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更换工人的劳务派遣公司,工龄为零,干了好几年以新工续签合同,怎么办?

陕北小哥LR


针对题主的这个问题,用人单位纯粹是在乱扯,它有什么权利去变更派遣工的劳动派遣公司和劳动合同,这完全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无知之举。劳务派遣工必须要大胆说“不”,否则最终受伤的只能是我们自己。

一、要正确处理此类用工问题,我们的劳务派遣工最好还是先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吧,别让自己被用人单位侵犯后,还不知是怎么回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与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它有什么权力,可以去变更派遣工的劳动派遣公司和劳动合同呢?劳务派遣协议也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与劳务派遣工没有任何关联!

所以,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去变更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要变更也只能是劳务派遣工与原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协商解决处理。

因此用人单位的这个做法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严格执行起来这个变更的劳动派遣公司和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它没有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只能是由劳动派遣工与派遣公司去沟通协调,绝不是由用人单位去单方行动。

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终止这种侵权行为,并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如果劳务派遣工一旦签订这个劳动合同,那劳务派遣工将会无法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那用人单位为什么要这样做?其实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不外乎有2个。

①、用人单位想通过变更劳动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来降低与劳务派遣工的薪酬待遇,从而减少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

只要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把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降低了,自然用人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便可以名正言顺的少支付派遣工的薪酬,从而达到降低劳动力成本的目标。

其实用人单位的这种如意打算,严格执行起来是一种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②、用人单位与原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有什么猫腻。

如果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原劳动合同,必须要支付派遣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通过这种方式,则可以让原劳务派遣公司避免支出这笔补偿费用。

这原本是劳务派遣工与原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事情,与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而现在用人单位却出来处理这件事情,这不能不让人对其中的问题产生怀疑。

至于这其中究竟是什么关系,只要稍加分析,大家都应该明白的。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出于何种目的而变更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合同,劳动者都要坚决拒绝。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原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执行。

如果要变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合同,也必须是由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先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之后,再由劳动者与新的劳动派遣公司去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这才是合理合法的解决处理过程,而不是由用人单位一手独自办理,然后让劳动者签订画押!

劳务派遣工与原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标准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正确的维权途径与方法。

(1)、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协调处理,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2)、调解不成或者不经调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一旦走向诉讼程序,劳动者务必提前做好用人单位违法的证据材料收集。

这里需要收集好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在用人单位上班的工作牌、工资卡(条)、平常工作文件、处理资料以及公司有关工作的具体安排分工手册等资料。

这只是为了证明你属于公司员工,并接受劳务派遣在用人单位这里上班工作。

接下来还可以收集好用人单位违法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纸质材料,还可以收集相应的音频视频等材料,增强证明用人单位公司违约材料的多样性、公信力。

这样不仅可以要求原劳动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赔偿,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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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问的非常及时,所说的好,是问的很实际,问题确实存在,而且,还非常严重。所说的及时,是在好多人找不到答案,正处于不解和迷惑的时刻提出的。

我们知道,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以往未遇到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要客观对待,可以理解。但是,面对这些情况和问题应如何处理和能否及时解决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现实中,对有些问题只能是问,但是,往往是解释代替解决。在派遣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后,将问题反映到相关部门,得到的回答是既干脆又简单,如“现在,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内部的事,找哪也没用,再找工作从零算起也是正常的,因为你是劳务派遣工”。完了,解答完了,对于受侵权的派遣人员也叫解决完了,如果把眼光放远一些,就是这辈子完了。

有人说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一个是为了赚钱,不惜坑害一代人,用个体计算是坑人一辈子,而另一个是为了省钱,把劳务派遣人员当劳工,给的报酬最低,干的活最累,处的地位最低。这“三个最”,绑定在一个人身上搞得像个“罪”人,整天抬不起头。什么劳务派遣的“三性”,本应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可执行起来很难做到,动脑想想,道理很简单,能自觉做到还能用派遣吗,还能冒出个用人的第三方吗。有人不客气的把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比喻成狼狈为奸,坑害派遣人员,听起来感觉有些过了,也有人站出来替用人单位解释,这是没办法的办法,确实需要人,又确实有实际困难,只能这么办。有人不答应了,你们再有困难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毁人一生,坑人一代呀。不能二十几岁被派遣,四十几岁赶出门,再找工作还可能吗,即使找到工作从零算起,以前不是等于彻底白干吗,你们不能让人家书白读,最后又是汗白流吧,他们今后的生存怎么办。

其实,绝大多数人对这个问题看的都比较清楚,劳务派遣既然来势汹涌,如同排山倒海,显然看出了它的利益,它的“优势”,可我们应有全局意识,要用战略眼光看待一切,不能为了一块而毁了一代,最起码还要想想我们实行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什么,想想我们应该怎样科学合理的使用人力资源,想想怎样承担起社会的责任吧。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硕果累累,而不能让考务派影响了我们前进的步伐,所以,及早解决社会的热点问题,解决各类人员的后顾之忧,是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和发挥其聪明才智的有效手段。我们要不忘初衷,牢记使命,振奋民族精神,共同建设现代化的强国。


手机用户3983049239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用人单位想违法地环环相扣,你就要合法地环环打破!!!


