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脚踹教室门而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SmileyMaggie


我是一名教师,对于法律不是很精通。那我就从学校的情况以及个人理解来谈一下观点:

首先,现在的学校安全已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各级部门都是高度重视、高压管理对待。学校也不例外,对于学生安全不敢丝毫松懈。现在大多数在校学生都会有意外伤害保险,这也是处理这种情况的首要选择。

其次,从学校规定及学生行为上来讲,学校应该是没有责任的,而且学生的行为是违反学校规定的。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校还是要有一些行为规范来约束学生。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学校是没有责任的,可交由监护人来处理。

当然,现在很多家长及社会舆论都会将矛头指向学校。可能他们是有依据的,但我想说的是孩子的这种行为是不应该纵容的,最好还是不要让学校输在这种事情上!!


薄期


学生脚踹教室门而受伤,责任如何划分?这个责任还需要划分吗?谁家孩子谁带回去医疗,如果门坏了,承担修门的费用,就这么简单。

有人找出一些法律条文,在那里死读法律条文,跟把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拘押有什么两样!门是用手推的,最好先敲后推,这点道理学生能不知道,家长能没教育,老师能没教育?

什么学校如果尽到教育责任就如何,学校没有尽到教育责任又如何,这就是屁话。没有一所学校没有一个老师,会不教育学生遵守规章制度,常规的东西如果都要一条一条列出来,你是列不完的,要编一部学生遵守的“四库全书”吗?

比如,走路要用脚走,不能用头走,进教室不能用头撞,吃东西不能往鼻子里送,不能往耳朵里送,不能往眼睛里送,上厕所方便时不能不脱裤子,不能头塞到便池里,不能吃翔……

这不笑话吗?这些属于基本常识,不推门而踹门,这就是一种无教养的行为,不管其是否有行为能力,都一样。还要学校老师举证尽到教育责任了,如果这点责任都没尽到,还叫学校吗?

笔者做老师,做班主任时,每天起码叮咛十次以上行为规范安全问题注意事项。还是有学生违反纪律,这是正常现象,刑法一直都在那里,犯罪现象从未断绝。如果有人犯罪了,难道可以要求司法工作者举证法律普及有没有到位吗?

现在社会有一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不闹不管,一闹就灵,医闹、校闹成风,闹了,有关单位就息事宁人拿公款赔偿,反正不是自己的钱。这何尝不是一种犯罪!这只能说明,法治的路还有很远很远!


当代师说


学生因脚踹教室门而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这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但现在,这样的问题却成了问题,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不知道脚踹教师们的学生,是多大的学生。但一般看来,能够“用脚踹门”,并且导致受伤,可见,力气是比较大的。那么,几岁的孩子,估计是难以达到这样的力气状态的。一般来说,能够做出“用脚踹门”并导致“自己受伤”的,可能应该是小学高年级的学生,最有可能的,是初中学生。

在分析责任之前,现讲一个小故事。我在担任初中班主任的时候,因为教室门锁坏了,钥匙打不开,所以,需要请学校的工人来开门维修。但有一个学生,因为等不及或者是想展示自己高超的水平和能力,便爬到窗台上,准备把窗子卸下来,从窗子翻进去。结果,摔了下来,把窗子也打烂了!

当然,学生摔伤了,医治学生肯定是第一要务。后面,肯定会涉及到相应的责任问题。家长到学校之后,二话没说,自己出钱,请人维修好窗子!在他看来,自己的孩子弄坏了窗子,自然应该赔偿。而关于孩子受伤,家长也毫不推辞——自己的孩子,不走寻常路,跟学校有什么关系呢?

我后来给他建议,修窗的钱和看伤口的前,都要从孩子的零花钱中扣除——因为,要培养孩子的责任感,需要从细节做起。家长和学生,都表示认可。

我想,两种不同类型的学生家长,必然会教育处不同的孩子!

回到这个问题上,不管是多大年龄的孩子,都应该知道,门是用来手来开的,而不是用脚来踹的,也就是说,这属于“应该知道”!

那么,“应该知道”却“用脚来踹”,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知道,不管是按照法律还是按照常理,损坏公私财物,都应该赔偿!

所以,如果导致教室门损坏,学生的监护人,必须要赔偿!

导致学生受伤的后果,是因为用暴力的方式开门,那么,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法 第二十七条还明确规定: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毫无疑问,这个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自己造成的,也就是说,在这件事情上,他既是侵权人,也是被侵权人,自然,应当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俗语“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啊!

那么,学校是否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这不能一概否定。比如,如果门本身存在安全隐患,那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举个例子,如果门安装不牢固,不符合安全标准,学生一踹,就垮塌了,砸伤了学生,那自然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否则,因为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安全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这边在曾经发生过学生跳起来去抓足球门,结果,足球门由于地钉锈蚀,倒下来,把学生砸死了,学校因此承担了相当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另外,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说的话,家长因自己的孩子“脚踹教室门而受伤”而找学校索赔,其本身,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对于孩子的教育,也会起到非常恶劣的示范作用。

这必然将是得不偿失的!


三水三心


学校负全责!要负责受伤学生的生、老、病、死一切费用!咦,更重要的忘记讲了,学校还要负责……还要负责……还要负责该生父母、家人的生、老、病、死的全部费用!然后,学校要求房屋设计、建造、监工方(一般都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赔偿学校全部损失,以保证学校不至于破产倒闭,因为,是他们采购、安装了让学生受伤的、踹不破的门,并且,没有在门上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踢门有风险,伤人没钱赔!再然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当地政府赔偿一切损失,因为是他们批准建造了学校,是他们允许学校招收学生进学校的,而且,学校招收的是他们的子民,他们没有尽到该生就读前的政审,没有教育好该生不准踢门。除非,他们能举证说自己被冤枉了!……不说了,要追究责任的方面太多了。如果踢门这孩子生在我家的话,这下,我肯定能成为亿万富翁!


