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份額要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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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追蹤熱點,洞悉法律背後的財富傳承方式。

一、法商故事:孤寡老人去世,遺產收歸國有

有沒有想過,如果去世後沒有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怎麼辦?

根據近期的一份報道,生於1932年的徐佔武老人在去世後就面臨了這個問題,本案也一不小心成為大連第一例認定無主財產的案例。

老人生前離異且無兒無女,一直在集體宿舍居住。從2003年4月開始,由社區派人照顧看護老人。期間,社區也未聯繫到其近親屬,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了18萬餘元的銀行存款。

在律師的建議下,社區向法院申請將存款認定為無主財產。法院受理後適用特殊程序審理,先登報發佈了無主財產認領告示,由社區繳納了公告費。在公告期一年內,無人認領涉案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徐佔武的遺產扣除公告費後的餘款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二、法商解答:沒有繼承人的遺產處理

沒有配偶、子女的獨身老人,並不意味著都像徐老先生一樣面臨著財富無人繼承的情況。在收歸國有之前,會有幾種可能的繼承方式先行。

《繼承法》第5條規定,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方式包括四種:法定繼承、遺囑或遺贈、遺贈扶養協議。而如果同時存在這四種繼承,那麼按照效力從高到低的排列順序依次為: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或遺贈、法定繼承。

倘若沒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的話,財產會被法定繼承人繼承。而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沒有配偶、子女的獨身老人,他們的兄弟姐妹是有可能獲得財富的。這就可能出現一種尷尬的情況,老人可能沒有獲得兄弟姐妹們的養老幫助,卻要將自己的財產拱手讓人;或者有部分遠親提供了養老幫助,卻因不屬於繼承人而無法獲得任何回報。這似乎不太合理。

如果和徐老先生一樣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遺產該何去何從呢?就像案例中法院的處理結果一樣,被認定為無主財產而收歸國家所有。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徐老先生雖然無兒無女,但幸運的是獲得了社區的養老照顧,在一定程度上也算老有所依。但是,對獨身老人來說,因為沒有繼承人而導致財產認定為無主財產,並不是最好的選擇。畢竟,在無主認定以前,還有好多條路可以走。

三、法商智慧:獨身老人的傳承之道

獨身老人在沒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財富傳承的首要目的是保證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品質,把財富傳到向他們給予幫助的人手中去。並不是所有的老人都像徐老先生一樣能獲得社區的幫助,更有老人子女住在馬路對面卻雙雙離世多日無人知曉。對於孤寡老人或者其他選擇獨身的前衛人士而言,有下面幾種法律工具可以幫助他們:

首先,遺贈扶養協議幫助獨身老人安享晚年。遺贈扶養協議比遺囑效力要高,這是因為遺贈扶養協議屬於雙務合同,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死後將遺產遺贈給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遺贈扶養協議或許稍顯無奈,但對獨身老人來說是有價值的財富傳承方式。因為他人能夠在老人生前進行扶養照顧,保證老人獲得生活保障甚至高質量的養老生活。而且,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約定。

其次,贈與合同和遺囑也是很好的傳承工具。在獨身老人生前,可以通過贈與協議將自己的財產部分或者附條件贈與給與他們幫助的人。同時,訂立遺囑將財產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既能達成親人間感情的寄託,又可以避免老人去世後,可能的繼承人及生前的單位、居委之間產生遺產繼承的糾紛。


法商視覺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遺產繼承有什麼分配方法?

在法定繼承中,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放棄繼承或繼承權喪失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

也就是說,在沒有特殊情況時,(如某一繼承人盡了絕大部分贍養義務,而另一人則幾乎沒盡贍養義務),各繼承人分得相同遺產。須指出的事,在農村,有的地方對出嫁女兒不分或少分遺產的做法是錯誤的,出嫁女兒也有平等的繼承權,應分得相同的遺產份額。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

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以適當比其他繼承人多分一些遺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遺產;對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但若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願意盡扶養義務,而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並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則不應因此而減少其遺產分配份額;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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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都是A的遺產的情況下,父親、母親、兒子、妻子各分四分之一。

2、全部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5萬屬於妻子的財產不能分配,剩下5萬是A的遺產可以分配,

父親、母親、兒子、妻子各分四分之一。

3、5萬是共同財產5萬是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共同財產有一半2.5萬是妻子財產不參加分配,剩下的7.5萬父親、母親、兒子、妻子各分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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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的份額分配,說來很簡單,繼承法之規定,相同一順序繼承人大至均等分配。實施時就難了!那個都怕得少了。誰個姿態高,那也是口是心非。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沒有生活來原的給與照顧外,其他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魚鰍黃鱔扯一樣長算球了!這樣最簡單痛快。否測,為了多掙那麼一點,就算錢到手了,親情確沒哪!旦願你們在遺產繼承份額分配時,分得合心,分得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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