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

經過取經路上的八十大難題,捱餓挨凍打妖怪,你終於有了自己的房子自己的車子。你會發現還有一個問題擺在你面前,那就是停車難。關於車位的權屬以及使用權,小區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甚至街道辦經常因此而爭論不休,告上法庭的也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弄得頭破血流、得不償失。那麼

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

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

1、地上、地下車庫內的車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這類車位是由規劃設計確定,建在整幢建築物的地下層或小區的獨立的車庫內。車位在構造上沒有明顯的外部範圍,構造上也不表現為屋頂、牆腳、地板、門窗等。但是有隔離欄、地釘或固定的劃線(能經常維護、明顯)等。雖無“物理性的間隔”,但有明確的分界線。符合近代的“觀念上間隔的”要求,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鄰部分的門戶出入,有獨立的通道或與整個車庫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與其它車位不存在共享設備,能夠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獨立性。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就具備了《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有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編號(幢號、室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的規定,也就符合了《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物權概念,就可以登記為特定業主的所有權客體。所以,對這類車位應該按照基本單元對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初始登記,單獨記載於登記簿,發《房屋所有權證》。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依據《物權法》七十四條第二款通過約定的方式,對該車位予以出售、附贈或出租。

2、地上佔用共用部位的車位屬於管理設施。《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是因為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小區道路除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小區的其他公共場所屬於業主共有,而在其上設置的停車位,實質上是小區共有部位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滿足小區業主停放汽車的一種管理措施。既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也不能再重複確定為共有部分。所以,不應屬於房屋物權登記的客體,無需登記。

3、規劃設計屬於特定專有部分使用的車位,類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之所以用“類似”二字,是因為我國自1994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7年頒發《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及該辦法廢止後2008年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都只對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作了規定,並無明確規定各類不動產的附屬物的權屬登記。但是,此類情況往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規劃設計中以特定使用範圍所確定。如別墅區院落裡的車位、底層樓盤的附屬花園內的車位、複式建築通連的地下車位、和連帶房屋的車位等。而且這種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對購房人以及利害關係業主給予了說明或明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條(二)項規定的“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的要求,可作為特定專有部分的附屬設施予以登記。在開發建設單位初始登記時記載於登記簿上並註記在房屋所有權證上,不能作為專有部分進行登記。而且此車位要隨房屋專有部分所有權一併轉移,不可單獨轉讓。本文介紹了車位所有權歸屬的幾種不同情況。地下車位作為一個有規劃設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建築屬於開發商所有。具體案件可向專業法律機構進行諮詢。

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

合和社區

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

到底物業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需要考察停車費的性質。小區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

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佔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

而管理費的收費依據是《合同法》及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合同法》第365條及第366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而《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物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

因此,如果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同意收取一定標準的停車費,那麼,該停車費的收入應該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而不是歸物業公司來隨意開支。實踐中,停車費一部分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交納稅金,另一部分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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