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擅自更換工人的勞務派遣公司,工齡為零,幹了好幾年以新工續簽合同,怎麼辦?

陝北小哥LR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用人單位純粹是在亂扯,它有什麼權利去變更派遣工的勞動派遣公司和勞動合同,這完全是對《勞動合同法》的無知之舉。勞務派遣工必須要大膽說“不”,否則最終受傷的只能是我們自己。

一、要正確處理此類用工問題,我們的勞務派遣工最好還是先掌握相關的法律條文內容吧,別讓自己被用人單位侵犯後,還不知是怎麼回事!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派遣工的勞動合同是與派遣公司簽訂的,與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聯繫的,它有什麼權力,可以去變更派遣工的勞動派遣公司和勞動合同呢?勞務派遣協議也只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簽訂,與勞務派遣工沒有任何關聯!

所以,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去變更勞務派遣工的勞動合同,即使要變更也只能是勞務派遣工與原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協商解決處理。

因此用人單位的這個做法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嚴格執行起來這個變更的勞動派遣公司和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它沒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而且只能是由勞動派遣工與派遣公司去溝通協調,絕不是由用人單位去單方行動。

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終止這種侵權行為,並拒絕在勞動合同上簽字。

如果勞務派遣工一旦簽訂這個勞動合同,那勞務派遣工將會無法得到應有的經濟補償。

那用人單位為什麼要這樣做?其實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不外乎有2個。

①、用人單位想通過變更勞動派遣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來降低與勞務派遣工的薪酬待遇,從而減少用人單位的勞動力成本。

只要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把勞動者的工資待遇降低了,自然用人單位在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便可以名正言順的少支付派遣工的薪酬,從而達到降低勞動力成本的目標。

其實用人單位的這種如意打算,嚴格執行起來是一種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②、用人單位與原勞務派遣公司之間有什麼貓膩。

如果原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工解除原勞動合同,必須要支付派遣工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通過這種方式,則可以讓原勞務派遣公司避免支出這筆補償費用。

這原本是勞務派遣工與原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事情,與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關係。而現在用人單位卻出來處理這件事情,這不能不讓人對其中的問題產生懷疑。

至於這其中究竟是什麼關係,只要稍加分析,大家都應該明白的。

所以,不管用人單位出於何種目的而變更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合同,勞動者都要堅決拒絕。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原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執行。

如果要變更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合同,也必須是由原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先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之後,再由勞動者與新的勞動派遣公司去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這才是合理合法的解決處理過程,而不是由用人單位一手獨自辦理,然後讓勞動者簽訂畫押!

勞務派遣工與原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原勞務派遣公司應該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其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正確的維權途徑與方法。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一旦走向訴訟程序,勞動者務必提前做好用人單位違法的證據材料收集。

這裡需要收集好你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在用人單位上班的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於公司員工,並接受勞務派遣在用人單位這裡上班工作。

接下來還可以收集好用人單位違法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紙質材料,還可以收集相應的音頻視頻等材料,增強證明用人單位公司違約材料的多樣性、公信力。

這樣不僅可以要求原勞動派遣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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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非常好,問的非常及時,所說的好,是問的很實際,問題確實存在,而且,還非常嚴重。所說的及時,是在好多人找不到答案,正處於不解和迷惑的時刻提出的。

我們知道,在改革開放過程中,會出現很多以往未遇到過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這要客觀對待,可以理解。但是,面對這些情況和問題應如何處理和能否及時解決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在現實中,對有些問題只能是問,但是,往往是解釋代替解決。在派遣人員權益受到侵害後,將問題反映到相關部門,得到的回答是既乾脆又簡單,如“現在,對勞務派遣人員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是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內部的事,找哪也沒用,再找工作從零算起也是正常的,因為你是勞務派遣工”。完了,解答完了,對於受侵權的派遣人員也叫解決完了,如果把眼光放遠一些,就是這輩子完了。

有人說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一個是為了賺錢,不惜坑害一代人,用個體計算是坑人一輩子,而另一個是為了省錢,把勞務派遣人員當勞工,給的報酬最低,乾的活最累,處的地位最低。這“三個最”,綁定在一個人身上搞得像個“罪”人,整天抬不起頭。什麼勞務派遣的“三性”,本應是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可執行起來很難做到,動腦想想,道理很簡單,能自覺做到還能用派遣嗎,還能冒出個用人的第三方嗎。有人不客氣的把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比喻成狼狽為奸,坑害派遣人員,聽起來感覺有些過了,也有人站出來替用人單位解釋,這是沒辦法的辦法,確實需要人,又確實有實際困難,只能這麼辦。有人不答應了,你們再有困難不能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毀人一生,坑人一代呀。不能二十幾歲被派遣,四十幾歲趕出門,再找工作還可能嗎,即使找到工作從零算起,以前不是等於徹底白乾嗎,你們不能讓人家書白讀,最後又是汗白流吧,他們今後的生存怎麼辦。

其實,絕大多數人對這個問題看的都比較清楚,勞務派遣既然來勢洶湧,如同排山倒海,顯然看出了它的利益,它的“優勢”,可我們應有全局意識,要用戰略眼光看待一切,不能為了一塊而毀了一代,最起碼還要想想我們實行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出發點和目標是什麼,想想我們應該怎樣科學合理的使用人力資源,想想怎樣承擔起社會的責任吧。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碩果累累,而不能讓考務派影響了我們前進的步伐,所以,及早解決社會的熱點問題,解決各類人員的後顧之憂,是調動廣大勞動者積極性和發揮其聰明才智的有效手段。我們要不忘初衷,牢記使命,振奮民族精神,共同建設現代化的強國。


手機用戶3983049239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用人單位想違法地環環相扣,你就要合法地環環打破!!!


