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是否合法

【案例介紹】

還有兩個月,孩子就要呱呱落地,準媽媽王某卻再不能回自己熟悉的辦公室上班了。她接到公司通知,自己上班的地點從成都市成華區調整到了金堂,原來上班直線距離880米、走路只需 15分鐘,現在一下變成了37公里、足足要花3個小時。

王某說,去年3月26日,她到成都藝峰榮興包裝有限公司面試上班,職位是“平面設計”,5月4日正式簽訂合同。同年12月28日,她發現自己懷孕了。

王某的丈夫李某說,妻子懷孕後,曾遇到公司不放正常帶薪假、言辭侮辱等情況,但是也忍了下來。突然調動工作場地,只是口頭告知,也沒有工作調動通知書,這讓夫婦倆有些難以接受。

用工單位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是否合法

【律師點評】

李華陽律師: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合同期限、工作地點等內容。在本案中,用人單位於2015年5月4日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王某的工作崗位為平面設計,實際工作地點為瑞祥大廈,雙方從事實上對工作地點達成了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簽訂,雙方都要嚴格遵守,雙方協商一致才可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並且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單位隨意更改工作地點,是違反雙方合同約定的,也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王某有權拒絕接受,並可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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