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人殺人被反殺,而反殺者已成年,那麼反殺者要負刑事責任嗎?

獨眼郎君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成年人是可以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正當防衛的,只要沒有防衛過當,那麼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現代刑法理論,一個行為要符合三個階層的構成要件,才屬於犯罪。這三個階層分別如下:

  • 第一個階層是構成要件的符合性,即某種行為與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完全一致,該行為便具有成立該種罪名的可能性。
  • 第二個階層是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即行為人事實某種犯罪行為,不具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行為等違法阻卻事由。
  • 第三個階層是不具有責任阻卻事由,即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精神狀況一切正常,並具有合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

上述三個階層是層層遞進的關係,我們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時,應當首先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果符合再看他是否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在看他是否具有責任阻卻事由。當三個階層都完全符合時,行為人才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另外,如果滿足了前兩個階層,那麼行為人便具有違法性,第三個階層也被稱為有責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是犯罪論的兩個方面。顯然,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故意殺人,是滿足前兩個階層的,因此是具有違法性的。

另一方面,正當防衛的防衛起因(具有現實的危害行為)只要求具有違法性,是否滿足有責性則在所不問。因此,未成年人故意殺人,雖然不一定構成犯罪,但絕對符合違法性,被砍殺的人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

綜上所述,如果面對未成年人的瘋狂砍殺,為求自保是可以奮起反擊的。並且,面對殺人的暴力傷害,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該未成年人重傷死亡,也不構成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冰焰


反殺肯定擔責。因為你逃不出國內法官和檢察官的邏輯怪圈。

第一怪,你是成年人怎麼可能被未成年人持刀殺?就算事實如此,為什麼殺你而不殺別人?如果沒有視屏或者給力人證,你就悲劇了。

第二怪,未成年人持刀殺你,你為什麼不跑?被捅傷了跑不動或者為了保護家人或者制止繼續行惡等等藉口和理由不足以採信。

第三怪,就算反抗,必須是他出手的一剎那擊敗他,你不能先動手。他佯攻,你必須精確判斷他出他的佯攻意圖,在他的刀具接觸到你的身體前注意不能反抗。他暫停攻擊,你必須立刻終止一切反抗手段。他持刀捅向你,你必須懂得空手入白刃的功夫,搶來刀具後不能持刀反殺,擊倒他後立刻停職反抗行為。打個形象的比喻,你就像一面強,只能用反作用力來反擊對方,基本上需要一動不動或者不斷後退。

第四怪,總之是你就不能反抗,反抗了就成了濫用私力救濟,你私力救濟了還要公力救濟幹啥用?跑的動就趕緊跑,有家人就帶著家人跑,想保護家人你就選擇和他糾纏,用嘴不要用動手。


永久挺崔


長沙瑞達法考從法律角度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歡迎指正!

首先要明確一點,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得對未成年人進行防衛。接下來咱們在從問題上理清楚“當事人”和“因果關係”!

雙方當事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由於“未成年人”對“成年人”先實施殺人(付出行動)“成年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而進行“防衛”從而導致“未成年人”的死亡!我是這麼理解的!那現在“成年人”要不要負刑事責任主要看是本次“反殺”是定性為“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問題。如果是“防衛過當”致人死亡那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防衛是否過當的認定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於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但是,重點來了,在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在對防衛是否過當的認定時,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所以這個問題的重點在於“未成年人”對“成年人”採取的是什麼方式的暴力手段!

如果說“未成年人”刀砍“成年人”,“成年人”回手用刀捅死“未成年人”,暴力手段對等,哪怕“未成年人”死亡導致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成年人”只是給“成年人”兩個飛腿,“成年人”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未成年人”刺個對穿還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採用什麼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麼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即使是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這個案例很經典,就是不久前發生的江蘇崑山“社會我龍哥”被於海明奪刀砍死案。

所以就這個問題來說,“成年人”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主要看當時具體的情況。如果都是用同樣的“兇器”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未成年人”在“兇器”上明顯弱於“成年人”則屬於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正在事實的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等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行為,是不存在防衛過當的。


長沙瑞達法考


對未成年人殺人,從《刑法》的規定可知:年滿14週歲的即負刑事責任,不滿14週歲的,不負刑事責任。

這裡說的不負刑事責任,並不代表未成年人無罪,只是由於年齡的關係給予寬大處理,上限是14週歲。

這很可能讓人產生誤解:看,14週歲以下的,殺人都不追究,反殺者是成年人,年齡肯定超過14歲,殺了人怎麼會沒事情?


其實是真的沒事情,因為未成年人殺人是有主觀意願的,屬於主動殺人,反殺者雖然是年齡大,夠的上任意一種犯罪的量刑,卻是被動殺人,也就說是出於防衛的需要而殺人,動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免受侵害。

這就需要引出一條法律名詞“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條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姦、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負。

看清楚沒,在行兇、強姦、搶劫、綁架時都可以採取正當防衛,何況是殺人?


