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而後解除了,案底怎麼辦?

張健59798


所謂案底,一定是經過了處罰,無論是刑事處罰還是行政處罰。而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領域的專業術語,此時是否最終被法院判處有罪,是認定有沒有案底的標準。

但無論刑事拘留還是取保候審,都只是刑事訴訟程序進行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其本質是相同的。只不過刑事拘留直接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取保候審顧名思義也仍然是處於候審階段,並非最終結果。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為有罪,是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由刑事拘留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然後解除取保候審,看似不了了之,實際應該是解除犯罪嫌疑了。此時,沒有經過法院審理並定罪量刑,就意味著無罪,不揹負任何汙點,是沒有案底的。

因此,如果公安機關以被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審為由,認定當事人有案底,顯然是違法的。此時向公安反映下或者向檢察院控告即可。



風雲26610126


首先我覺得應該對案底進行一個解釋。案底是民間說法,一般司法系統稱為“前科”,根據《刑法》第一百條規定「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也就是說,刑法上把“受過刑事處罰”認定為有“前科”。我們來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同樣表述為“受過刑事處罰”。而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的一種,不等同於最終一定被認定為有罪(判處刑罰),所以刑事拘留不等同於“前科(案底)”。

具體分情況討論:

1.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先以取保候審的方式放人,不移送檢察院提請逮捕,後主動撤案(可能性較低),或者一直掛在那不管不問,到期解除取保,並終止偵查。此種情況不會留下案底(但公安內部會有你曾經被拘留和取保的記錄)。我最近辦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

2.刑拘後公安認為構成犯罪,提請檢察院逮捕,檢察院審查後不予逮捕,公安機關取保放人,到期後解除取保,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此種情況也不會留下案底(但公安內部會有你曾經被拘留和取保的記錄)。我同樣有類似的案件。

3.刑拘後公安認為構成犯罪,提請檢察院逮捕,檢察院審查後不予逮捕,公安機關取保放人,到期後解除取保,但不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俗稱“不捕直訴”,如果最終檢察院沒有起訴到法院去(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也不會留下案底(公安內部同樣可以查到拘留和取保記錄);如果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去了,最終法院判刑了,就會留下案底。



最後補充一點:評論中有朋友對案底(前科)理解不同而造成了一些誤解,我在開頭也引用法律條文重新進行了說明。大家有興趣也可去看一下後面基層民警現身說法的回答。當然上面說的是一種比較理想的狀態,實踐中確實存在公安內網系統有刑事拘留和取保記錄從而影響到後續的一些生活,如果你遇到最終被判無罪或者不起訴等情況,可以嘗試去跟公安溝通或者向檢察院反饋,以儘可能降低對你生活的影響,一些有擔當的檢察院會幫忙處理,但也有很多沒有解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基本上有治安前科(還不是刑事前科)的人在公務員招考、入黨、參軍、考軍校警校也會受限制,和完全沒有前科的人相比,會比較被動,也會被一些不明就裡的人會另眼看待,這個是社會風氣的問題,需要慢慢引導。

祝君好運!


胡丹律師


由於之前是被刑事拘留的,那麼這裡的案底應該是刑事案底,那什麼叫刑事案底呢?

所謂的刑事案底就是指某個人的存檔在公安機關那裡的刑事犯罪記錄。

那麼解除了取保候審,在公安機關那裡還有沒有案底呢?

那就叫要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了。

你是拘留後取保候審,估計就是第37天沒有被批准逮捕,然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這時候,就分兩類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依法查明不構成犯罪的,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疑罪從無,推定不構成犯罪的,這種情況下,通常就是掛在公安機關那裡一年,然後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這種情況,是沒有案底的。

第二種情況就是構成犯罪了,但是檢察院認為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沒有必要逮捕的,或者具有懷孕、重病之類的特殊情況,不適宜羈押,從而取保候審的,這種情況下,還是有機會移送審查起訴的,甚至提起公訴的,並且留下案底。

總的來說,不構成犯罪類的取保候審,就沒有案底;構成犯罪但具有某些特殊情節才取保候審的,就有案底。


毒品財稅律師王如僧


應當不會留有受過刑事處罰案底,因為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都不應當被確定有罪及承擔刑事責任。


虎之嘯的虎文


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而後解除,案底怎麼辦?

刑事拘留不屬於法律上的最終處罰,只是公安機關為了案件深入偵查的需要,採取的臨時羈押措施。說白一點,只要涉嫌犯罪,就可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

如果公安機關通過進一步偵查,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特別輕微,或者是有證據顯示沒有涉罪,就會予以取保候審、解保(撤案)。這是案件偵查終結的意思,嫌疑人的身份就成了正常人。

因此,被刑事拘留後解保,就不存在什麼“案底”的說法,將來對自己和子女也沒有任何影響,不必擔心。


老警面面觀


這個案底不屬於前科,因為沒有被判刑。如果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證據不足而不能起訴的,解除取保候審後案件不再偵查,但這個案件不會銷案。如果查明案件與嫌疑人無關或者案件不夠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可以撤銷對嫌疑人的刑事立案,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電腦系統內還是會有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的記錄,這個不是違法犯罪記錄(所謂的案底)。


風清雲也淡2018


為什麼 我2013 年因為傷害 被刑事拘留後 賠償三萬元 取保候審 到現在還留有案底 想找個工作 去派出所開無前科劣跡證明 不給開 政審都過不了工作泡湯


安靜的神仙160266612


刑事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判處了刑罰,所以嚴格意義上並不算有案底,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證據不充分,不能繼續偵查,所以偵查機關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如果十二個月內再沒有進展那麼就需要解除取保候審,但案件並沒有結束,所以在偵查機關的記錄中會依然有這個案件。二是如果偵查機關經偵查發現沒有證據證明犯罪,也會解除敢保候審,那麼這個案件就算終結了,不會再有麻煩了。以上僅供參考,歡迎關注。


至一說法


說明是錯案,申請國家賠償


人在旅途661389


一年後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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