018年9月,丁某向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他與李某簽訂的《租地合同》無效;李某返還土地租金8萬元、押金2萬元;李某支付吊車費、拖車費、工人工資等損失共計64400元。

法院審理期間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

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有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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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涉案《租地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關於涉案土地的佔有使用費問題

三、關於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的認定承擔分配比例問題

01

關於涉案《租地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本案中,涉案的土地為農民集體土地,原、被告簽訂租地合同約定用於“堆場放材料”,被告在使用過程中也實際搭建鐵皮屋並用於堆放建築材料等非農業用途,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原、被告所簽訂的《租地協議》無效。

02

關於涉案土地的佔有使用費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被告應將原告已支付的押金2萬元予以返還。

對於原告已交納的土地佔有使用費8萬元,因原告已實際佔用了涉案土地,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的規定,原告對涉案土地佔用期間的佔有使用費仍應當支付。

支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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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2018年6月退場,在簽訂租地合同之後實際佔用涉案土地2個月的時間,則原告應按照雙方約定的租金標準即3200元/畝/年支付該2個月的佔用費,即13333(3200元/畝/年×25畝×2/12年)元。則被告應向原告返還扣除上述佔用費之後的66667元。

03

關於原告主張的損失的數額認定承擔分配比例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作為土地承包人,對涉案土地屬於農民集體土地是明知的,對土地承租方將涉案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是知悉並同意的,但仍將其出租給原告作非農業用途,明顯存在過錯。

而涉案土地位於廈門市同安區汀溪鎮某村,原告明知或應知該土地系農業用地,其作為承租人不核查土地性質,在涉案土地未取得建設用地所有權的情況下,仍然承租用於非農業用途。被告對由此引致的直接損失存在主要過錯。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和導致損失的原因,法院認定由出租方即被告和承租方即原告各自承擔20%和80%的責任。

支付金額

對於具體的損失情況及數額,原告主張進場和退場搬運材料的費用為64400元,並舉示了工人簽字的工資表、收款收據等加以證明,因其未舉示實際支付款項的憑據,故原告所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但原告在涉案土地上搭建鐵皮屋、安置集裝箱、堆放建築材料後又退場撤出,必然產生一定搬運的費用,針對原告因此產生的費用,法院結合查明的事實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酌定為3萬元。則被告應負擔原告該損失中的20%,即6000(30000×20%)元。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丁某與被告李某簽訂的《租地合同》無效;被告李某向原告丁某返還押金20000元、租金66667元;被告李某應向原告丁某支付損失費用6000元。

民以食為天,農以耕為本。農村土地資源關係農業建設,將農用地做非農用途,碰觸的是國家法律高壓線。本案中原被告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僅簽訂的《租地合同》無效,而且還為此耗費了不少的時間、人力、物力。如此賠本的買賣,希望他人引以為戒,“18億畝紅線”碰不得,如確實需要將農用地轉為非農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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