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犯外逃13年是否可以不再追訴?

【新聞案例】

在逃犯外逃13年是否可以不再追訴?

【律師點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一、朱某成立的“皮包”公司構成非法經營罪,朱某作為“皮包”公司的董事長,依據刑法規定,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二、朱某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後逃避偵查的,所以,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即使逃了13年,仍然可以依法追訴。(律法網特邀律師:李華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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