朦胧又朦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通俗一点讲就是:10周岁以下学生在校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全部责任;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学生在校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学生用脚踹教室门而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按过错推定原则,学校要想不承担责任,必须举证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开设了安全教育课,有教学计划、教案及相关记录;教室门质量和安装符合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学生踹门行为不是老师授意或安排,当时也没有老师在旁边,不是发生在老师应当在场而不在场时段;学生踹门行为无法预见,与其它老师可以控制事件无因果关联等。

这种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

但一般情况下,学校无法举证自己尽到了教育的职责。因为“教育”无法准确量化,具有隐性和无限外延的特点。学生违反纪律、受到伤害,都可能说是学校教育不到位。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虽然很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却将学校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学校无所适从,只能更加谨小慎微,轻易不敢尝试创新的教育举措。

对学校教育、管理的责任认定,必须进一步细化,做出具体明确的列举,才能更客观准确地划分学校、受伤学生及其监护人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毫米


前两天有个案例,一位老太太骑三轮车翻车了,因为马路上有个坑。她把公路局告上了法庭,理由貌似还很充分。

还有位在饭店下楼时扭了脚,就把饭店给告了。

按照这种理论发散开去,这个学生的脚一定是要告学校的。教室的门负有连带责任,生产商可能被同时告上法庭。

第一,门太结实

第二,为什么要关门

第三,谁让这个混球儿孩子生气了

第四,学校为什么教育出这样的败类

……

😭😭😭


雪夜de惊鸿


肯定是学校的责任。“专家”说: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牲口“尦蹶”子,那是因为“车把式”不会训练,倘若“鞭头”勤点,牲口必然臣服。学生行为举止超出学校制定的“规范”,固然老师学校脱不了干系,该生受伤理应学校买单。可是话又说回来了,牲口是在鞭子下才臣服的。老师能用嘴皮子使熊孩子懂得规矩吗?这个问题太难了!好在孩子只是受伤,要是门倒了把他“砸死”事就大了。学校幸事!老师幸事!学生幸事!以此为鉴,建议各学校赶紧动手把门拆出,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回归自我熬夜的老狼


无法理解这种恶性循环思维何时开始又何时结束,处理问题,第一是什么?社会的公序良俗,是百年大计的教育环境,然后再考虑个人的问题?学生踹门是极端恶性的破坏教育环境秩序的行为,必须严令家长监督改过,并给予学生校内公开处理,门家长赔,伤家长治。如果家长或什么人搅闹学校报警升级处理,同时开除处理,如果家长确实认识到错误并达到校方认可不会再犯,可以回校上课并以观后效。现在的逻辑,学校吓死了,怕家长闹家长告,追查老师的过错,自裁般的委曲求全,破财免灾,得过且过,别说以后,现在都没有,什么都没有了,都是个人的考虑个人的事,学校立不起来,何以育人。局部发生的问题过分的考虑个人的权益已经甚嚣尘上的危害到方方面面,霸坐仅仅是一个坐,一个人受委屈吗?考虑社会影响没有,考虑社会的公序良俗没有,考虑要脸的人能不能生存没有,考虑不要脸的人还管不管的住没有,考虑面对无理讲理等同于放屁没有,都没有,哪还顾的上啊!这个苦口婆心的劝啊!苦苦的唐僧般的苦求,妖精还是要吃人,孙悟空突破阻力压力直接干死,唐僧急了,还有的玩没得玩了,我要把他念回来,变成好人,打死了我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给我滚。嗨!!!


心向远方183853492


你这个问题就有问题,学生踹门伤脚完全是学生本身的责任,学校、老师和门都没有责任。现在社会就行各式各样的碰瓷,一些臭不要脸的人借此机会讹人。如果这位学生家长也是那么的不要脸,可以起诉学校为什么把教室门做得这么结实伤了学生的脚?还可以起诉班主任,因为班主任没教育好,要是教育好了就不会踹门了,班主任有责任。还可以起诉学校校长,因为用人不当没有教育好学生同样有责任。然后向法院起诉并索赔,法院一般本着人道主义,责任三七开,学生不应该踹门承担主要责任,门、班主任、校长承担次要责任,学生家长提出索赔20万元,所以门、班主任、校长赔付6万元,门没法给赔款,减掉三分之一,所以班主任和校长和赔付2万元。

以上属于编写的故事,如与现实相符纯属雷同,就当胡说而已。


崂山11


先说点情绪的话,这个孩子活该,一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正常好人是不会去踹门的,踹门受伤,是门无声的反抗,所以这就是一种报应。

但是,如果从法律上讲,这就涉及到责任划分问题,孩子踹门,自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他是责任方,所以这个责任不可少。

另一方就比较倒霉了,那就是学校方,简单说,一个安全,结实,好用的门,不该被一个孩子踹坏,但是踹坏了,就意味着门是不安全的,是有隐患的,所以学校也要承担责任。

新闻说,陈某到北仑区青少年宫参加培训课。当天早上7点,陈某到达教室门口,因教室门关着,陈某前面的一名同学敲门并等门开后才走进教室。陈某想跟着进教室,但因教室门即将关上,陈某抬起右脚抵门,因用力过大导致门玻璃破裂,陈某的右脚直接穿过门玻璃,右腿被割伤。陈某家属遂将宁波市北仑区青少年宫告上了法庭。

要是我判,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

这是青少年宫,没有什么制约的权利,如果是学校,还可以给一个破坏公物的处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