一、不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更换劳务派遣公司的仅有方式。

用人单位想要通过不断变更工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必须要与该工人分别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操作方式有二:一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想要达到变相中断工人连续工龄所必需采取的合同程序。


二、立即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说“不”。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工人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按照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建议工人也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经济补偿金,即按照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付。

用人单位必须通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才能达到目的。新旧劳动合同签订的衔接环节均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把这个解除或终止的环节破坏掉,把环环相扣的目的给环环打破,用人单位也就无计可施,只能甘受赔偿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要立即行动起来,马上说“不”。正是因为我们不懂法律,违法单位懂法律,单位才会钻法律的空子,采用不断变更劳务派遣公司的方式变相中断工人的连续工龄。许多人明显也知道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违法,但是苦于欠缺劳动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维护合法正当权益的渠道,就选择一再忍气吞声,违法的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工人的此种不足,持续违法操作,持续达到违法目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早一点不同意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进行投诉或仲裁,用人单位变相中断连续工龄的非法目的就早一点中断。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我们的纵容成全了违法单位的违法目的。从现在就行动起来吧,对违法解除或终止说“不”,用我们的知识、勇气和智慧去斩断用人单位非法的环环相扣。


三、维权实践中需注意争取社会各界的最大支持。

1、充分号召具有相同经历的工人一并参与到劳动投诉、仲裁或诉讼中。人多力量大,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这样也更容易得到来自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工会乃至律师的帮助与支持。

2、要积极邀请相关媒体参与报道,对用人单位常年变相终止工人连续工龄的行为进行深挖报道。

3、要充分利用工人作为一线人员的弱势地位,争取更多的司法和社会保护。


一旦采用以上的措施,无论单位性质是什么,都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巨大压力。有来自政府部门的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压力;有来自社会各界要求伸张正义、惩罚违法行为的压力;有来自公司高层、人力资源部门想尽快解决集体劳动事件,避免引发更大企业危机的压力。多方压力一起施加,只要是仍想要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均会高效、快速地解决变相中断工人工龄的违法行为,工人的正当劳动权益得到伸张是必然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正义终将战胜非法!!!

这是来自二十多年上市企业集团总部的HR的忠诚奉告😂


职场go


这种情况就是中国劳务派遣的现状。

有些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属于用人单位的附属公子或者是子公司,这样就导致劳务派遣公司完全是由用工单位支配,完全沦为用工单位降低用工风险、提高用工灵活性、节省用工成本的工具。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可以拒绝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要记住一样要仲裁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你劳动合同上的甲方),不要仲裁自己工作的单位。因为你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并不属于用工单位的员工。

千万不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为你与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会被认为是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拿不到你应得的补偿了。


东友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就是这样干的,有啥办法?你说它不懂法?错了,就是因为懂法,所以才能钻法律空子。每隔几年就换一个劳务公司,目的就是为了让你重新签订劳务合同,也就是说从零开始,以前的工龄就没了,你有意见可以不干,公司不留你,反正潜规则就这样,劳动法就是个摆设,你不服就去告。想干就给老子闭嘴


讲道理的盘古


中国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是由高层人事部门的关系成立的,肥了劳务派遣公司,坑了广大劳动者,有的人,干了十几年了,仍是派遣工,这就是中国特色!!!


无悔人生146997428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的企业工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不续签劳动合同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赔偿或补偿;用工单位变更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继续在该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单位或新的劳务派遣公司需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原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劳动者可从原劳务派遣公司处得到相应赔偿或补偿。


徵萧


不公平的心态在岗位上工作难免有情绪不稳定,卖苦力的斗不过学知识这是现实版的社会,谁也不愿意多掏钱,谁也不甘愿接受这样的现实,但回头看看那个单位或公司都是在雇佣劳务派遣工,临时工,难道这是政策认可单位或公司可以长期雇佣劳务派遣工,充当任人宰割的劳动体系。


沉默中的眼神


天津市政公路管理局有个三产叫朝日劳务派遣公司就是这样至今没有人敢管,在那里只要是领导干部子女亲属配偶都能变成事业编制。


消灭不正之风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都是变向为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行为,政府应该改革这种转嫁责任的用工方式。企业或部门需用工应该通过劳务中介找人(或自己招人)签定用工时间合同并商定这段时间的工资福利,到期结束合同。而现在劳工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工资不但被劳务公司盘剥并且还帮用工企业打压劳务工人的工资福利,目前有关部门对此事情熟视无睹,劳务工人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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