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購物時不慎摔倒致左腳踝骨折,要求商場承擔醫療費及誤工費,合理嗎?

海上小舟418


大實話:這個主要是看具體的責任劃分,是誰的責任,誰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

一般來說,我們去商場購物都是一件輕鬆且愉快的事情,在商場裡基本上也不會發生什麼會導致自己人身安全受損的事情。不過,凡事都有意外,如果說我們真的在商場購物時受傷了,我們又該怎麼維權呢?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案例分析討論,案例背景是李女士帶著孩子在一家商場購物,但是,卻不慎滑倒摔傷,並導致自己腳踝骨折,經過醫院治療後李女士逐漸恢復。事後,李女士認為自己當時摔倒是因為商場的地上有油漬和水漬,所以向商場提出合計5萬元的賠償。然後,問的是,這種索賠是否合理。

就這件事本身來說,這個索賠是否會得到支持,主要還是看這個責任具體是怎麼劃分的。

首先,如果說李女士摔倒確實是因為商場地面上的油漬和水漬導致的地面溼滑,進而造成李女士摔倒。那麼,毫無疑問,商場肯定是需要為李女士的摔倒負責的。

因為,就商場本身的責任說,商場是有責任和義務為顧客提供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的,而地面溼滑商場卻沒有及時處理,並導致顧客摔倒,那這就是商場的失職。當然,可能有人會說,那如果說地面上的油漬或者水是其他顧客灑的呢。

說實話,就算是這樣的,那麼基本上還是商場的責任多一些,畢竟,商場還算是屬於一個半公共場合,商場是有責任讓保潔人員及時清理掉地面的水的,這也是商場的職責所在。不然,商場請的保潔人員來幹嘛呢?

然後,如果在這件事中,李女士摔倒是因為自己身的原因導致的,比如說是因為自己走路不穩,或者說是因為自己鞋子的問題,那麼,這就應該由李女士自己負責。畢竟,雖然商場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但是,卻沒有責任去保證某個顧客自己的走路問題,所以,這種情況下商場肯定是不應該承擔責任的。

而就李女士提出來的這5萬元的賠償來說,還要看因為這次受傷給李女士造成的了多大的影響,以及具體的誤工情況。畢竟,耽誤馬雲一天和耽誤我們普通人一天的價錢還是不一樣的。

最後,也是希望大家通過這件事能夠意識到一件事,無論我們遇到什麼情況,都一定要以法律依據為準繩。依法維權,依法做事。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從問題上來看有些無理取鬧,自己在公共場合摔倒了找商場賠償,這不是碰瓷嗎?但是實際上還真能碰到,有些情況還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前段期間有個新聞,一位女士和同事中午去了一家自助海鮮店吃飯,女士在去拿飲料的時候沒注意腳下有水漬,踩下去一下摔倒了,當時衣服弄髒了,與店家溝通,店家答應賠償80元作為衣服的乾洗費用,也算解決了。後來女士走了之後發現自己的玉鐲不見了,又折返回來找,找到發現已經碎了,於是要求店家賠償。兩人還因為此事上了電視臺,店家最後答應賠償女士的玉鐲費用4400元,女士說玉鐲買了幾年,有升值價值,要求店家對鐲子進行鑑定之後再賠償具體費用,並且鑑定費店家出。最後的最後,店家迫於壓力,答應她鑑定費和具體費用都由自己出,讓女士放心,這才解決了。



問題的事情和這個新聞如出一轍,商場地上有水和油,造成顧客不慎摔倒骨折,這責任確實在商場,基本上是可以要求商場進行賠償的。

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很多人覺得這是碰瓷,說你在大馬路上摔倒了怎麼不找國家賠償?這其實是兩碼事,有點偷換概念。況且等你自己遇到這種情況了,可能你比任何人都想讓商場賠償,也不覺得這是碰瓷了!