不過這個前提必須是“正在進行時”,火候不好把握,早了遲了都不行,時間必須掌握好,否則早了人家沒亮出兇器,意圖還不明確,就是防衛過當,就要負刑事責任,遲了人家已下狠手,很可能命就沒了,也就談不上負責任不責任的啦。

從上可知,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人是不受年齡限至的,只要是能夠實施不法侵害,沒拿刀而選擇其他可當作兇器的,也都適用本條。

也就是說,未成年殺人者和反殺者有年齡上的區分,並不代表著侵害事實上有區別,只要能力上可以實施人身侵害,則侵害行為的後果就可等同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因年齡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不代表他的行為沒有危害性和緊迫性,這種情況下,反殺者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


據此,反殺者雖然是成年人,是不應該負型事責任的。

我小我有理,我小我就可以胡來的想法,在法律面前,是一樣站不住腳的。


地平線上腺


我認為只有限制個體反抗的能力和權力,社會才會長治久安,作為公民應儘量安分守己,遇到壞人惡勢力要相信國家,及時報告國家,不鼓勵個人處置,今天你們做好事反擊惡勢力沒事,明天不定你們還想幹嘛,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知道嗎?

遇到未成年人攻擊你,你首先要反思自己那裡做得不對,人家還未成年就攻擊你,你不可能沒有問題,要麼太弱太醜引發別人的攻擊慾望,要麼你態度不夠謙卑,面臨暴力威脅為何不跪下呢,人家為何不攻擊別人呢?

其次,人與人和國與國一樣,都要堅決反對以暴易暴,作為成年人遇到矛盾,應該以商談和勸阻為處置手段,如果祖國的花朵插你一兩刀,你反插人家,那就是你不對了,你應該以批評教育為主,顧全大局避免矛盾激化,你一老菜幫子,挨兩刀算啥?

最後,如果實在被攻擊的受不了,也應該儘量選擇寬恕和忍耐,要堅決相信國家會還你公道,大不了下輩子投胎認真點,作為公民一定要有承擔社會責任和個人損失的覺悟。

問這個問題明顯就是挑起是非,你們這些刁民啊,總想害朕!


juno202


答案很簡單,就是不需要。不過這只是在理論上,從實際來講還是基本上很難認定為正當防衛,極大概率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俗話說“人要滅我,我必殺他”,理是這個理,但法律上來說是不允許的。

那麼法律對於反殺是怎麼規定的呢?通俗來講法律對於反殺的定義是隻能出於防衛,而且這個防衛要求還十分苛刻。所謂防衛,是在別人對你進行攻擊的時候,你被迫採取的自衛措施。所以,如果對方砍了你一刀就收手,刀劍入鞘,而此時你衝上去奪下刀劍反砍幾刀,那麼對不起,你這就有可能是故意殺人了。這也是正當防衛的苛刻所在,正當防衛是對於正在進行的侵害進行反擊,重點在於正在侵害,敲黑板,劃重點,正在進行的侵害。

說愛正當防衛的反殺案,不由得就要提起來去年的寶馬龍哥反殺案,當時的被害人奪刀後先坎了三刀,龍哥被砍後立馬逃跑,而此刻被害人又上前追砍了兩刀。此案的關鍵爭議就在於追砍的這兩刀,從法理上來講這兩刀砍的時候,龍哥正在逃跑,沒有對被害人進行侵害,而被害人還砍了兩刀,所以這兩刀極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殺人。那麼被害人最後為何構成正當防衛無罪釋放了呢?關鍵轉折就在於,根據法醫鑑定,後兩刀基本沒有砍上,而致命傷則是出於前三刀—-雙方搏鬥搶刀時砍的,所以這起事件堪稱教科書般的正當防衛。

那麼迴歸到問題上,為何說反殺未成年人認定正當防衛的難度較大呢?正是因為成年人較之於未成年人有著更為強壯的體魄和力量,所以說成年人很容易就制服了未成年人,而在制服後,成年人是無權進行報復性打擊,二次傷害等行為的。而如果未成年人見情勢不妙選擇逃跑的話,成年人也是無權進行二次傷害的。從對於被反殺來講,未成年人是沒有特別保護的,和成年人一樣。但如果低於十四歲下的兒童殺人的話,那麼他是不用承擔任何的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所以說前一段的六年級學生弒母案,案發後學生照常去上課,法律拿他沒有絲毫的辦法,

最後筆者希望可以完善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對於被侵害人的防衛不應該太苛刻。就像前幾天發生的見義勇為被警察局拘留了14天,見義勇為打傷壞人反而要被拘留,而壞人時候卻在家裡打麻將,正當防衛的問題何時休。

以上。






社百里


答題:如果未成年人殺人反被殺,而殺人者也成年,那麼反殺者要負刑事責任嗎?未成年人殺人雖在《未成年保護法》之中雖不構成犯罪,但殺人的動機與過錯在未成年身上所體現的動機不良,當然,如果是成年人在與未成年人有所被動的條件之下殺死了人,也就觸犯了刑法,就構成了殺人罪,視情節的輕重,重則當以死刑論處。當未成年人如果是以故意殺成年人時,成年人在處於自衛的條件之中不構成殺人罪。

