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夜市斗殴,为何只有一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多人夜市斗殴,为何只有一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繁华夜市多人斗殴,为何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却只有一人?检察官步步追问,夯实证据,最终查明真相,改变了案件定性,先追诉3人,后又成功追诉4名被告人。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对后被追诉的李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其余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2017年11月16日晚,柳某邀请黄某、曾某、刘某等6人到KTV唱歌。到达后,柳某招呼大家先去吃烧烤。临下车,曾某说担心遇到“仇家”,让向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上放在其车后的棒球棍。随后,柳某等人在烧烤摊遇到了李某等一行7人,柳某与李某素有过节,双方发生口角。向某等人用携带的棒球棍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刘某也捡起烧烤摊旁的一把铲子参与其中,致李某轻微伤。

2018年3月28日,姜堰区公安分局以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姜堰区检察院移诉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沐杰审阅了卷宗,又反复观看了全部监控视频,觉得总有些不对劲:双方多人在马路上公然斗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何只认定了一人涉嫌犯罪?

多人夜市斗殴,为何只有一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带着问题,沐杰决定从细节中找线索,果然发现了更多疑点:说好是去唱歌,为何临时改为吃烧烤?当地夜市很多,怎么偏偏就真的巧遇“仇家”?

经过实地勘验,检察官发现从涉事KTV出发到鹿鸣街案发地,一路上多达十多家餐馆和烧烤摊,要想“巧遇”所谓“仇家”的概率极低。随后,沐杰反复查看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监控录像,发现事发前柳某曾在过道内打过一通电话,后准备带人离开,经在场的两名朋友阻拦未果。沐杰通过公安机关找到两名现场证人,证实了当时柳某打电话给黄某等人,说在街上见到了李某并要找其“报复”。沐杰趁热打铁,及时讯问相关人员,黄某圆不了谎,终于坦白了共谋参与斗殴的事实,承认柳某在电话里喊他们来“约架”,而柳某开始还想矢口抵赖,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也只好承认。

与公安机关沟通后,沐杰建议以柳某、黄某、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与曾某并案处理,同时变更了原寻衅滋事的案件定性。2018年7月10日,姜堰区检察院以柳某等四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10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柳某、黄某、曾某、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至二年零三个月不等。被告人柳某、黄某上诉后,2019年3月,泰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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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到案人员供述和现场监控视频,李某在柳某到场后与其发生争执和对峙,在被人劝离后,感到“吃了亏”的他指使其朋友李某、刘某、于某等人折回现场,主动挑衅,进而引发双方多人互殴。沐杰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作为漏犯予以追诉。

2019年1月,公安机关对李某等人予以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2月27日,姜堰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了全部起诉事实,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明知是农用地,却还租来用作建筑材料堆放地,以为占到便宜,不料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中旬,丁某向李某租一块位于同安汀溪镇某村的农用地堆放建筑材料,租赁土地面积25亩,出租年限为15年。4月底,丁某通过网银向李某缴纳了第一年的土地租金8万元和押金2万元,同时开始平整土地、搭建铁皮屋、放置集装箱,并开始堆放建筑材料。

2018年5月21日,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丁某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指出其未经批准擅自在案涉土地上建设建筑物,要求其在限期内拆除违建建筑物,否则将强制拆除。此后,丁某自行拆除了违建建筑并于2018年6月底撤出案涉土地。

2018年9月,丁某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与李某签订的《租地合同》无效;李某返还土地租金8万元、押金2万元;李某支付吊车费、拖车费、工人工资等损失共计64400元。

法院审理期间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

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有三个:

多人夜市斗殴,为何只有一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一、关于涉案《租地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关于涉案土地的占有使用费问题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的认定承担分配比例问题

01

关于涉案《租地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本案中,涉案的土地为农民集体土地,原、被告签订租地合同约定用于“堆场放材料”,被告在使用过程中也实际搭建铁皮屋并用于堆放建筑材料等非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原、被告所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

02

关于涉案土地的占有使用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应将原告已支付的押金2万元予以返还。

对于原告已交纳的土地占有使用费8万元,因原告已实际占用了涉案土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对涉案土地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仍应当支付。

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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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18年6月退场,在签订租地合同之后实际占用涉案土地2个月的时间,则原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即3200元/亩/年支付该2个月的占用费,即13333(3200元/亩/年×25亩×2/12年)元。则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扣除上述占用费之后的66667元。

03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的数额认定承担分配比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作为土地承包人,对涉案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是明知的,对土地承租方将涉案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是知悉并同意的,但仍将其出租给原告作非农业用途,明显存在过错。

而涉案土地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某村,原告明知或应知该土地系农业用地,其作为承租人不核查土地性质,在涉案土地未取得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仍然承租用于非农业用途。被告对由此引致的直接损失存在主要过错。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导致损失的原因,法院认定由出租方即被告和承租方即原告各自承担20%和80%的责任。

支付金额

对于具体的损失情况及数额,原告主张进场和退场搬运材料的费用为64400元,并举示了工人签字的工资表、收款收据等加以证明,因其未举示实际支付款项的凭据,故原告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但原告在涉案土地上搭建铁皮屋、安置集装箱、堆放建筑材料后又退场撤出,必然产生一定搬运的费用,针对原告因此产生的费用,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酌定为3万元。则被告应负担原告该损失中的20%,即6000(30000×20%)元。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租地合同》无效;被告李某向原告丁某返还押金20000元、租金66667元;被告李某应向原告丁某支付损失费用6000元。

民以食为天,农以耕为本。农村土地资源关系农业建设,将农用地做非农用途,碰触的是国家法律高压线。本案中原被告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仅签订的《租地合同》无效,而且还为此耗费了不少的时间、人力、物力。如此赔本的买卖,希望他人引以为戒,“18亿亩红线”碰不得,如确实需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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