用戶109043338821


合理,非常合理。且聽我為你分析分析。

一,你摔倒了是事實,是無可否認的事實。作為非常嬌貴的你,在他們商場摔倒了,最主要的是地面上竟然有水或油,儘管是少量的。最最主要的是居然沒有人慰問你,是他們有錯在先。

二,你摔倒了,竟還讓你受傷了,這還了得!受傷了就要醫藥費的,自己是不想出的,哦對,是不能出的。人是在商場摔倒而致傷的,不找商場你還能找誰?就找他們商場。

三,醫生也真不懂事,建議你休息三個月,怎麼不是三年。算了,三個月就三個月吧。這三個月是萬萬不能工作的,工作了怎麼叫休息?因此,誤工費商場是絕對要出的,像你這樣高智商的人物,誤工費最少也得千把塊一天吧,不能便宜商場。

四,咦,還有營養費,你怎麼忘了。你這樣的嬌貴身子,受了傷,不吃點營養補補,怎麼能恢復呢?千年的王八萬年的龜,各一隻得了。大度點,免得人家說你訛作。

五,精神損失費,這麼重要的費用,你居然漏掉了,看來你還真的是受了很大驚嚇,這損失費就更得要了。像你這樣的高風亮節之人,損失費也少算點,拿個二百萬就放過他們吧。

六,……


不編了,我也真編不下去了,因為我實在與題主你不是一種人,我可是要臉的人。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才是我的人生哲學。


木子話文史


這個問題應該參考一下,

不小心吃飯嗆死了是不是應該告袁隆平。

因為是他讓你吃飽了的。

喝水嗆死了——應該告天老爺,為什麼不把你弄到沙漠裡面去,也許沙漠裡面就不會把你嗆死了。

如果不小心被豆腐撞死了——應該告豆腐太硬了。

如果不小心掉到小河溝裡面淹死了,就應該告為什麼這裡是——小河溝呢?

反正現在是全民騙賠的年代——也許法官還會問;你沒有撞人——為什麼要去扶呢?

三個小朋友(學生)扶起摔倒的老人,還不是三個小朋友撞到的?

反正好事麻煩太多了。

——所以才有……好人命不長 ,禍害遺千年的嘛。

人性的貪婪與醜惡,已經扭曲了人們的世界觀。

法律也在妝容惡人(如:警察追小偷,小偷跳河淹死了——要負責;小偷爬窗被發現,掉下去帥死了,主人要負責;搶公交車方向盤,只是教育教育,然後就有了萬州公交車事故。可憐的無辜受害者。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毒行為得到了放縱——才有這樣的結果。)

整個社會是不是應該反省反省這些問題——


用戶72561788128可可


首先,這是把大家當傻子一樣忽悠。為什麼這樣說,一,商場不是飯店,地面上哪來的油?二,大家眾所周知,商場的衛生清潔,基本上不可能產生大面積水漬或者油汙(請了解一下什麼是水漬),而且很快就會幹。其次,如果就如所說,是水漬或油而摔倒,人的衣物上會或多或少接觸到滑倒物,必定會留下痕跡(特別是油汙),這是追責的證據!再次,水漬或者油汙面積過小,一般是不會滑倒人的,這是常識。最後,自己都不敢確定是怎麼滑倒的,用的是“水漬或油”,這純粹是推卸因為自己的安全責任,而將責任擴大到對方安全責任上。綜上所述,這是為了自己的賠償利益,從而無限擴大經營者的安全法律責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除非能拿出證據!


手機用戶52854039815


請問剛剛下完大雨,路面溼滑,你走在路上摔了一跤,醫生診斷骨折,並建議休息半年,你是應該找馬路部門呢?還是道路部門呢?還是環境衛生部門呢?



還是找清潔工賠償呢?清潔工沒有及時把水掃乾淨以便你安全通過呀!


建議您在家待著不要出門哦,外面太危險,在家摔倒了,找您父母賠償,妥妥的!