未成年人的基本條件一般指年齡在十八歲以下屬未成年人,而當今時代的未成年人假如用身高和體值與成年人相比,早也達到了成年人的標準。(指青春期十四到十七週歲)當今時代的生活條件好了,營養也豐富了,使一些未成年人看似也沒有什麼差別的前提之下,其實這種心理也達到了未成年人的標準。比如很多父母的身高與體形遠不及子女,從這一點就證明了未成年人偏向於成熟的心理。而未成年人往往多數是指在校讀書的學生,只是大腦在某種問題的發生與事故的處理之中不知怎樣去運用,這一點也是與社會社交是分不的。殺人是多大的社會重要危害?如果是成人那就是死罪或被槍斃。

重視未成年人保護並非不代表法制的宣傳和教育的義務。而從當今的青少年犯罪層層圖出,勝至於殺死了自己的親生父母,這是為什麼?這難道說不值得人們所反醒?假如把當今的一些青少年犯罪與六、七十年代的青少年作以對比,不難發現生活與貪婪才是出現的重大的問題和責任。這也是從另一種角度所形成的反對比的差質,而禮儀禮法也應當從事物的改變與環境生存的空間加以改革。重在於宣傳禮法的力度!降級降等,是在生活與生存環境之下所提供的空間,痴與逆總不能混蛋至殺害自己的親生父母。教育工作是重中之重,與當其教,禮法當先!學多少知識那是個人的造化,犯多少罪是不教育與禮法的宣傳不到位?義務與思想的宣傳工作不能落後,這就是禮儀禮法所存在的問題與根本。

家庭教育更是一門深思的課題,當在缺衣素食的年代,我們是怎樣生存的?看看今天,孩子們又是怎樣生活的呢?“寵而不忘老的傳統和風格,指點迷精,人生是最長與還沒有走完的路”。統一思想,走正確的人生之路萬是人生唯一的出路!不因情而空虛困惑,不因仇而殺之之人生之快。理念善念,人心之平橫像是稱不離砣,砣不離稱,稱稱義務和當待與自己的良心!“在所對與面對人生的一切,在有成熟感的心理,理性與醜惡永遠不會成就人生自己的事業”!喜歡讀書者何無用武之地視也?分寸與機會,把握掌控一個人的心理。不能因年少找藉口的理由,那或許是在衝動之下所不明白一個道理。沒錢不是搶奪的理由,包容與放縱才是人生走向更大的犯罪!謝謝大家閱讀!歡迎高才們的參與和點評,謝謝大家!


深有心歡陽照來


雖無死罪,但仍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中國這麼大,十幾億人口。普通人一般的思維方式,是得理不饒人的,絕不會認為自己有錯,就算只為了面子也絕不會。有的人就會以“正當防衛”的名義,進行道德綁架,傷天害理。我們中國要法制,但是我們中國的法理,決不能跟外國的一樣:單一的只判對錯。法律的意義不是懲罰,而是約束行為,預防犯罪。受害者反殺固然是對的,好人自然看得出,但是這樣壞人看了,他會覺得:有理由就可以殺人。所以,雖然受害者是對的,但是還是得去用法律懲罰他,不能讓有歹心人以此為榜樣。這是讓人心痛,正確卻要受到責罰,但是現實就這麼難,不是隻有我們自己一個活在世上。法律體制,肯定不能只按簡單的對錯來判決。


阿北1372


文中標題所述並未準確定義,而是說未成年人殺人被反殺,那麼,未成年人“殺人”一詞最為關鍵,是出於已有行兇事實,還是殺人未遂,(有動機而未實施侵害),

1/ 如前者持刀已經形成了侵害事實後未離開受害者身邊,後者當機立斷將前者一擊致命可視為正當防衛

如前者實施侵害行為後被後者反擊擊中身體,但前者還繼續反撲促使後者連續出擊致使前者喪命也可視為正當防衛。

2/如前者實施侵害或被反擊後逃離,後者追打過程造成前者喪命視為防衛過當。

如前者空手或非管制器械實施侵害,後者持管制類器械反擊致死,視為防衛過當。(反之,責定義發生改變)

總之兩者之間實施侵害的動機,所持器械,時間點,力度,受害部位……等等、等等,都有可能成為案件轉折點,(遇到“高級法官”,不依法辦案,不依理定責,為避麻煩,爛和稀泥,都將會是空話)

出於法律層面,個人觀點,不肯定某種觀點一定正確,以免造成誤導!僅供交流學習。望指教


咕嚕咕嚕78476726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問題直接就可以簡化為“如果殺人被反殺,反殺者已成年,那麼反殺者要負刑事責任嗎?”,答案仍然是否定的,並不會因為被反殺者的身份不同,或者是否成年而有所區別。

再有,如果問題描述的情況是真實的,並由足夠的證據佐證,那麼這就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最後,這個問題之所以能夠得到大家的重視,大概還是因為“未成年人”這幾個字。

鑑於此,多說幾點:

一、14週歲以下,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對其有監護職責的人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14~16週歲,除了八類重罪,也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三、16週歲以上,要承擔刑事責任,但犯罪時是16~18週歲的,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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