一、不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更換勞務派遣公司的僅有方式。

用人單位想要通過不斷變更工人的勞務派遣公司,不同的勞務派遣公司必須要與該工人分別新簽訂勞動合同。其操作方式有二:一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二是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想要達到變相中斷工人連續工齡所必需採取的合同程序。


二、立即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說“不”。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合同有效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工人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共同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即按照工人被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賠付。如果用人單位是在合同終止後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建議工人也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共同承擔經濟補償金,即按照工人被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付。

用人單位必須通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才能達到目的。新舊勞動合同簽訂的銜接環節均是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只有把這個解除或終止的環節破壞掉,把環環相扣的目的給環環打破,用人單位也就無計可施,只能甘受賠償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們要立即行動起來,馬上說“不”。正是因為我們不懂法律,違法單位懂法律,單位才會鑽法律的空子,採用不斷變更勞務派遣公司的方式變相中斷工人的連續工齡。許多人明顯也知道用人單位的此種做法違法,但是苦於欠缺勞動法律專業知識,不瞭解維護合法正當權益的渠道,就選擇一再忍氣吞聲,違法的用人單位正是利用了工人的此種不足,持續違法操作,持續達到違法目的。換句話說,如果我們早一點不同意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進行投訴或仲裁,用人單位變相中斷連續工齡的非法目的就早一點中斷。從這個意義上講,正是我們的縱容成全了違法單位的違法目的。從現在就行動起來吧,對違法解除或終止說“不”,用我們的知識、勇氣和智慧去斬斷用人單位非法的環環相扣。


三、維權實踐中需注意爭取社會各界的最大支持。

1、充分號召具有相同經歷的工人一併參與到勞動投訴、仲裁或訴訟中。人多力量大,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這樣也更容易得到來自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工會乃至律師的幫助與支持。

2、要積極邀請相關媒體參與報道,對用人單位常年變相終止工人連續工齡的行為進行深挖報道。

3、要充分利用工人作為一線人員的弱勢地位,爭取更多的司法和社會保護。


一旦採用以上的措施,無論單位性質是什麼,都會受到來自各方的巨大壓力。有來自政府部門的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壓力;有來自社會各界要求伸張正義、懲罰違法行為的壓力;有來自公司高層、人力資源部門想盡快解決集體勞動事件,避免引發更大企業危機的壓力。多方壓力一起施加,只要是仍想要正常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均會高效、快速地解決變相中斷工人工齡的違法行為,工人的正當勞動權益得到伸張是必然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正義終將戰勝非法!!!

這是來自二十多年上市企業集團總部的HR的忠誠奉告😂


職場go


這種情況就是中國勞務派遣的現狀。

有些勞務派遣公司就是屬於用人單位的附屬公子或者是子公司,這樣就導致勞務派遣公司完全是由用工單位支配,完全淪為用工單位降低用工風險、提高用工靈活性、節省用工成本的工具。

面對這種情況,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可以拒絕與新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且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要記住一樣要仲裁勞務派遣公司(也就是你勞動合同上的甲方),不要仲裁自己工作的單位。因為你是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並不屬於用工單位的員工。

千萬不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因為你與新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會被認為是你自願解除勞動合同並與新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拿不到你應得的補償了。


東友律師事務所


中國電信就是這樣乾的,有啥辦法?你說它不懂法?錯了,就是因為懂法,所以才能鑽法律空子。每隔幾年就換一個勞務公司,目的就是為了讓你重新簽訂勞務合同,也就是說從零開始,以前的工齡就沒了,你有意見可以不幹,公司不留你,反正潛規則就這樣,勞動法就是個擺設,你不服就去告。想幹就給老子閉嘴


講道理的盤古


中國的勞務派遣公司,都是由高層人事部門的關係成立的,肥了勞務派遣公司,坑了廣大勞動者,有的人,幹了十幾年了,仍是派遣工,這就是中國特色!!!


無悔人生146997428


勞務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名稱變更不影響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公司的企業工齡,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或不續簽勞動合同應依法給予勞動者相應賠償或補償;用工單位變更勞務派遣公司,勞動者繼續在該用工單位工作的,用工單位或新的勞務派遣公司需與勞動者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與原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勞動者可從原勞務派遣公司處得到相應賠償或補償。


徵蕭


不公平的心態在崗位上工作難免有情緒不穩定,賣苦力的鬥不過學知識這是現實版的社會,誰也不願意多掏錢,誰也不甘願接受這樣的現實,但回頭看看那個單位或公司都是在僱傭勞務派遣工,臨時工,難道這是政策認可單位或公司可以長期僱傭勞務派遣工,充當任人宰割的勞動體系。


沉默中的眼神


天津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個三產叫朝日勞務派遣公司就是這樣至今沒有人敢管,在那裡只要是領導幹部子女親屬配偶都能變成事業編制。


消滅不正之風


勞務派遣,勞務外包。都是變向為背社會主義價值觀的行為,政府應該改革這種轉嫁責任的用工方式。企業或部門需用工應該通過勞務中介找人(或自己招人)簽定用工時間合同並商定這段時間的工資福利,到期結束合同。而現在勞工與勞務公司籤合同,工資不但被勞務公司盤剝並且還幫用工企業打壓勞務工人的工資福利,目前有關部門對此事情熟視無睹,勞務工人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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