楓雨小憩


是否有權要求商場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你摔倒的具體原因是什麼。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組織者或者管理者,對前來消費的顧客們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具體來說,商場應當保證所有設施都不存在安全隱患,比如電梯符合安全標準、樓上圍欄的高度不能過低、地面不能過於溼滑……如果商場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顧客因此受傷的,那麼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題所述,你在商場購物時不慎摔倒,起來以後發現地面有水和油。那麼你多半都是因為踩到了這些水和油才摔倒受傷的,由此看來商場確實應當賠償你的損失。

另外,關於人身損害地賠償範圍,一般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就醫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和誤工費。因此,你摔倒受傷後住院治療三個月,當然可以要求商場賠償你相應的醫療費用和誤工費了。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冰焰


這個商場肯定是要負責任的,但是不應該把全部責任都算在人家頭上,你自己多多少少也是有原因的。當然地上有水有油,對責任的大小認定,是對你有利的。其實即使地上沒有水、油,你也一樣能追究商場的責任,畢竟是在商場購物時摔傷的,只是人家責任比較小而已。反正現代人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這是好事兒,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讓商場承擔醫療費及三個月誤工費好像有點兒多了,醫療費找商場承擔,誤工費要一個月就差不多了,這個也得看人家商場的態度,畢竟不是你想怎麼樣就能這麼樣的,也許商場還覺得委屈呢,坐下來心平氣和地協商一下,不到萬不得已,別去打官司,不是那麼好玩的。


崔大乘


說實話,個人覺得自己摔倒了要求賠償確實不太合理!但是這還真有法律規定!如果真是因為商場地面有油汙或者水漬導致的你摔倒,商場方面還真應當賠償!

商場摔倒了,過錯方究竟是誰??

這種事,還真的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判斷!如果真是商場地面的問題,說明商場未能提供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消費者人身安全的責任!如果消費者也有過錯,比如在商場內打鬧,導致踩到水漬而摔倒,如果商場邊有標誌警示牌,商場方是沒有過錯的!如果沒有標誌警示牌,商場方會承擔小部分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可以看出,法律規定中,經營者是有保障消費者在營業活動及營業場所內的義務的!因此,如果真的是商場方地面的問題,你有理由去要求商場方的賠償!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賠償費用也是有規定的

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因此,題主要求的醫療費用,和誤工費用是很合理的存在!商場在其場所內,地面有水漬和油汙!而且沒有給予相應的警示標誌,因此過錯方在於商場!可以和商場協商賠償事宜!

而且賠償費用一般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商場裡面一般都會有攝像頭!這種事,商場一般也會調出視頻看!如果真是商場的責任,他們有義務去賠償!而如果是你的問題,商場方完全的有理由去拒絕!

小墨點評:消費者享有自己應有的責任!可以自我維護!但是不可死纏爛打的推卸掉自己的責任!!


墨辭


因地面存有油和水導致滑倒摔傷的,要求獲得賠償是合理的。

首先,商場必須存在過錯

商場作為商業活動的管理者,為消費者在商場購物提供了場所,至消費者踏入商場那一刻,商場就負合理管理義務。如果他本身存在過錯,那麼對於消費者受到的傷害就負有賠償之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該規定,如果消費者在商場購物的時候,商場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使地面存留水、油等物質,導致消費者滑倒摔傷,商場本身存在過錯,對於消費者的損失當然需要承擔責任。

其次,商場是相對有實力主體,能承擔起賠償之責

消費者相對商場而言是比較弱勢的一方,商場有能力也有實力承擔消費者受傷的賠償責任,再加之商場本身存在過錯,因此,商場完全可以承擔自己的賠償責任。

商場作為當地知名商業主體,商譽對其而言比較重要,商場為了自己商譽主動賠償遠勝官司後賠償來的有效的多。

最後,請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很多人覺得這種情況自己摔傷還怪人家商場太沒道理,但是法制社會的今天,大家彼此之間互為權利義務主體。商場自己負責清潔工作,主動承擔清潔工作,在做這項工作的時候本身就主動承擔了責任,承擔了這部分義務,那麼他沒有整理乾淨地面導致消費者摔傷就有過錯。自己主動攬的責,那麼出現問題自然應該承擔責任。所以要善於運用法律,用法律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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