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行政複議?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某個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向他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的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活動。
二、行政複議法對公民有什麼用處?
行政複議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護公民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時,有國家強制力作後盾。對於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單位來講,行政機關是強者,公民或其他單位是弱者。為了解決這種強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問題,國家制定了一批保護公民權益的法律,行政複議法就是其中之一。
三、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答:(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四、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之後對自己更加不利嗎?
答:不會的。因為《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也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五、申請行政複議有無時間限制?
答:有限制。在一般情況下,從你知道行政機關對你作出不公正行為的那天起,60天之內你都可以申請。如遇特殊情況(不可抗力等)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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